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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度金融监管引发金融体系过度规避风险
由于发展文化和文化产业的投入资金量大、风险高,因此文化企业想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债券融资或其他方式的直接融资难度较大。当然,难度较大也不完全由于风险高的因素,主要还是我国对于风险的监管过于严格。文化企业中无形资产的权重较高,而无形资产作为抵押品受到诸多因素限制,如,无形资产如何定价;同样文化企业的债权和股权融资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因此在我国股权和债权等融资方式主要是通过审批方式,而审批的权限集中。监管部门监管理念、地方政府金融支持诉求以及文化企业资产质量评估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上难以达成一致,结果是的文化名城建设与金融支持难以有效接轨。
以广东为例,广东颁布《珠三角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纲要》中要求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集合债等方式融资;金融支持文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鼓励已上市的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做大做强。而这种支持不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互利关系——风险与收益的匹配,而是政府要求金融机构企业在利益和风险不对等情况下的资金支持。而地方政府只能呼吁,不能产生实际效果,真正能够付诸行动还需要中央政府的政策支持或者是行政命令。金融监管机构在利益最大化原则下固守风险规避。某种意义上说,中国间接融资渠道的行政审批制度是能够有效遏制金融风险,但是过高的门槛限制了文化企业的间接融资。过度金融监管产生的直接结果是,金融机构必须要有第三方为其承担部分风险才愿意为文化产业融资,而这第三方主要是政府。因为有了政府的担保或者风险分担后,金融机构就可以规避金融风险,同时还能获得较高的回报。长期下去的影响是,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难以转变,文化产业发展始终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从而也形成政府、金融机构和文化企业之间依存关系,长远来看,不利于文化产业发展。
二、金融市场不完善引发的市场功能不全
既然文化企业融资风险高,那么理论上客观要求文化企业支付更高的利息。而支付高利息又客观上增加了文化企业的经济成本。可以正是基于文化企业融资成本较高,政府和学者才提出金融支持的概念。而在我国金融支持的普遍含义是金融机构在不增加融资成本下给予风险高企业或产业融资,因而理论上这是不符合市场风险与收益匹配的规律。之所以能够提出金融支持概念不仅仅是一种诉求,同样在中央政府推动下不论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还是商业组织也能从让利的角度支持特定的产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因为我国金融市场不完善,如果金融市场完善,就会存在风险投资基金给予文化企业贷款。
不可否认,我国存在大量风险投资基金,然而这些风险投资基金在金融体系中的份额太小,而且风险投资基金的并非都是投资到风险高的产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行业往往是无风险产业。与此同时,由于文化作为特殊产业,既是商品也是公共品,作为文化企业长期以来与政府间形成或多获得好的依赖关系,因此面对高成本风险投资,文化企业更多依赖政府或者是向政府求助,因此,他们要求政府向金融机构施加压力,并寻求金融支持。同样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能够满足股权和债券融资条件的文化企业基本上是不存在融资障碍的;而寻求金融支持的文化企业往往是其资质条件远远达不到股权和债券融资要求。某种意义上说,风险资金是融资困难的文化企业的次优选择。可是由于政府的干预,文化企业首先寻找的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以准公共产品为由,向政府寻求财政支持。由此导致风险投资发展的萎缩,以及风险投资功能异化。
各级地方政府组建了文化产业基金,这种基金主要是政府出资。政府出资的初衷是希望带动更多的资金进入文化产业,然而结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各种基金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市场预期不明确的情况下,基金最愿意进行短期投资,投资相对时间较短的项目,这样收效快,风险小。此外,政府主导的基金也存在规模小,风险控制较严的问题。政府主导的文化产业基金的规模决定其服务的范围,风险控制的水平决定其服务对象。从目前来看,很多基金还是按照捆绑基金和跟随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并没有发挥引导基金的功能。在我国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中,间接融资是不同企业和行业获得资金的主要来源。而地方性的文化产业和企业相对很难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那里获得贷款,一个补救的办法是,允许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将有利于地方政府调控金融资源为发展文化产业服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还是较大。
三、促进金融与文化融合的政策建议
第一,针对性地进行金融创新。我国大部分的金融创新活动是集中在金融理财产品上,没有能够与实体经济进行有效的融合。也就是说金融创新产品较多,但是金融创新的着力点以及创新的目标却存在偏差。因此,在不限制金融投机情况下,有目的地引导金融创新向投资方面的转化,特别是引导资金向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文化、科技等领域流动。
第二,降低促进金融与文化融合的金融创新的监管标准。强化金融监管是确保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条件,但是,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前提下,要放松对文化金融的监管力度,有意识地引导资金向文化及文化产业转移,这样才能有利于金融与文化的融合,有利于文化及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三,适度发展地方金融。国有大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结构不利于地方发展文化产业,单纯依靠财政资金发展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还是有限的,因此有必要双管齐下,充分利用财政和金融两方面的作用。为了避免文化产业的自身缺陷,以及发挥地方政府运用金融手段发展文化产业的积极作用,有必要适度发展地方金融机构,而不是仅仅依靠文化基金和私募等直接融资方式,还可以发挥地方性间接融资渠道的作用。
作者:杨公齐单位:广东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