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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创新推动下的新金融
1.1新金融产生的积极作用
新金融业务主动适应市场机制,用于满足经济发展下日益多元化的金融产品需求,以民营资本为主要来源,以跨行业的基于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平台为客户提供表现形式多样化的新金融产品、服务形式及渠道多样化的信用创造形式,为互联网金融业务、证券基金、保险业务开拓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新金融业务具有专业性,与传统金融形式相比,突破了传统的金融思维,与实体经济、市场运作结合的更为紧密,极大的提高了金融效率,以合理有效的金融创新形式为企业分散风险,对业务实施风险控制。同时新金融业务提升了金融创新机构的竞争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商机,如上海硅谷银行、上海再担保公司、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及当地人民政府联合推出的,专门针对当地科技企业提供的一种信贷服务,该业务由四方根据各自的业务优势,以四方分别负责贷前、贷后的风控管理,市场开发,为贷款所提供政策性担保,对相关企业提供补贴等工作的形式,建立起全新的信贷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供给,向企业提供新金融创新服务模式。还有目前备受关注的网络金融形式,阿里巴巴推出的新金融业务“支付宝虚拟信用卡”,该业务通过支付宝为每个用户提供“虚拟信用卡”,根据用户的网上交易和消费记录,向用户提供一定的信用额度,该业务将直接挑战银行现有的信用卡业务,为用户透支消费提供便捷的渠道。还有以为小企业提供专项金融融资、汽车金融公司等形式出现的新金融创新形式,进一步提高了我国金融业务的专业化水平。新金融业务以为企业提供适应自身发展需要,能够抵御企业经营风险的产品为最终目标。通过新金融创新促进国内金融机构利率管制逐步放开,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信贷模式的市场化改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合理资源配置,引导资金更有效的服务于实体经济。新金融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构建功能齐全、结构合理、服务高效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经济发展,降低企业运营风险,为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1.2新金融的消极作用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以新金融为形式的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新金融业务关联着金融机构、企业及社会公众,其业务金融风险有很强的传染性,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都有可能在业务链条内快速蔓延,破坏整个金融市场的信用链条,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新金融业务具有多样性、特殊性,金融机构多以表外业务的形式加以体现,经营状况未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容易造成金融统计数据的缺失,增加了金融监管当局评估和监管的难度。同时,新金融的信用创造途径的多样性,造成融资行为托媒,降低了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监测性、控制力,采用传统的货币统计指标,很难准确统计新金融业务对货币供应的影响,增加了金融管理的难度。
2新金融下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随着金融业务的日益深化,新金融创新形式的开放程度逐渐加深,一方面推动了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金融体系内的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概率不断提高,如果不与时俱进地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没有把握好金融创新的“度”,新金融业务就有可能绕开金融监管部门,成为金融市场不稳定的工具,增大了实施金融监管的难度。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结合国际金融形势和国内金融市场实际制定适宜的金融监督政策,调整、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政策、体系、方式和方法,具体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收集金融数据是研究和制定金融政策的前提,要完善现有金融信息搜集、处理系统,建立统一、完整的金融数据平台,增加新金融相关业务信息的透明度,便于金融监管当局准确、及时的获取金融数据,加强金融数据的综合分析,为实施金融监督提供基础保证。同时要结合新金融业务变化,及时完善金融业务指标的风险预警体系,加强对新金融业务风险监测和控制。
2.2要建立全方位的金融监督体系、沟通机制,采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形式,在政府部门对新金融实施监督的同时,可以鼓励来自市场的监督形式,如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可以消除信息的不对称,为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提供有效的补充。同时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沟通机制,促使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管理层沟通常态化,促进信息在横向和纵向的准确、有效传递。
2.3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宏观经济体系的影响更大,所以对从事新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种类多样,操作形式灵活,容易脱离央行监测,存在引发金融不稳定因素的风险。在不违背市场原则的前提下,要制定事前干预、事中控制,事后治理的措施,加强对其新金融创新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市场准入、市场运行、市场退出的监管力度,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2.4新金融的发展增加了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复杂性,降低了货币供应量的可监测性,弱化了央行通过银行准备金方式调控金融市场的功能。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交叉经营、混业经营的范围在扩大,分业监督形式与金融市场运行出现了一些不协调,因此要完善现有金融业监督协调机制,加强现有分业监督体制中中央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三方的协调和配合,同时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职责划分,加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间的监管协调,共同组成国家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规则,协同实施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能力。
2.5新金融业务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在金融监督方式的制定、实施方面应采取审慎、合理、适当的原则,对面向公共服务性质的业务,如小额贷款等,既要有效控制相关业务风险,又要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业务环境,采取合理、有效、适度的监督措施。
3处理好新金融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新金融是迎合目前市场经济和金融业发展需求推动的结果,是金融创新、金融发展深化的突破口,在金融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高的地位。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依据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中的各类金融业务活动实施合理、适度地限制,对新金融发展既有推动作用,也有约束作用,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对新金融相关知识的宣传,肯定新金融在金融创新中发挥的积极主导作用,把握好新金融业务创新的尺度,鼓励支持积极的新金融创新,抑制消极的新金融形式,促进新金融业务发挥业务活力,为新金融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要适应金融发展,建立正确的金融监督思维,及时掌握金融创新动态,妥善处理新金融和金融监督的关系,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管控,对新金融业务实施适度的、有效的监管,适时调整金融监督措施和方法以适应新金融的发展变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维护金融市场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我国新金融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面对复杂、激烈的国际金融形势,新金融业务在创造市场的同时,面临着诸多挑战,新金融的业务种类、运作方式、抗风险能力等方面需继续完善,现有的金融创新能力远远不足,与之相对应的金融监督力量有待继续提高,新金融与金融监督的体系建设任重而道远。要关注与新金融相关领域的研究,注意对金融监督力度的把握,实施监督但不能过度监管,防止过度谨慎对新金融发展造成的抑制,优化新金融运行环境,引导资金更好的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构建服务于国家实体经济的新金融,通过新金融的发展推动中国金融业、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作者:王越男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