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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财会杂志》2015年第五期
2008年教育经费从天然林保护经费中分离,独立核算教育财政专项资金。2009年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1号至38号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为基础,参照财政部2008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相关内容,结合森工企业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森林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办法》。2010年增加了重点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和廉租房工程业务核算,在基本建设账中单独建立账户核算。同年建立了森林抚育核算体系,独立核算森林抚育作业项目。2011年重点国有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经费从天然林保护经费中分离,独立核算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财政专项经费。同年建立独立的公益事业经费账套,增加核算公益事业经费财政收支业务。设置财政专项资金核算中心,负责天然林保护经费、教育经费、公检法经费、公益事业经费等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工作。2014年重点国有林区设立独立的其他财政资金核算专户,核算省财政拨付用于林区的各项补助资金。2015年重点国有林区建立新增天保工程补助资金,核算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和林区社会运转费用支出。目前,重点国有林区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企业基本业务同在林业局财务部门进行核算管理。
二、国有重点林区财务核算改革设想
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的中发[2015]6号《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和《黑龙江省森工国有重点林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国有林区要转变职能,健全体制,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全面理顺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林区社区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职能分离,实行政企分开。成立国有林区管理局、国有林区管理区(经营所)两级行政管理体系和国有林区经营公司的企业运行体系,实现行政管理和企业运行在“职能、机构、人员、资产、费用、核算”上的“六分离”,做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森林资源监管体制,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对重点国有林区财务核算改革的具体设想是:
(一)按行政管理体系设置国有林区管理局财务核算体系成立财政专项资金核算中心,分别核算天然林保护经费、新增天然林保护经费、公益事业经费、教育经费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经费。对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当年收入和支出要保持平衡,出现超支时用上年结余弥补,或由企业拨入资金解决,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天然林保护经费、公益事业经费、新增天然林保护资金核算执行《天然林保护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1)收入。根据实际收到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资金,列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如果财政拨入的资金出现跨年拨款的情况,计入当年拨入。实际收到企业为弥补超支而拨入资金,列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2)支出。必须确定支出范围,首先保障人员经费和林区社会正常运转支出。当年实际发生的支出在当年据实列支,不允许跨年支出。原始凭证必须规范、合法。2.教育经费核算。重点国有林区中小学经费核算应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基础上,按照部门决算报表的收支项目建立新账,进行详细核算。(1)收入。财政部门拨入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上级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列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列入“拨入专款”科目;开展教学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补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列入“事业收入”科目。(2)支出。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列入“基本支出”科目;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发生的各项支出,列入“项目支出”科目;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列入“经营支出”科目。3.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经费核算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当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经费收入和支出要保持平衡,出现超支时用上年结余弥补,年末结余不允许出现赤字,否则一律不允许列决。(1)收入。根据实际收到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公检法基本支出经费列入“拨入经费—基本支出”科目;实际收到的财政部门、上级或其他单位拨入的项目支出经费列入“拨入经费—项目支出”科目;实际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时,列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列入“其他收入”科目。(2)支出。重点国有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机构发生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经费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预算核定的项目。重点国有林区公检法经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各项支出,列入“经费支出—基本支出”科目;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项目支出经费,以及保证工资、离退休费和其他正常经费支出后的基本支出经费,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等各项支出,列入“经费支出—项目支出”科目。4.基本建设资金核算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资金按照财政拨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收到投资资金,计入“基建拨款”。建设单位依据施工合同、项目工程施工进度预拨工程款,列入“在建工程”或“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照合同金额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余款拨付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质保期结束验收合格拨付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投资可以资本化的资产,属于中央投资计入“实收资本”,省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不予以资本化的投资,直接费用化。5.严格森林抚育资金核算管理。拨款到账时记入财政补贴收入—森林抚育补贴科目。补贴资金支付时记入事业支出科目,设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二级科目。直接费用按作业内容下设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费用支出,间接费用下设置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费用支出。
(二)组建重点国有林区经营公司,探索建立重点国有林区新型经营体系经营公司经营森林食品、森林生态旅游、种植养殖、营林种苗、仓储物流等项目。经营公司实体实行目标经营,这有利于公司对经营实体的经济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从而构建现代林业企业。1.设计新的财务核算方式,组建经营公司财务核算中心。财务核算执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办法》。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贷款及固定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债权投资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纳税筹划、财务核算和考核、内部控制、财务检查等工作。2.各经营实体设置财务核算机构,实行报账制管理。报账单位的报账员负责收集、整理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核算有关规定,确定经济业务性质,归集成本费用及营业收支业务,填制报账单,按月向公司报账,资金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会计科目设置如下: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原材料、库存药品、上级往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账簿设置总账、日记账(现金、银行存款)、多栏账(成本费用类)、卡片账(固定资产)、三栏账(其他会计科目)。通过重点国有林区管理财务核算体系改革,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经营公司财务核算工作,促进林区产业转型发展,把国有林区建设成生态环境更加优良、管理体系更加科学、运行机制更加顺畅、产业实力更加雄厚、城镇特色更加突出、人民生活更加美好的社会主义新林区。
作者:于林春 刘永忠 单位: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