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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交叉金融创新风险防控与监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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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交叉金融创新风险防控与监管

《金融发展评论》2017年第2期

摘要:作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产物,交叉金融创新拓展了商业银行盈利模式,优化了金融资源的市场配置。然而,交叉金融创新具有涉及机构多、嵌套环节复杂、资金链条长的风险特征,容易引发金融风险的传染和蔓延,危害金融体系稳健运行。这对我国目前以机构监管为主体的分业监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此,要坚持“穿透式”监管理念,深化金融监管改革,建立符合交叉金融创新规律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框架,完善与“穿透式”监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与“穿透式”监管相关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从向下穿透识别底层资产、向上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和中间穿透核查融资交易全链条三个层面,加强对商业银行交叉金融创新的“穿透式”监管,防控金融风险交叉传染,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脱媒;非标资产;金融风险;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引言

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各类金融机构之间交叉融合不断深入,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涌现。尤其是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主导力量的商业银行,在面临传统信贷业务盈利空间逐渐收缩的挑战下,纷纷通过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积极布局资本市场,开发各类跨市场、跨业务的交叉金融产品。这不仅拓展了商业银行的盈利空间,而且进一步提升其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然而,金融产品的交叉组合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为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染和蔓延埋下了隐患。交叉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市场化的产物,突破了单一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限制,通过股权交叉、资本交叉、产品嵌套等多种形式,将多个金融市场、金融主体等紧密连接起来。但是,这也将单一金融市场、单一金融产品的风险扩散到其他领域,并且伴随着传递载体的不断加入和产品的多层嵌套,形成错综复杂的风险传染网络,加剧了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累积。因此,如何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的同时,管控好跨市场、跨业务的交叉金融风险,平衡好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之间的关系,成为当前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二、商业银行交叉金融创新的涵义及动因分析

(一)商业银行交叉金融创新的涵义。商业银行交叉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拓展盈利渠道和利润空间,突破现有分业经营的法律法规约束,通过与信托、风险投资、证券等机构合作开发的跨市场、跨业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其实质是商业银行向综合化经营转型的过渡性金融产品。商业银行交叉金融创新主要通过内部交叉和外部交叉两个途径进行金融产品及业务的融合。内部金融交叉是指商业银行通过获取多种金融业务牌照,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进行综合化布局(曾刚,2016),以银行集团的形式打通各类金融子市场,从而实现金融产品的交叉创新。外部金融交叉是指商业银行以产品和业务为载体,通过机构合作形式进行跨市场、跨业务的金融交叉,比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类业务。商业银行以资产管理人的角色参与代客理财业务,将客户的理财资金用于购买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从中获得服务性收入,其资金的来源和运用跨越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多个金融市场。囿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运行规则的限制,商业银行跨行业经营牌照获取难度较大,因而,基于产品和业务的外部交叉创新是目前商业银行交叉金融创新的主流形式。

(二)商业银行交叉金融创新的动因分析。从本质上来看,商业银行交叉金融产品及业务的迅速增加是为降低不同金融子市场间的制度性成本,迫于市场竞争压力而进行的金融交叉合作,其目的依旧是追求参与主体的效益最大化。交叉金融是商业银行综合化金融服务创新的结果,其迅速增长除了受到业务及产品的强劲市场需求影响外,还受到金融市场环境的深刻变化及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等因素的影响。

1.交叉金融产品强劲的市场需求。受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影响,企业融资需求不再仅依赖单一的信贷,而是逐步转向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直接融资市场以寻求多元化融资模式。随着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和个人财富的积累,个人投资和消费需求的多元化、差异化对现有银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新要求。为争夺优质客户资源以及增强客户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粘性,商业银行不得不加快转型和创新的步伐,升级金融产品和服务,以便多角度、多方位地参与金融市场。特别是在信贷总量和信贷投向被严格限制和管控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选择与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通过一系列结构设计和制度安排,形成符合监管要求的全新交叉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导致不同金融市场及不同金融业态的交叉融合。

2.商业银行转型和创新的内生驱动。由于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顺周期性特点,容易引起金融风险的大量集聚和集中爆发。为平抑信贷业务周期性波动的不利影响和优化银行收入、盈利结构,商业银行积极拓展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加快综合化经营的战略布局。为降低金融创新的制度性成本,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在内生创新的驱动下,通过设立投资子公司等形式进行内部交叉金融创新,这有利于发挥银行集团的规模经济效应和利益协同优势。同时,金融发展的内生性促使商业银行、证券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相互合作,协同推进金融产品及业务的交叉融合,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客户的金融需求,通过设计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融资需求。这在合理规避现有监管法规的同时,也拓展了各个合作主体的利润空间。

3.金融环境深刻变革的外在挑战。随着以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为代表的现代科技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密切合作已经成为现代金融发展的客观趋势。金融科技的兴起对商业银行传统金融产品设计和服务模式创新产生重大影响,深刻改变了现有金融结构和市场格局,使得不同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传统金融业务和服务模式面临着严峻挑战(王玉国和邓阳,2016)。为应对区块链等现代科技的去中心化、去中介化等现实冲击,商业银行不得不进行战略转型和服务创新,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和盈利空间。而交叉性金融创新则成为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变革的突破口。信息科技的蓬勃发展颠覆了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底层制度和技术架构,奠定了商业银行交叉金融创新的技术基础,决定了交叉金融创新的应用场景和推广领域。

三、商业银行交叉金融创新的风险特征分析

商业银行交叉金融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改善了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和盈利模式,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转型探索出一条新路径。然而,创新就有风险。交叉金融作为跨市场、跨业务、跨机构的服务模式创新,在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发展新机遇的同时,也给银行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带来诸多新问题和新风险。

(一)风险外溢作用明显,容易引发交叉风险链式传染。商业银行在突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与其他金融机构交互融合过程中,通过产品嵌套、股权控制等多个环节对交叉金融产品进行设计和操作,容易将单个市场和行业的风险渗透到其他金融市场,形成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多重风险相互交织、相互传染的复杂局面。交叉金融业务通过复杂的结构设计和资金联系将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连接起来,业务的交叉往来和产品的叠加套嵌使得各参与主体之间有可能产生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不正当行为,单一金融机构的风险爆发将会相继引发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系列连锁风险产生。尤其是当金融与互联网紧密结合诞生出P2P网络借贷、众筹等金融新业态,凭借其快捷、高效的运作特点,满足了各类群体的多样化融资需求,在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的同时,也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与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对接,将非金融机构的风险传导至正规金融系统中,并且风险传播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广超过常规金融渠道。交叉金融业务复杂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增加了风险链式传染的概率,并且交叉金融风险的外溢速度和外溢范围超越单一市场风险的影响,这进一步提高了金融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二)流动性错配问题凸显,刚性兑付风险快速集聚。以理财业务为代表的跨市场、跨业务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产品快速扩张,这类交叉金融产品在优化商业银行盈利结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作用明显。然而,在资金筹集和投资运用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期限错配及流动性错配问题。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多采用“资金池”等集合运作模式,通过滚动发售以筹集短期高流动性资金,并将资金投资于较长期限的低流动性领域,分离定价以获取期限错配带来的溢价收益(王洪亮,2017)。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资金来源和投资去向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投资者在追求较高盈利时往往淡化或忽略产品的风险来源和风险程度,这就导致理财产品的风险水平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出现错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突出问题还表现在作为隐形规则的“刚性兑付”普遍存在。银行理财类产品等交叉金融业务属于银行表外业务,这些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较高收入和盈利的同时,也引起银行表内外业务界限不清,使得表内外风险交叉传染的概率增加。商业银行为维持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往往采用投资高风险资产、产品叠加嵌套及层层加杆杠等方式。商业银行通过“同业存单——同业理财——委外”的运作模式,将表内业务表外化,使得表外资产大幅增加,导致大量风险隐患在表外资产中潜藏和延后。商业银行出于声誉风险的考虑,过多地承担和或转嫁了本该由客户承担的风险,扭曲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基本金融交易规则,导致大量金融风险在银行体系积聚。

(三)金融风险集中度偏高,且仍滞留于银行体系中。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决定了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模式在融资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他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基本围绕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活动。在这种金融环境下,商业银行在与其他机构合作进行交叉金融创新的过程中,银行作为资金端和资产端的最终提供者,而其他参与主体则更多的承担通道职能,因而交叉金融风险实质上仍滞留于商业银行内部,导致银行体系的风险集中度整体上偏高。以基金专户、券商资管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为例,目前超过60%的理财产品为通道业务和嵌套产品。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嵌套和叠加,规避了监管机构对基础资产的核查以及在合格投资者和投资范围等方面的约束,造成业务资金链条拉长、杠杆率高启和银行资产规模虚增,导致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商业银行同业理财业务由于资金链较长、参与主体较多、期限错配较严重,并采用层层加杠杆方式以提高盈利水平。在资金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会有较为严重的金融风险隐患。但是,当业务规模激增及市场环境恶化时,商业银行容易面临收益倒挂的挑战。一旦相应的风险防控和缓释不到位,商业银行容易发生流动性风险,并借助资金链条将风险交叉传染给其他金融机构,引致金融系统性风险水平大幅上升。

四、商业银行交叉金融创新的监管困境及障碍

商业银行交叉金融创新突破了分业监管的法律法规限制,通过多个通道和多层嵌套将完整的业务流程拆分为多个环节和阶段。从目前分业监管的角度来看,其资金运作表面上符合监管要求,并无明显的违规操作且风险可控。然而,从交叉金融业务的资金来源和投资去向进行穿透来看,却存在着交易结构复杂、杠杆层层累加及期限错配严重等问题,且明显突破了投资范围约束、杠杆水平限制、投资者适当性等监管规定,容易引发金融风险交叉传染。从整体运作模式来看,交叉金融创新的实质就是利用分业监管的真空和分段监管的漏洞来突破现有监管限制,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这对现有以“一行三会”为主体的金融监管体系和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一)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并存,协同监管框架体系亟需建立。交叉金融创新的出现,增加了监管归属权限的复杂程度,使得各行业的监管管辖界限日益模糊。交叉金融的跨市场、跨业务的风险特征,要求综合性协同监管体系与之相对应。而现有的分业、分段式监管框架则无法实现对交叉金融业务的全方位、全流程的协同监管。以“一行三会”为主体的机构监管模式对于各自分管行业能够做到持续监管,但是对于交叉金融业务则不能进行清晰的权责划分和明确的监管范围界定。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分别制定适用于各自监管领域的监管政策及规则,且政策之间缺乏合力。在协作沟通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形下,监管部门之间不能有效开展协同合作,从而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等现象(霍江川和丁梦依,2014)。

(二)监管政策实施的时滞较长,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亟待提升。商业银行交叉金融创新规避了现有监管政策的约束,意味着监管政策措施相对滞后于现有的金融创新活动。监管部门从认识交叉金融创新的本质和风险特征,到制定并推出新的监管政策措施,再到政策产生实际影响,这一过程往往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政策空窗期,新的问题和风险又会暴露出来,这就使得新推出的监管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大打折扣。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对交叉金融业务流程和发展动态进行全面掌握和及时跟进,以前瞻性和全局性的视角制定监管政策及配套措施,才能保证监管政策措施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监管规则标准尚未统一,监管基础设施亟需完善。商业银行交叉金融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产物,涉及不同金融市场及不同金融业务。在分业监管框架下,各行业的监管环境差异明显,对同一业务的监管标准和规则不统一,积极的监管竞争容易导致监管重叠,而消极的监管回避容易又导致监管真空,从而引发监管套利。对交叉金融业务进行全覆盖的综合监管需要对不同市场、不同行业的金融基础数据进行全面掌控。金融基础设施作为金融网络拓扑结构的中心,能够将各金融子系统有机连接起来。目前,分块式机构监管体制使得不同金融子市场的基础设施分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理念和执行标准不一致导致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分散化,且不同金融子市场之间连接机制不畅,信息资源等无法实现共建、共享,这成为对交叉金融业务协同监管的又一障碍。

(四)缺乏良好的监管制度安排,信息披露机制亟待健全。监管部门对交叉金融创新缺乏良好的监管制度安排,尤其是对交叉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向和运作流程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当违约事件发生时,交叉金融业务容易引发银行业流动性风险,危害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商业银行对交叉金融业务及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尤其对于理财业务等资管产品。商业银行为维持预先设定的高收益率,对客户进行刚性兑付,多采用通道业务、产品嵌套、杠杆叠加等方式大量投资非标资产,使得资金最终流向高耗能、高污染以及产能过剩等限制性行业。由于交叉类金融业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监管政策要求金融机构能够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明确的风险提示,并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推介相应的金融产品(苟文均,2017)。在现实中,商业银行为粉饰产品预期收益率,刻意隐瞒金融产品的潜在风险,诱导投资者淡化风险意识,造成金融风险的隐藏和延后,而实质上却加剧了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

五、对商业银行交叉金融创新实施“穿透式”监管的路径及建议

作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探索的结果,交叉金融具有涉及机构多、嵌套环节复杂、资金链条长的风险特征。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转变监管理念,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建立符合金融创新规律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框架,在此基础上对交叉金融业务性质、产品功能和融资交易流程实施“穿透式”监管,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交叉传染,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系统稳健运行。

(一)建立健全与“穿透式”监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如美国的“伞形监管”和英国的“双峰监管”,深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强化监管协同联动,提升监管的穿透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和整体安排,加快推进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与金融创新规律不相适宜的规章制度,构建契合交叉金融创新发展趋势的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框架体系,淡化条块分割式的机构监管理念,强化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思维。按照交叉金融业务性质和产品功能统一划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要求和行为规则,根据各类共性问题设定监管底线和最低标准,最大限度地压缩监管套利空间。根据交叉金融业务的运作流程,合理划分各监管主体在“穿透式”监管中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保证监管的协同性和持续性,防止和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

(二)加强与“穿透式”监管相关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穿透式”监管的有效实施和应用,还要依托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及各金融子系统间良好的信息资源对接和互动。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核心支撑,也是跨机构、跨市场、跨区域开展金融业务和活动的主要渠道。对于交叉金融创新实施“穿透式”监管,一方面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体系、中央证券存管系统等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在清晰划分各金融子市场基础设施边界的基础上,强调监管机构在交叉金融业务的信息登记、数据收集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调联动,发挥好金融基础设施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整合各类监管资源,加强与交叉金融“穿透式”监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包含交叉金融产品的发行信息、交易信息、终止信息等数据信息的综合化信息数据库及监测体系,并探索利用中央支付清算系统、中央对手清算系统、交易报告库等金融基础信息系统,对交叉金融产品的交易规模、资金流向及风险收益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全面掌控(胡滨和杨楷,2017)。

(三)从向下、向上、中间三个层面加强和完善“穿透式”监管。为提升对交叉金融创新风险的识别、防控及快速处置能力,增强“穿透式”监管对金融创新的适应性,平衡好金融创新与风险管控之间的关系,监管部门应从以下三个层面着手,对交叉金融业务实施“穿透式”监管:

一是向下穿透识别底层资产。这就是要求监测核查交叉金融产品资金的最终去向及流动性情况。穿透核查底层资产不仅要详细登记产品交易流转的全过程,而且要全面、准确、及时登记底层资产的最终形态和运行状态,对其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监管规定进行核查、是否对投资者充分信息披露进行评判,以便准确识别和防控交叉金融产品的相关风险。对于商业银行理财投资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和协议委外信息执行“多层嵌套、分层登记”,并进行动态跟踪和持续监测;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标资产采取限制性措施,对存在风险隐患的非标资产禁止其表内、表外相互承接和置换,并进行穿透识别,尤其要注重对其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防止商业银行恶意多层嵌套、违规加杠杆、滥用期限错配而引发监管套利。

二是向上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这就是要求甄别交叉金融产品的最终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规定、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能否匹配,防止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与产品类别之间错配。监管部门要穿透核查交叉金融产品的推介和销售是否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即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孙冉和邱牧远,2016)。监管部门要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基本规则,统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标准,形成适用于交叉金融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实现交叉金融产品与投资者之间的“适配”;协调各金融主体加快修订和完善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评价、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制度,突出强调参与主体所要承担的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职责权限;重点加强对金融产品的信息告知和风险提示等方面的监督核查,防止金融机构通过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

三是中间穿透核查融资交易全链条。监管部门要强化金融主体行为和业务交易流程的信息披露,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提高“穿透式”监管的全面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一是穿透核查交叉金融产品整体杠杆情况,合理控制金融子市场的杠杆水平,有效抑制借助多个通道、多层嵌套来加杠杆、加久期等行为,防止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被放大。二是穿透识别交叉金融业务中的资金往来而引发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尤其是重点核查银行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穿透识别银行集团是否违规向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以及违反并表管理等相关规定,防止金融机构利用复杂交易结构和制度安排进行利益寻租和关联套利。

参考文献

[1]曾刚.交叉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J].中国金融,2016,(5).[2]王玉国,邓阳.资管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演进与发展[J].清华金融评论,2016,(7).

[3]王洪亮.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态势、主要风险及防控策略[J].南方金融,2017,(3).

[4]霍江川,丁梦依.我国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系统性风险及其防控[J].新金融,2014,(10).[5]苟文均.穿透式监管与资产管理[J].中国金融,2017,(8).

[6]胡滨,杨楷.监管沙盒的应用与启示[J].中国银行业,2017,(1).[7]孙冉,邱牧远.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J].清华金融评论,2016,(9).

作者:蔺鹏1,孟娜娜1,2 单位: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培训中心,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