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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金融具有很强的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功能,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发展关系密切。金融发展理论在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应用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实践说明: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增长关系的认识和把握需要进一步加深和细化,金融体系作用于经济增长的关联机制和影响渠道的研究有待明晰与深入。不同的金融结构与实体经济的匹配会产生不同的作用,技术创新作为实体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不同的金融结构与技术创新之间也必然会有不同的作用机制。金融结构与技术创新有没有必然的关系,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深入研究这些问题,不仅能完善现有的理论体系,更能为金融发展和企业创新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议。本文将运用比较制度分析,通过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因素的综合作用的研究,来比较不同的金融结构所发挥出的不同金融功能对技术创新和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影响。比较制度分析结合了契约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信息租金等观点以及制度变迁和博弈论的研究方法,对待制度分析不仅是研究现存制度为何能够稳定运作的原因及条件,而且尝试对制度的形成、变迁进行动态的和历史的分析。
二、文献综述
关于金融结构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理,可以追溯到J.A.Schumpete,他最早指出:创新能够有效助推经济发展,从根本上来看,创新是诸多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功能完备和高效的银行有必要对企业展开甄别,并在这一基础上向最具有开放和创新精神的企业提供资金,基于此实现技术创新进程的推进[1]。Le⁃vine认为:金融能够借助资本积累和技术创新这两种途径对经济增长产生重要影响[2]。金融体系的运作能够有效改进技术创新效率,具体途径如:基于对企业的审查,向最有可能成功研发并生产新产品的企业提供资金,在这一基础之上实现技术创新并推动经济增长,技术创新由此成为金融功能和经济增长这两者之间最重要的中介变量。S.Tadesse指出:效能良好的金融体系可以将大规模资金置于技术创新领域,资本市场能够为技术创新投资者提供有效支持,如分散风险、分享机会以及实现长期激励等,基于此实现技术创新的长期发展稳定存在[3]。关于“两分法”的金融结构孰优孰劣,以Stiglitz、Bencivenga、AokiMasahiko、Allen等为代表的银行主导派认为,融资结构如果属于市场主导型,那么信息的获取、监督以及管理等任务较难完成,市场主导型融资结构对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存在障碍,与之相比,银行主导型融资结构则不会在运作过程中出现这些问题[4]。以Black、Morch、Caprio、Le⁃vine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派则认为,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的弊端在于这种结构下,金融中介机构较易于对企业施加影响,并因此带来负面效应[5]。Rajan、MorckandNakamura[6],以及BootandThakor等[7]学者指出:银行中介导向的金融体系倾向于将资金置于低风险的投资项目,与之相比,市场主导型资本市场更倾向于将资本置于创新性较高、风险也较高的投资项目。银行主导派与市场主导派这两大派别之间尚存在诸多争议,但双方均十分重视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这两者之间存在的关联,据此可以将其均称为:“金融结构非中性观”。与“金融结构非中性观”对立的是“金融结构中性观”,倡导后者的学者认为:基于银行主导亦或市场主导这一划分较难为判定金融体系(及其影响)的优劣提供基本条件,实现这种准确判定必须基于诸多非结构论的因素,如法律观、服务观和金融功能观等等。这些因素所关注的是:法律、市场和银行的效能如何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与效率如何提升?如何在实现资源配置效率强化的基础上获得经济增长?代表性的如A.Demirguc⁃Kunt和R.Levine在研究成果之中从宏观、中观和微观这三大层面展现了金融结构、总体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这三者之间的关系[8]。他们运用计量方法得出结论:总体金融发展情况对经济增长的确有显著影响,但不同金融结构实证上似乎并没有太大影响。所以,政策制定者如果较少关注他们的国家和地区属于银行导向还是市场导向型,而是将更多注意力置于“法律、监管、通过改革推进市场与银行运行”之时,则可能获得更大的回报。关于金融结构与技术创新的方法论和实证方面的研究,M.OSullivan指出在金融和创新之间关系的领域,实证研究未能跟上理论的发展,而已有的证据,甚至是基于基本命题的证据,经常是含义不明确的;并进一步指出主流的运用于金融研究、经济发展动态的分析方法存在严重的局限性:如针对研发投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可能就是个伪命题[9]。J.Atanass⁃ov,V.Nanda和A.Seru通过美国公司的面板数据进行GMM、IV估计,证明了创新性项目和技术将更多运用armslengthfinancing(如公开债券和股票),而创新性较少的企业则更倾向于使用relationshipbasedborrowing(如银行贷款)[10]。G.Martinsson分析了欧洲和美国股票市场的高技术企业,结果表明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为研发密集型企业提供了公开发行股票机会,但同时面临外部融资困难;为改善股票市场的纵深度,欧洲大陆国家应通过放松金融管制来助力于高科技企业的研发融资和促进经济增长[11]。P⁃H.Hsu、X.TianandY.Xu通过34个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数据,检验了金融结构的发展如何影响创新,得出股票市场发展促进创新,而信贷市场发展阻碍创新的结论[12]。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殷剑峰分析了金融结构和经济增长的关系,指出市场导向型金融结构更容易接受一种新技术,对创新型产业发展较为有利;而随着技术的逐步普及,银行导向结构就表现出了优越性,所以其对成熟产业及传统产业升级有积极作用[13]。林毅夫等认为,产业规模、行业集中的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所处阶段等因素会影响“金融结构对企业创新所产生的影响”[14]。银行为主的金融结构在行业集中程度较高且平均规模较大之时能够助推企业的自主创新;金融市场为主的金融结构在行业集中程度较低且平均规模较小之时能够助推企业的自主创新。王莉基于微观、中观和宏观这三个层面分析后指出:技术创新的性质、所处阶段、企业规模及创新程度等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金融结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15]。孙伍琴认为:基于信息处理、风险管控、储蓄动员、促进分工等功能,金融体系能够有效助推技术创新的生成,市场导向型的金融结构在促进技术创新、新兴产业成长上更为有利[16]。已有文献之中,对金融结构与技术创新关系展开实证分析并进行系统性探索的研究成果还有待丰富,并且对金融结构、技术创新细分性领域的深入研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
金融体系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实现金融功能,从而在更广阔的时间和空间维度内进行资源调度、优化资源配置。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体系从来都不是单独运行的,其必然会与一系列所依赖的环境和制度变量发生关联。无论是比较制度分析的理论,还是各国金融体系发展的实践,都表明了金融结构普遍地受到各国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在这里统称为“国家禀赋”①[17]。金融制度的变迁不仅和经济域构成制度化关联,而且与政治域、社会交换域等其他域存在着制度互补性。一方面,政治域的制度和决策、社会交换域的社会声誉和社会资本等因素始终被作为金融制度设计的重要参数,并构成金融制度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金融制度安排也往往被视为事关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影响因素。金融和政治、社会文化的这种制度互补性意味着金融制度实际上是融合了政治制度和决策、文化传承的一个连贯整体,不同金融结构与技术创新的匹配,以及金融体系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和作用,其生成的土壤不单是金融本身,更在于它和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所共同构成的这个整体。
(一)经济因素一国金融体系效率性得以实现的关键要素是其与实体经济需求较高程度的契合。脱离国家发展阶段的金融发展难以为继,这一点从拉美和东亚国家的金融危机案例中得到了体现,即只有那些能不断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金融体系才能保证长久活力。历史经验反复表明,金融市场的发展不能以产业资本的逃离为代价,当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逐渐脱节,其产生的泡沫化往往酝酿和潜伏着巨大的危机。对此,Robinson、Thakor都持有类似观点,即“实业引领,金融跟随”,经济绩效驱动金融范围的变化[18]。此后,理论界将研究重点转向了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可能的因果关系上,并且得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可能存在多重均衡的结论,即二者之前是“双向因果关系”(Patrick、Greenwood和Smith等)[19],该理论可以看作对二者之间复杂关系的一种无奈解读。最新的研究(Allen)通过对实体经济结构与金融结构之间关系的探究,得出这一结论:金融结构随着企业的金融需求而发展变化,因而金融结构的演化内生地决定于实体经济的特征这一结论[20]。基于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结构经济学(NewStructuralEconomics)分析框架,经济结构内生决定于要素禀赋结构,据此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施行于国家或地区的效率最高的金融结构内生地决定于其现存的要素禀赋的结构。每个给定发展阶段的最优金融结构可能是由当时的主导产业结构、平均企业规模和企业面临的风险类型等因素影响和决定的,而这些因素又进一步内生地决定于当时经济体所拥有的要素禀赋结构。龚强、张一林、林毅夫的相关研究表明,银行和金融市场所拥有的制度特性存在一定差异,且适用于不同的产业;在对一国或一个地区的金融体系的效率加以衡量之时,不应该仅仅强调其金融市场发达与否,更为重要的是:对该国或该地区的金融结构与整体产业结构的匹配程度加以衡量[21]。
(二)制度因素金融结构的选择除了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实体经济发展阶段影响外,还受到经济制度安排的影响,即只能在特定的经济体制框架内进行。金融制度是由一系列与金融交易相关的规则规章、行为惯例和组织安排构成的,涉及法律制度的严密性、官僚机构的行政效率、金融监管环境、合约在社会中被重视的程度等。比较制度经济学指出,由于人们知识、理性的有限性,制定规则就显得非常必要;一国或地区的某项制度效率的提升,有赖于与其所处的系统之中的其他制度展开有效的协调。金融制度也同样如此,需要各种制度相互配合和有效实施。在那些金融制度基础不完善的国家难以建立高效的金融市场,因为投资者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而拒绝进入市场。McM⁃ilan和Woodruff的研究表明,明晰安全的产权制度安排是金融发展和效率的基本前提。在特定的经济体制框架下形成的不同产权格局和金融分配偏好,会通过影响交易成本、市场机会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最终对金融体系和金融结构产生影响。在制度因素基础上进一步分化之后得出的、以LLSV(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为代表的“法律金融理论”,其研究重点即法律制度对金融结构所产生的影响是什么及其大小。该理论认为,目前在国际上广泛传播的各种欧洲法律传统成型于过去几百年之中,这些法律传统的存在有助于对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产权保护、契约环境和金融制度基础方面存在的诸多差异加以解释。当前的世界法律体系可以简单地划分为以案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和具有成文法特征的大陆法系这两大组成部分。不同的法律制度对债务和权益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他们在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方面效果不同。一国金融体系的形成与该国的法律体系之间具有较高的关联性。不同法律中对股权投资者和债务投资者的保护有所不同,这种差异会对企业的外部融资能力及投资者意愿产生直接的、明显的影响,也会影响企业融资的两种途径———金融中介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值得关注的是,对金融体系演进方向有重要影响的另一因素———制度的路径依赖。它是指一旦某种制度被社会接受并形成良性循环,经济的正常运行就越依赖于它,另一种制度的生存概率就会明显降低,由此生成一种惯性,即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C.North)所述路径依赖状态。沉没成本的存在使人们通常不会倾向于改变现存经济制度,除非人们预判体制变革所带来的收益明显大于成本,金融体系会因为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变迁,但这一变迁通常较为漫长。
(三)政治因素大量的研究表明,政治因素与一国金融结构变迁和金融效率表现关系密切(Roe;Rajan和Zin⁃gales)[22]。特别是在市场投资者力量较弱的情况下,政治因素往往能够左右金融体系的发展方向和进程。Rajan和Zingales以美国银行业在20世纪的发展历程为依据的研究发现:利益集团的运作常常能够有效地对金融发展产生影响,政治多数派试图对法律框架加以改变之时,金融结构发生大倒转(reversals)的可能性随之加大,而利益集团理论为解释金融发展历史中的逆转提供了一种思路[23]。金融结构演进的政治因素在经济理论上表现为政治经济学理论在金融体系发展中的应用,并由此涉及到一个崭新的或者说边缘化的领域———比较政治经济学(ComparativePoliticalEconomics)。比较政治经济学是对政府、利益集团与市场关系的跨期和跨区域比较,通过比较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或同一国家(同一个地区)存在于不同历史时期之中的政府、利益集团与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政府应该如何对市场加以管理展开探讨。Zysman在原有的金融结构分类基础上加入了政府的因素,将资本主义市场模式分为三种,而这种分类与不同金融结构的特征密切相关。一是以资本市场为基础,有市场竞争决定的价格来分配资源的金融结构;二是以信贷为基础、关键价格收到政府管制的金融结构;三是以信贷为基础由金融机构主导的金融结构。每一种模式都对银行、产业、金融间的政治纽带具有不同影响,对产业变革发生的过程也有不同影响[24]。从历史的实证来看,政治原因确实会对一国金融结构的形成和演进发生作用。在美国总统杰弗逊(Jackson)存在于美国建国初期的全国性银行———美国第二银行(1816—1836)———加以否决之后,美国再也未能建立全国性的银行,这一情况的存在显著地影响了美国的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的产生、维继和演化。而日本金融结构的形成和发展,特别是主银行体系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力量的产物。
(四)社会文化因素金融结构的演进同样受到历史传统、社会群体偏好、社会信用文化、主流价值取向等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影响,其路径是文化传统可以通过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模式表现出来,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金融结构的演进方向。近期的研究表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金融体系均具有某些相似的基本功能,对金融结构某些基本特征加以改变须投入巨大成本,因此,不同国家的金融结构存在某些差异这一情况将继续存在(Monnet和Quintin)[25]。从历史的实践来看,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金融体系结构往往表现出不同特点。“盎格鲁—撒克逊”模式是与英美传统文化相适应的模式,它强调以市场为导向,鼓励自由竞争,不主张政府干预,在金融体系建设上强调直接融资的发展。英美金融市场的大发展与该模式在内在理念上是完全契合的,也因此金融市场在个人主义盛行的国家比在集体主义盛行的国家更有效率。然而,与之相对应的“莱茵模式”则有很大不同。“莱茵模式”的文化基础是欧洲大陆的传统文化,由罗马文化继承发展而来,强调让渡个人权利和重视权威,是一种典型的精英文化。传承该模式的国家原指莱茵河流域的德国、法国、瑞士、荷兰等,日本也是这一模式的追随者。在这种文化传统之下,精英之间的市场关系可以借助金融得以展现,这种关系的重要特征是大银行和大企业之间的间接融资,脉络是经济主体之间的裙带关系,呈现为市场经济模式。从现实情况来看,“莱茵模式”的国家大都建立了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该模式下的银行体系发达,且具有相对较高的效率和稳定性;但是,其金融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且效能也相对较低。文化本身具有惯性继承的内生性。不同文化决定了不同的习惯特征和行为模式,反映了不同观念对经济发展的认识,从而影响了各自的金融结构、特征和效率。
四、金融结构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互补性条件
倡导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以及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学者都认为,持续的技术创新是一国经济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那么,为什么技术创新和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更多地只是在一些特定区域发生、发展呢?这与多方面的因素的有关,但是恰当的金融支持对技术创新和创新型企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金融市场作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的机制分析1.只考虑法律制度因素假设在市场上同时存在若干个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他们能够提供资金,而市场上也存在资金需求者———企业。按照一般的情况,假设这些投资者都属于风险中性偏好,希望提供资金并获取相应的回报。而作为资金需求者的企业则希望能获得资金支持从事生产,在生产获得利润后,支付股利或还本付息。由于投资具有多样性,假设投资者面临两种选择,一个是对创新型项目的投资机会,另一个是对传统型项目的投资机会。投资项目Ⅰ属于传统型项目投资机会,该项目的边际产出较低,但是该项目生产周期短,能在较短时间里产生利润,而且该项目的企业有较高的有形资产,投资者对其信息的获取也相对较为容易,风险较低;相应地,投资项目Ⅱ则属于创新型项目投资机会,该项目的生产周期长,而且企业主要拥有无形资产,对其资产价值的评估相对较难,投资风险比较大。假设企业本身拥有的资产为I1,而仅有这些资金是远不能满足项目生产需求的,因此,企业必须通过借债或是股权融资的方式,在金融市场上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以便能够顺利地将项目进行下去,假设企业所需资金为I2。同时,假设不管是项目Ⅰ还是项目Ⅱ,他们都面临同样的资金困境。而投资者由于是风险中性的,他只是希望通过投资获取相应回报,即实现投资利润的最大化。投资者是完全理性的,他拥有完全的投资决策权。为了分析方便,假设投资者和企业对投资项目Ⅰ的期望回报率都是r1;而投资者和企业对投资项目Ⅱ的期望回报率都是r2;而且r2>r1,也就是说,投资项目Ⅱ的期望回报率更高。当投资者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时,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不管这种投资是股权投资还是债券投资。在委托关系中,存在着委托方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容易利用自己掌握的有利信息,在获得资金后发生道德风险,从而侵害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投资方和企业之间就会因为委托关系产生博弈。假设双方只进行一次博弈就决定出结果,投资者在进行项目选择之后,出于收回本金、获取利润这一考虑,投资者需要在监督领域投入监督成本S(r,F),对项目进展情况展开监督②。当企业出于利益考虑而出现故意违约这一情况之时,投资者能够借助法律手段A收回本金和利润(1+r)I2,得f(A)(1+r)I2,期望利润为[f(A)(1+r)-1]I2-S(r,F),此刻企业家期望总利润为rI1+(1-f(A))(1+r)I2;当企业没有利用自身的有利信息故意侵害投资者权益时,投资者能得到的期望利润为rI2-S(r,F),企业获得的期望利润为rI1。2.考虑信用文化、政府干预因素后在刚才的分析中,我们假设委托方和方只进行一次博弈,而且,即便是在法治环境较好的情况下,企业利用自己的有利信息发生道德风险仍然是个最优选择。不管投资者是投资于传统项目还是投资于创新型项目,他面临的将投资风险都比较大。加入放宽后的约束条件———委托方和方可以进行多次重复博弈,而双方所处的环境相对较好,在这种环境下,诚实守信被认为是各方必须遵守的,而一旦发生违约等行为,其声誉将会严重受损。因此,从长期看,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他会尽量不发生违约,从而避免道德风险。当法治环境较差,而社会环境较好时,从长期看,投资者和企业会进行多次重复博弈,而违约又会严重损害声誉,这样他们都将会约束自己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治的不足,从而能够将资金引入风险相对较高、利润相对丰厚的创新型投资项目。在对此的重复博弈中,相对于没有违约的道德风险时,投资者投资项目Ⅱ,企业发生违约所能获得的收益是1-f(A)()1+r2()I2,与此同时,企业的违约记录也会被记录下来,从而使其损失声誉。而当企业再次需要资金支持时,如果投资者发现企业以前没有违约的记录,他便会继续给予投资;而当他发现企业有违约记录时,投资者只可能会向项目Ⅰ进行投资,而不会再投资项目Ⅱ④。在这里,我们还假设,政府为了支持创新型投资项目,可以提供政府补贴、优惠税收以及政府担保等,为了分析方便,可以将这些政府的支持所带来的收益量化为函数G(g)。企业一旦发生违约,那么,他以后每期都会损失r2-r1()I1+G(g)⑤。因此,只有当企业发生违约后,其当期的收益大于以后各期相对损失之和时,企业才有动力违约。
(二)银行贷款支持创新型企业的机制分析Diamond从声誉效应角度出发,研究得出,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借贷记录来向银行传递自己的相关信息,主要是声誉信息[2627]。因此,企业在希望获得后续的资金支持时,他必须要考虑自己当前的行为,避免违约,以免向银行发出不好的信息。而声誉效应则可以作为银行对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替代。假定有两个时期T1和T2。两个参与人创新型企业和金融中介机构。银行关于创新型企业所属类型的先验信念θ为共同知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银行只知道创新型企业所属类型的先验概率P(θ),但不知道企业真实的类型θi,企业的真实类型为私人信息。为了简化问题,将创新型企业分为质量高的θ1和质量低的θ2两种类型,其先验概率分别为Pθ1()=ρ,Pθ2()=1-ρ。将创新型企业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产品开发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地位、研发投入、所拥有的专利数等影响企业未来收益的因素总称为企业质量,并假定企业质量的信息为私人信息。企业在贷前会积极地向银行传递信号,以期获得银行贷款。设信号m1代表盈利能力强,信号m2代表盈利能力不强。出于获得银行贷款这一目的,创新型企业会倾向于放大有利信息并对不利信息加以粉饰,具体举措如:强化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吸引力、开具某种技术认证、高估预期收益率等。将企业传递和粉饰信号的成本记为C(m),且dC/dm>0,C(0)=0,即C是信号m的单调增函数。质量高的企业该信号成本要低于质量低的企业,即C1(m)<C2(m)。企业经营者通过向银行传递信号m后,银行据此信号来推断企业所属的真实类型。具体地,根据贝叶斯法则对先验概率P(θ)进行修正,得到,进行创新型投资的企业所属类型的后验概率Pθ|(m),然后,博弈的另一方银行会根据此概率选择是进行投资,还是放弃投资。假设企业所需贷款资金规模为I,而银行贷款的利率为r。质量高的企业进行投资获得成功的概率为σ1,质量低的相应概率为σ2。投资成功可获得投资收益R,且满足R≥I1+(r),项目失败则收益为0,企业便难以还款。银行通过向企业收取抵押物、质押物,以及要求第三方提供担保(政府或商业担保)的方式来确保资金安全,在这里将其记为D。如果企业主动还款,则能够获得声誉效应带来的好处,即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持续获得贷款,催生(折现后的)额外收益Δ。一旦企业出现违约这一行为,代价将是抵押担保物被相关部门没收且引致额外损失Y,这种额外损失表现为: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破裂,企业难以获得后续贷款;企业声誉受损并导致获得其它类别贷款的难度变大、企业的信用等级降低等负面影响的出现。1.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在不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中,企业与投资者这两者所掌握的信息存在某些不同。银行通常情况下只能了解企业类型的先验概率分布等。同时,企业在获得投资后,其项目进行难以确保获得成功,因此银行还须预判项目成功率。展开比较分析之后,基于对预期收益率及存在风险的预判来决定是否进行投资。2.信号传递博弈银行通过专业的知识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违约风险就成为其是否贷款的重要依据。在博弈中,信号传递博弈模型是企业经常使用的传递信号的模型,它是一种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为了获得银行的信任,创新型企业首先向银行传递信号m,其中包含诸多内容,如:企业运行状况、企业的研发能力、企业的信用评级和财务数据等。银行获得这些信息之后有效运用贝叶斯法则,修正企业的先验概率P(θ),在这一基础之上得出后验概率Pθ|(m),并据此判断企业是否会存在违约风险。
五、中国金融结构的制度互补性条件
纵观不同经济体的发展历程,学术界对不同制度模式的评价常常与其典型代表国家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状况紧密相连。中国金融结构的变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的制度演进;不仅在金融领域,在多项国家重大改革中,政府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主导作用。由于我国采用渐进式改革方式,所以在金融制度上不可避免地带有路径依赖的印记。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政府在金融改革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并且采取渐进性举措,其优势显著劣势亦明显:从短期来看,渐进式金融改革的不确定性及短期成本均较低;但是从一个更长时期来考察,当推进到一定阶段之后改革动力不足等问题也就随之而来,这些问题一方面归因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使得进一步改革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则在于短视等因素导致了改革的阶段性目标与总体目标或者说长远目标在实际上难以完全一致。这也符合路径依赖原理所展现的核心思想之一:即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历程之中,历史十分重要。任何国家或地区既存在利益的一种偏好结构,也存在一种权利结构,这两者对该国或地区展开制度变迁的过程之中选择怎样的方式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一国政府对其金融发展实施过多干预时,市场本身所具有的自发性力量将会受到抑制,而与之相关的基于经济利益的诱致性制度创新则难以实现。既往的经验表明政府力量伴随着金融领域改革全过程,而随着改革的深入,之后的进程速度和改革成效可能会难以达到期望。这恰恰契合了“诺斯悖论”,即在改革中政府力量具备天然的优势,却也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因此,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从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层面来协调金融领域的改革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环境基于新结构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林毅夫等认为一个有效的金融结构必须反映实体经济的需求,从根本来说,劳动力、资本和自然资源等要素禀赋因素决定产业结构,而产业结构又需要特定的金融结构支持[28]。一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之时,其要素禀赋组合会明显不同,哪一种行业结构最适用于这些国家、相关风险特征状况以及企业分布情况如何,均受到要素禀赋组合的影响。在给定的发展阶段由于主导产业结构、平均企业规模和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等因素的不同,实体经济对金融结构的需求也是随之不断发展变化的。所以,在经济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有一个与之匹配的最优金融结构,也即最优金融结构是动态变化的。所以,中国目前的金融结构调整需要考虑与实体经济的匹配问题。在金融支持技术创新的问题上,不但需要考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与发展问题,也需要考虑传统产业、成熟产业的转型升级问题。当代的产业周期缩短、产业升级加速和技术含量提升,对金融体系和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要求中国在以往的间接融资主导体系下,发展和改革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和企业融资要求的直接融资市场,更好地为创新和创业服务。
(二)制度环境除了在前文中提到的金融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外,对尊重和保护知识、财产等相关产权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有助于金融合约的顺利履行,有效降低恶意的金融合约违约率,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降低交易成本等。因此,金融的法制环境是建立和完善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础性因素之一。外部法制环境对金融体系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具有显著的影响作用,金融行业的各个细分领域、金融创新、金融监管等都收到法律的保护、约束和调整,法律因素作为制度基础之一已经渗透到金融领域的方方面面。中国金融体系改革和发展历史,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中国金融行业面临的法制环境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目前中国金融业已逐渐法制化、规范化,金融法制建设为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构建了重要的制度基础。但现阶段中国在金融法制建设领域依然存在一些短板,对中国金融改革政策效能的提升形成阻滞。从立法思想这一领域来看,金融立法依然有所欠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厘清,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给各级行政机关留下较大余地的自由量度权,行政规章与相关法律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现象仍然存在,从整体而言没有完全摆脱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此外,金融领域的不断开放和金融管制的逐渐松绑,对中国的各级政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需要致力于消除金融法律体系之中的短板,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诸如存款保险制度、股票上市与退市制度、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和风险防范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够为金融市场之中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的机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需要强调的是,现阶段中国进行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法律环境还需要重点关注法律执行力度的强化和实施效力的提升。值得注意的是:大量学者认为,中国明显是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陆法系强调国家权力,和银行导向型金融结构关联度较高。然而,中国金融市场的建立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在发展过程中,其法律也借鉴了不少英美法的经验,并以指导案例的形式明确金融法律的适用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政治因素Girma和Shortland的研究表明,法律体系的影响只是间接作用,金融发展受政治因素如民主程度、政权稳定时间等的影响更大也更直接[29]。近几十年,中国经济历经了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艰难转型。中国金融体系的恢复和发展源于实体经济改革和发展需求(如国企改制)的助推。经济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导致了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出现不可忽视的改变,为了实现经济稳定发展,支持国有支柱性产业的目标,以间接地对金融系统“输血”来替代原来直接地对国有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从而有利于发挥出更大的资金效率,因此金融业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也承担起了改革发展的“缓冲器”的重要角色,并扛起了经济转型所需支付的很大一部分成本。例如,我国股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就是基于国有企业“解困”的资金缺口诉求的;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更是由来已久。所以,中国的金融体系的演进不可避免地会有政府行为的烙印。中国现阶段的金融市场化改革就是逐步减少政府对金融领域的直接干预,让市场在其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通过引入价格机制、商品关系等市场化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金融改革的过程就是一个确定市场交易机制和政府干预机制最佳作用范围的过程,从而使金融资源流向生产效率更高、更具创新活力的领域和企业。
(四)社会文化环境金融体系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基于跨期交易的社会信用体系,这种信用体系既有显性的法律制度支撑,又有隐性的社会诚信文化基石。据此,金融合约领域的执行机制也可以大致划分为两大类:即基于经济领域的需求而出现、以文化方面的信用为基础的隐性契约执行机制,以及我们熟知的被法律法规保护的显性契约执行机制,二者之间具有内生与外生、隐性与显性的区别。在金融领域的诸多影响因素之中,诚信文化显得十分重要,不同区域和不同历史时期,诚信文化结构均有所不同,这些差异的存在对中国金融体系改革和发展的方向、路径、进程等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从宏观上来看,中国经济改革的演进也即是助推中国的社会结构由传统型向现代契约型不断迈进的历史。这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传统社会是一个依赖于“熟人社会”、交际圈狭小的世界,这种信任是以血缘、亲缘、地缘等“熟悉”因素为纽带进行维系的;现代社会则是随着社会分工和交易的增多等因素,逐步扩展为一个更广泛的、基于陌生人之间交往的社会,这种转变意味着必须借助于契约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变的过程之中,必须努力构建起良好的文化环境,使得诚信、创新、进取等要素被广泛接受并积极践行,从而避免信用关系囿于“熟人社会”之间,最终从社会文化和信用体系层面降低资金使用者的道德风险,为现代金融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石。如果诚信文化缺失,则需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从金融领域来看,即使有正式的制度安排来弥补这种缺失,由于巨大的交易成本以及较高的风险承担,市场化金融交易仍然可能面临活力丧失、创新不足、发展受阻等问题。随着改革的推进,一味地以国家自身的隐性信用担保来代替社会信用文化所应发挥的功能,不但所需承担的社会成本一路走高(如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地方政府的城投债务问题),其累积起来的风险也大大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因此,重视我国的社会文化环境建设也即是为金融领域的非正式制度建设夯实根基。综上所述,市场导向型金融制度的比较优势不仅依赖于市场发育本身,而且依赖于较好的经济基础、信用基础和制度基础。中国在发展直接融资、完善资本市场的道路上,必须重视制度性影响因素的建设,建设良好的为市场机制提供支撑的法制环境、政治环境和信用文化环境,才能在推进突破性创新的进程之中充分发挥金融体系应有的支持作用。
六、结论
本文研究发现,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价值观念、法律制度等不尽相同,在金融实现其功能的过程中,便形成了不同的金融结构。尽管形成了两个不同类型的金融结构,但其对技术创新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不同金融结构是历史形成的,现实中不存在理想状态下的最优金融结构;技术创新的路径和模式也是历史形成的,技术创新必须是在特定的历史和现实环境下完成的。只有金融结构与技术创新这二者相匹配,才能相互促进。中国金融结构的形成与发展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具有明显的后发展型国家的特征,也是典型的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在这种金融结构中,中国的技术创新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技术创新的经费不断增加,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但是,中国的技术创新总体上属于渐进性技术创新,而且模仿的成分很大。在新的国际经济竞争环境下,中国的技术创新能力亟需得到有效提升。这就需要在进一步完善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继续加大力度支持渐进性技术创新的同时,积极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以适应突破性技术创新的需要。在金融结构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中,忽视中国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传统,在相应的公司治理体系、法律体系、信用体系等没有改进和完善的情况下,仅仅是激进地引入美英模式中的一些资本市场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则能否有效发挥其作用尚不明确。从相对宏观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个人及公司信用体系有待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尚有漏洞可钻,金融法制建设的薄弱性日渐凸显,在一些细分领域的监管不到位甚至是监管缺失等;再考虑到相对微观的因素,如资本市场的二级市场发展不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有待改进,市场参与者的素质有待提高等,现阶段过分强调资本市场的作用如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采取激进的或者是过度的措施,则可能会使现有的问题积累,甚至导致新的问题,从而造成更多的制度扭曲或者是低效率。但是这并不代表在技术创新的政策引导、制度建设、金融支持等方面就无所作为、听之任之,而是应该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技术创新模式、既有的金融结构、社会文化特点等因素进行渐进式调整,使得新调整的制度与原有制度能够形成新的互补关系,从而建立起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度的协同效应更好地为技术创新服务,而不仅仅是一种割裂的不成体系的零散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效果。
作者:孙静单位:清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