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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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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会计师杂志》2014年第十六期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营改增”增加了会计核算科目,使得核算方式更加复杂。营业税会计核算相对简单,在计提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缴税费—应缴营业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计税方式复杂,计税依据较多,企业会计核算科目也需相应增加。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其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九个明细科目,主要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费等。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采购与发票管理的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的获取直接影响到建筑企业税负的高低,因此企业采购与发票管理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内容。首先,建筑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更加注重材料供应商是否具备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格。“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可能单纯注重建筑材料价格、质量等。税改后,建筑企业将更加注重供应商的纳税资格。其次,新税制对建筑企业发票管理提出一些新的要求。要求建筑企业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到税务部门进行发票认证,逾期未认证的发票将不得进行进项抵扣。“营改增”加剧了建筑企业资金链的紧张程度。首先,“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可在纳税义务产生的当天代扣代缴税费,税改后不允许代扣代缴营业税。由于建筑企业在验收并支付工程款存在的拖延,造成工程材料与设备费用支付上的拖延,使得建筑企业难以及时获得采购发票。其次,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要求,进一步加剧了资金链的紧张。在税改后,总公司与各子公司均须按照收入的比例进行预缴增值税,挤占了建筑企业的资金。

二、建筑企业营改增应对措施

(一)改进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合理设置会计科目,适应增值税要求。首先,为详细记录建筑企业应交增值税的金额、抵扣等情况,应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已交税金”、“营改增抵减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其次,分别按照建筑企业的不同业务按照不同的征收率和税率,对各项工程项目的增值税情况进行核算,分别核算企业的减税、免税项目等。

(二)加强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重视增值税进项发票管理。首先,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抬头与企业全称一致。根据新税制规定,只有两者一致方可进行税额抵扣。所以在企业进行项目交易时,要统一以企业名义进行签订。其次,对大型设备的更新与购置尽量推迟到“营改增”实施之后,从而能够形成有效的进项税额抵扣。再次,在采购环节中,通过对比商品或劳务的质量、价格的同时,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并及时索要发票。若在采购过程中,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地材的采购等,也要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再次,针对“甲供材料”等问题,可与材料供应商协商,对于总分公司分别签订的采购合同分别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时,对于偏远地区项目就地取材而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问题,可根据相关规定,采用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三)重视增值税税收筹划建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筹划。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可抵扣其新购设备。如果建筑企业在购置新设备时,需要向销售商支付一定的技术转让费,可与销售商协商多支付设备费用,少支付或不支付技术转让费用。该做法可以有效增加设备进项税额,从而实现减税的目的。建筑企业递延纳税的筹划。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即建筑企业在购进货物并将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时计入当期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可通过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现延缓纳税的目的。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对应着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价款;对于采取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对于采取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因此,建筑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的方式实现纳税义务发生日期的递延。

建筑企业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基于建筑行业价值链成立原材料子公司。“营改增”后,母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赋有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可通过设立建筑材料生产子公司,进一步延伸其在建筑行业产业链的纵深度,争取该产业链上更多利润的同时,亦可达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的。母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时,向子公司采购建筑材料,子公司可通过提高工程材料价格的方式,为母公司争取到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

作者:刘瑞明单位: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矿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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