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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杂志》2014年第五期
一、消除农户分散经营组织障碍的途径
提高农户的组织程度是解决农产品物流初始阶段的组织障碍的重要途径。提高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产品供应链组织程度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发展农业合作社;二是成立农业公司,发展公司化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动性经济组织。近些年来在我国农村地区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并成为农户提高组织程度的一种主要途径。本文所提出的“公司农业”不同与以往“公司+农户”模式中的“公司”,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公司大多不是农产品的生产单位,而是与农产品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加工企业或销售企业。公司与农户作为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对接的过程中存在难以解决的利益纠纷,加上农户在与公司交往中的弱势地位,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这里的农业公司是指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经营公司。对于农户来说,市场交易方式不是一种有效的选择。因为农产品的季节性、易腐性等特点以及农产品生产的地理位置、生产投入等都会使农户面临较高的资产专用性。当资产专用性较高时,由于市场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不确定性使得农户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农产品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不确定性因素高,如产品集中上市引起的价格暴跌,难以预料的自然灾害等。不确定性可以造成极高的交易成本,有时甚至没有交易发生。在市场交易条件下,农户必须花费时间和精力调查和满足市场需求条件,但是市场需求是不稳定的,因为供给和需求总在变化。随着不确定性对交易影响的加深,市场这一交易方式将会因为不确定导致高成本的合同重签和可能增加的投机行为。再来考察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当农户没有足够生产规模和文化素质来执行销售和物流功能,零售商或加工商也不具备生产方面的专业知识时,企业这一治理结构也不是一种有效结构。当农户将产品交给农业经纪人销售,零售商或加工商雇佣农民进行农产品生产时,大量的委托问题就会产生。事实上,农户在寻求一种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可以让他们专注于生产,将市场营销的职能外包并获益于营销的规模经济,从而避免与独立营销企业缔结合约时的问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这样一种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有效的治理结构。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产品物流的促进作用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提高农户的组织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的自愿联合、互利合作为基础把农民联合起来,引导农民有组织地生产,改变原来农户自营物流时规模小、分散的局面,把成员生产的农产品集中起来,实现集中贮藏、分级包装等初步处理,从而提高了农产品物流的组织程度,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进行有效对接,实现了全体的规模效益。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进入农产品供应链的中介如果农户一直是分散经营的状态,农产品供应链将无法形成,因为在某一特定区域,对于某种农产品来说其生产者基本上是同质的。生产同一种农产品的农户是完全竞争的关系,由于单个农户力量单薄,在与供应链其他主体的谈判中明显处于弱势,因而很难获得平等的合作地位,所以也没有机会以个体的力量成为某条农产品供应链必不可少的节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却能通过提高农户的组织程度而成为一个能与供应链中其他节点平等对话的主体,提高农户在农产品流通中的谈判地位。同时,农业专业合作社通过专业运作,可提高农产品生产效率,提高农产品质量,打造农产品品牌,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成为农产品供应链上的节点。
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动农产品供应链主体间的协同运作ShoshanahCohen和JosephRoussel提出了供应链中不同类型合作关系的匹配矩阵。其中,横轴以合作伙伴数量表示合作关系的相对广度,纵轴表示合作的相对深度。整个合作关系匹配矩阵中定义了4类不同的合作关系:交易型合作、协作型合作、协调型合作和协同型合作。笔者在这一基础上把合作关系匹配矩阵应用到农户专业合作组织上:当农户分散经营时,由于和农产品贩销商、农产品批发商和农产品加工商的关系是不固定的,各交易主体之间几乎没有合作,因此他们之间的合作是交易型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后,首先提高了农产品的生产规模,可以与其他交易对象进行大规模的合作;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交易主体会形成较为固定的交易关系(关系狭窄)。根据合作关系匹配矩阵,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产品供应链向协同型合作发展。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和发展适应了我国农产品生产和物流领域对组织制度和经营制度的创新需求。李晓锦认为,合作社将农产品流通的部分活动引入组织内部,以组织内部“管理的交易”替代农户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直接市场交易,从而降低交易费用。虽然合作社本身的运营会产生管理费用,但只要单个农户分摊的管理费用少于交易费用,农户就会选择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进入市场。这就将原来“多对多”的“渔网”交易关系优化成了“一对多”的交易关系,从而明确了农产品的物流方向,优化了物流线路,提高了农产品物流的效率。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解决农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帮助农户搜集农产品市场信息,指导农户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一方面,合作社可以安排专人通过网络等信息化渠道搜集信息;另一方面,合作社提高了农户组织程度,可降低与其他交易主体进行谈判时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提高农产品物流的装备技术水平农产品易腐烂、易损伤的生物特性要求物流组织快速及时、保质保鲜地将农产品从产地转移到消费者的餐桌上。同时,农产品“季节性生产、全年性消费”的消费特点又使得需要采取贮藏、保险等措施延长农产品的物流时间。无论是缩短还是延长农产品的物流时间都需要物流专用设备(如冷库、冷藏车、包装设备等)作为保障。对于单一的农户来说,物流专用设备的投资大,他们没有固定的交易对象,交易的频率较低,因此他们不会购置专用设备。对于合作社来说,合作社有专门的运作资金、交易对象较为固定、交易的频率高,因此可购置专用资产,并且专用资产的投资会从合作社的组织化运作中获得规模效应。同时,合作社具有落实政府惠农政策的职能,可以向政府申请相关补贴,建设必要的仓储设施和购买必要的设备。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流通加工附加值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提高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会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实行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管理,大力发展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对农产品的质量进行统一监控,并根据农产品的质量进行“分级分拣”、“分类包装”、“分级销售”,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承担农产品的流通加工职能,通过流通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把自己的产品打出市场,还会大力宣传,创立农产品品牌,从而推动农产品的销售。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定位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的观点,把治理结构视为市场、科层制和混合体的集合时,不难发现,基于农户之间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基于企业之间合作的供应链都可以被视为在新的制度意义上的混合治理结构,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供应链具有天然的相容性。当供应链管理成为农业产业发展中主要的产业组织形态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必须走向供应链、参与供应链、主动融入农产品供应链来寻求自身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定位为:通过提高农户的组织程度实现农产品生产的规模经济效应,投资农产品物流专用设备、提高农产品生产质量、打造农产品特色品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产品供应链中不可或缺的起始节点,成为农户生产资料的提供者、农产品的销售者、农产品初始物流的组织者。
1.供应链中不可或缺的起始节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消除了农户和农产品供应链其他节点的不对等性,通过提高组织程度成为了实力较强的农产品供应商,从而使得农户融入农产品供应链成为可能。作为供应链的节点,在与其他节点协同运作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不能只注重数量上的联合还要注重质量上的提升,即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不能单一地立足于与其他同类产品的合作社竞争,而要更多地寻求与下游节点的合作与协调;不是一味地追求在农产品市场上的支配力,而要更多地与供应链合作者公平地分担风险和报酬。
2.农户生产资料的提供者为了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或满足供应链合作节点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合作社可负责农用生产物资(主要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的采购和供应。农户根据自身的需要先向合作社预定,合作社统一购买后按时向农民提供,从而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农产品的销售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或在与其他供应链节点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上,与供应链其他节点签订销售合同,然后与农户签订生产合同并先付一定的货款,农户按照合同生产后将产品交给合作社,等产品卖出去后再付清余款。当合作社成为农产品营销主体时,农户就可以从合作社营销中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强大的议价能力中受益。
4.农产品初始物流的组织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物流过程中一般发挥集货、贮藏、包装和流通加工的职能。农产品成熟后,由各农户收获的农产品必须集中起来才有利于进行统一包装、统一运输和统一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利用资源集中的优势,针对产品的特点采取田间预冷措施、建设冷库等专业的仓储设备,采用现代化的贮藏技术来保持农产品的品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产品的特点、运输工具的要求和下游客户的要求对农产品进行适当的包装,从而降低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同时,通过包装也可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促进了产品销售。由于农产品具有易腐烂的特点,在进入市场之前经常需要做保鲜处理,如打蜡、干燥脱水等。这些处理工序对技术和设备的要求较高,单个农户无法进行,而合作社投入一定的设备,采用专业设备来完成,效果更好,费用也更低。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集中后可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拣选分级,满足细分市场的需求,可以获得更高的销售收入。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模式创新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还处在生产合作社的阶段,借鉴美国、荷兰、日本等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经验,可对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营模式上进行一些创新。
1.合作社拍卖农户将收获的农产品带到合作社进行拍卖,出售给批发商和零售商,零售商再把产品卖给最终的消费者。在合作社拍卖中,合作社的主要职能是为农户提供一个有组织的市场,以便农户在那里出售他们的产品。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主要有:滚动播报拍卖时刻决定的价格,管理卖方的销售行为,物流服务(主要是短期仓储),以及质量分级和检查。合作社拍卖的市场透明度高,信息公开透明,机会均等,买方凭实力和技巧公开竞争。农产品买家集中在拍卖场,拍卖时刻决定价格。通过合作社拍卖,签约费用是不存在的,因为买卖双方不需要合同谈判。通过合作社拍卖,监管成本很低,由于农户和买方之间的交易接近完全市场交易,这种交易中也不存在委托问题。在合作社拍卖中,农户必须是合作社的成员,买家必须登记,因而双方遵守拍卖规则是有保障的。由于信息公示和竞价拍卖,消除了岐视性交易和贸易欺诈,能较好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此外,合作社为农户提供集体保险以防备买方违约。合作社拍卖为农户和买方提供农产品的贮藏、分类、分级、质量和包装等标准化管理等物流服务,以及订单处理、网络结算、预约配送、企业广告等增值服务,产品标准化通过质量分级制度和统一包装要求来实现。由于交易中的保鲜冷藏设施是为生鲜农产品而投资的,所以合作社拍卖会付出极大努力改善物流途中的效率。合作社拍卖与其他环节的协调通过透明化和标准化来实现。由于农户和买家不需要花精力研究供应和需求状况,信息费用减少了。拍卖完成后,每个人都知道拍卖时刻立即决定的价格。
2.合作社营销由于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以经营所在地盛产的一种或少数几种农产品为主,这样就会造成产品成熟时集中销售而生产期无产品可以销售的状况。营销合作社可以采取这样的一种运营方式,合作社以出售自己成员的农产品为主,在当地农产品生产期收购一些跨区域、跨季节的农产品或进行其他农产品贮藏、加工和销售。这种运行机制的优点一是可以避免合作社的冷库、加工包装设备等专用资产的闲置,提高资产的利用率,为资产的投资者———农户带来收益;二是通过这种运作形式保持合作社运营团队的正常运营;三是有利于维持和零售商、加工商等供应链其他节点的交易频率,固定交易关系,成为稳定的农产品供应商,有利于自身品牌和声誉的树立。
五、结论
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分散性导致其在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嵌入性较差,成为了农产品物流在初始阶段的组织障碍,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混合治理结构,与农产品供应链具有天然的融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可以提高农产品物流初始阶段的组织程度,提高农产品供应链主体间的协同度,降低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农产品物流的技术装备水平,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在农产品物流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位为农产品供应链中不可或缺的起始节点,成为农户生产资料的提供者、农产品的销售者、农产品初始物流的组织者。为了提高农产品物流的效率和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进行合作社拍卖或合作社营销等运营模式创新。
作者:许金立单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