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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济杂志》2014年第十四期
一、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意义
普惠金融体系是在现有的金融体系基础之上形成的,并且能够弥补现有金融体系的缺陷,帮助弱势群体获取适合自身的金融服务,而且这些金融服务是方便且成本较低的。普惠金融体系以更为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政策来拓宽金融市场,将金融市场推向更为贫困和偏远的地区,并能够提供更为优质的金融服务。同时,可以在现有的金融理念之上进行完善,推行更为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将金融服务的范围拓宽,更大程度地为社会各阶层提供金融服务。
普惠金融体系是基于小微信贷发展而来的。它与小微信贷和小微金融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小微金融和信贷对于贫困和偏远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尤其是小微信贷在农村地区通过帮助农民实现自主创业、建立小微企业等方式改善农村地区农民的经济状况。在普惠金融体系中,帮助贫困和偏远地区的阶层这一观念在普惠金融体系中得到了更好地诠释。可以说,普惠金融体系从根本上讲就是向更为贫困和偏远地区提供金融服务。普惠金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和公正性,是满足各个阶层的金融需求,使人们能够享受金融公正的机会。在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进程中,不仅需要金融机构和客户,还需要政府能够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政府应当在不违反金融规范的前提下,为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空间以开发新型的金融产品,同时政府应当制订金融服务制度,使金融机构能够持续为低收入阶层提供金融服务。并且,通过政府的财政资金刺激金融机构主动为低收入阶层提供金融服务的主动性,提高普惠金融体系的程度。建立普惠金融体系能够使全民都享受公平的金融服务,这是十分必要同时也是十分困难的。在当期经济和技术背景下,想要实现全民的普惠金融还需要经过相对长时间的努力,但是小额信贷和小微金融已经实施成功并且得到了良好的效果,这就为普惠金融体系的实施带来了希望。可以相信,普惠金融会在未来得到实现。
我国的普惠金融最开始于1993年试办的小额信贷。近些年,普惠金融越来越受到关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发展,但是还是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主要为:
(一)客户结构较为单一当前,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的服务对象多数为广大农村地区的低收入农民和小微企业。其实,贫困人口并不只局限于农村地区,城市也有着相对一部分的低收入人群,他们同样需要小额信贷的帮助。对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和微型都有着融资难的问题,因为其多需要流动性较大,数额较小的资金,因而小额信贷地区较适合这些企业,但是这些企业却大多数被排斥在小额信贷的范围之外。金融服务的对象较为单一,这就使得提供小额信贷的机构无法分散风险。比如下岗担保贷款是小额信贷担保中周期较短的贷款,因为其服务对象单一,风险较大,银行对提供该项贷款缺乏积极性,造成该项担保贷款渐渐萎缩,不能为社会发挥其本身的职能,成为普惠金融体系中的软肋。
(二)注意防范风险相对于发达地区而言,普惠金融体系为包括落后地区在内的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较大,因而防范风险的任务就比较艰巨。贫困地区的条件、设施与发达地区相比都较差,处于弱势地位。有的地区不仅因为历史原因导致地区较为贫困,而且生态环境也较差。并且在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中,许多小微企业的会计人员受教育程度较低,导致会计工作不规范;而其他人员则也是因受教育程度低而无发展目标。因此,这些弱势群体的信用风险较高,提升了金融机构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致使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
(三)法律和监管机制薄弱我国开展小额信贷的时间较短,主要是由农村信用社和一些农业金融机构提供。但是,因为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约束,并且监管机制也较为薄弱,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些金融机构的发展。当前,对非政府机构设立的小额信贷机构并未实施全盘监管,而仅仅只是由当地政府机构进行监管。相对于国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当地政府对该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就显得十分宽松,根本不能对小额信贷进行全面监管。这些也阻碍了普惠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四)发展中的瓶颈普惠金融体系能否可持续发展关乎着金融机构是否能够收回其运营所投入的资金,并且营业收入大于营业支出。目前,我国只有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内的极少数金融机构提供小额信贷业务,因而国内的小额信贷业务普遍面临着资金缺乏的问题。小额信贷机构不能以较低成本获取资金也不能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商业贷款进行小额信贷,因此小额信贷机构在发展中面临着自身的瓶颈。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小额信贷的利率是有限制的,这就使得小额信贷的吸引力下降,限制了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三、构建信用合作社普惠金融体系
近些年,信用合作社在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让以农民为代表的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与城市人民同等的金融服务。为了进一步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信用合作社必须能够坚持服务于三农的原则,为中小微企业及三农等弱势群体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未来几年内,信用合作社应当能够将传统金融服务不能覆盖的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为农村构建基础金融金融服务体系。
(一)以支持三农及小微企业为重要目标,提升信贷水平增强信用社对于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健全小微信贷的服务流程,建立信贷发放标准。信用社可以按照积极量化标准,科学防范风险为原则,建立小微金融事业部,提升事业部的营销能力,推行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加小微贷款。信用社以支持三农为市场目标,因而应当进一步强化为三农服务的职能。借助小微金融事业部,信用社应当优化农民贷款,推行“惠民通”,适应农民及农村的发展。信用社与农户之间以信用为连接点,推行各类信用贷款。信用社应当适应农村的现实需求,在优化林权抵押的基础之上,对农民的宅基地和土地承包权等各种形式的权证提供抵押贷款服务,进一步建设现代化农村。
(二)进一步拓展新业务,提升市场竞争力信用社在大力推动农村金融发展,加强银村合作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拓展新业务,加大金融服务的范围和领域。信用社可尝试建立科技基金,制定科技企业的名单,以科技基金为基础支持科技创新,加强信用社与科技企业的融资交流。同时,积极扶持以农业为主的科技企业,进一步支持现代化新型农村的建设,加快农业金融产品的推广,推动农业发展。信用社加快普惠金融工程建设,强化服务,进一步拓展新型业务,构建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更为高效的金融服务。同时,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贷款,帮助大学生解决创业资金的需求。
(三)加快信用社网点建设,提升金融水平信用社应当深入进行走访活动,优化自身的网点布局,按照农民的需求进行网点建设。不仅再城市中心等繁华地区建设网点,还应当贴近农村,建立大量的服务农村的金融网点,为农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同时,根据走访活动所得,撤销低效且实际作用较小的金融服务网点,并且在金融服务需求较多的地区增设自助终端机器,加快金融服务的基础建设。拓宽金融服务渠道,加大信用社金融产品推广,加强金融自助渠道的建设。
(四)加强信息技术创新,满足金融服务需求信用社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创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为信用社进一步加强普惠金融体系提供保障。信用社开发创新性贷款,突破传统的物质抵押的局限性,满足小微企业的贷款需要,同时解决农民的贷款问题。根据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随需要而变化的产品创新体系。这样能够加快创新金融产品的研发和推广,进一步满足客户的需求。另外,信用社应当加大力度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移动金融服务,创新贷款方式等。信用社以信息技术手段创新为支撑,开发创新的金融产品,进一步满足现代化金融服务的需求。
作者:马晶晶金凌军单位: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