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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杂志》2014年第三期
一、企业并购与并购税制
①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和重要组织形式,交易费用是企业和市场分界的唯一变量,要确定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就必须考虑到交易费用。企业并购在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主要表现为:通过将市场交易内部化,节约市场流通费用,使知识的市场价值在较低成本下得以实现;通过创新组织制度提高组织协调效率,节约管理费用;通过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的合理布局减少经营不确定性,降低风险成本。企业并购实质上是产权的交易,通过产权交易不仅能够实现对存量资源的优化重组,而且有利于促进优秀企业的外部快速成长。一般而言,该类交易成交的前提是在不使任何一方的福利或利益减少的条件下,使双方或至少一方的等量资本能够为双方或至少一方带来更大的收益,也就是说,其中包含着“帕累托改进”的效率实现过程。在投资方式的选择(将在下文展开分析)中,只要购买现存企业所带来的收益比直接新建一个企业带来的收益更大,投资者就会选择并购现存企业的方式进行投资。从产权所有者来看,在产权去与留的选择中,只要能够通过整体产权转让获取更高的收益,实现所有权最大化收益,或者能够以另一种财产形式实现产权收益率最大化,就会选择产权的整体出售转让,这通常具有长远发展的战略性意义;只要通过产权转让能够规避原有的财产形式或产权在继续保留情形下可能会存在的不断放大风险,产权所有者就会借助资本市场所提供的风险分散或转移途径,选择资产的剥离转让。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购交易常常是在买卖双方的效率选择中得以实现。企业并购交易在促进经济运行效率的同时,也促进了资本的集中,而资本的过度集中会导致垄断。
针对并购效率和垄断的问题,根据美国经济学家、企业并购效率研究专家哈罗德•德姆塞茨的观点,优秀企业的良好绩效是因为效率而并非源于市场垄断。在竞争的市场机制下,企业没有进入与退出的障碍,无论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当其生产的产品相同,产品市场价格则相同。此时,成本差异就是各个企业不同利润的决定因素,有能力获取超额利润的优秀企业只能仰仗其成本优势,这一方面要求该企业能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高质量产品,同时应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在生产过剩时代,并购是企业实现规模经济的最佳途径。也就是说,通过将外部市场交易内部化的并购活动,企业可以实现高效率。高效率的企业可以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同时提高产业集中度,自然也能从高效率、较高的资本集中度中获得高额利润。由此看来,如果公共政策从防止资本过度集中角度控制企业并购,该政策或许可能减少市场垄断,但更可能是对高效率企业的惩罚。
作为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政府课税不应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否则,政府课税就会扭曲市场经济活动中以获取最大效用为目的的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或者改变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就会影响私人部门应有的资源配置效率,这就是所谓的“税收中性”。虽然依据税收中性原则,对企业并购交易产生的所得予以课税,理论上看似乎毫无疑义(这也是几乎所有国家的税收政策理论出发点),但在并购实践中,多样性的并购交易方式尤其是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使课税具有现实意义。企业并购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权益性支付方式,其中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货币形式如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具有固定货币金额的资产;非货币形式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不具有固定货币金额的资产。另一类是权益性证券支付方式,其中不只限于并购方企业自己发行的股份,往往也包括并购方企业所持有的母公司股份乃至其他企业股份。如果企业并购选择的是货币性交易,其交易损益的确定性意味着转让方企业及其股东从原有的经营中退出,其交易目的是实现即期财产收益,而不是继续参与原有经营的进一步优化调整。此时,对并购交易所得课税并不会影响纳税人的决策;但如果企业并购选择的是非货币性交易尤其是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交易,此种情形下,税收的最佳策略选择就是对并购实施免税政策。这不只是因为在当期无法确认交易损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会导致征税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该类并购交易是以被收购方企业原有经营和原有股东经济利益得以维继的方式对存量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其效率选择符合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如果此时予以课税,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投资决策,从而会影响企业的效率最大化选择。现实中,多数国家都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通过规定免税适用条件等形式对非货币性并购交易(主要是以权益性证券作为支付对价的情形)予以免税对待。
二、课税对企业并购影响的经济分析
税制附属于国家,以贯彻公共政策为出发点,同时也是与纳税人进行利润分配的制度。因此,税制安排不仅宏观上是影响企业投资并购的外部环境因素,也内在地影响着企业的并购行为。
(一)课税对投资方式选择的影响企业投资决策服从于企业发展战略,企业发展战略按其实施的领域可划分内部管理型和外部交易型两种基本战略类型。前者属于基于企业内部经营的产品扩张型战略,以投资建厂方式进行增量投资是其核心模式;后者属于基于资本运作的资本扩张型战略,对外实施企业并购是其核心内容。那么,从发展战略出发,企业是选择以新建企业方式进行投资,还是通过并购现存企业方式进行投资,其中不乏税收因素的指向作用。假设股东个人获得的股息分配面临经济性重复征税及较资本利得更高的课税率(这正是大多数国家的现实做法),在此情形下,作为企业所有者,股东的理性选择应是将股息所得留存于企业使之实现资本化,待出售股权时按资本利得确认并适用较低税率计税,即所谓的将“权益”困在企业中(Equiptybecome“strapped”insidethefirm)。关于被困“权益”的实现方式,根据最初的托宾q值②理论,当q比率大于1时,可以发行新股以扩大权益资本比重,这有利于进一步增加企业价值;当q比率小于1时,溢价回购本企业股票更为有利,这不仅可以使部分股东的权益得以变现,而且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股票市值,提高q比率。但是为避免出现因股份回购而导致股权过于集中所产生的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以及借回购逃避股息税的问题,世界各国大多对股份回购行为施加了严格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譬如为限制“选择”性回购,防范回购后导致股权过于集中的问题,美国税法规定:回购之后,现存股东所持股份的最大比例不得高于其回购前所持股份的80%。如果股份回购遭致法律的禁止,从税收角度考虑,企业所有者的理性选择应是将利润留存在企业或者用于对外投资。假定股息适用税率为te,资本利得适用税率为tg,te大于tg,则当每一美元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用于分配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后所得(1-te)等同于留存企业产生的资本利得税后所得q(1-tg)时,q=(1-te)(/1-tg)。由此,q值包括三种情况:q大于1;q介于1与(1-te)(/1-tg)之间;q小于(1-te)(/1-tg)。相应地,根据托宾q理论的进一步解释,均衡状态的值决定了企业资金的三方面去向:增资扩股及扩大投资;增加企业内部积累或用于利润再投资;不再计较股息分配适用税率的高低而发放股息或者转让企业。因此,托宾q理论不仅可以用来解释通过内部扩张所实现的存续企业增长,也可以用来解释企业诞生与消亡的原因。据上所述,当q大于(1-te)(/1-tg)时,将对企业产生减少股息分配、扩大投资的激励。那么企业在进行投资时是选择并购现存企业还是选择新建一家企业?King通过实践观察,发现q值小于1企业的消亡主要缘于被另一企业收购[6]。King在模型中假定并购现存企业存在观念转换成本如成本、经理层执行成本等,该类成本的临界值设为c*。与并购现存企业相比,由于新建一家企业将涉及注册税等额外的税收成本,而且新企业所包含的权益价值只是投资企业利润q的一部分,其利润水平低于并购现存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观念转换成本在临界值c*之下,投资企业就会选择并购现存企业,而不会选择新建一家企业。此时的临界值可记为q*,即(1-c*)。根据上述分析,可得出的结论是:所得税是影响企业投资的重要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对企业扩张的规模和速度也有较大的影响。当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假定Fk代表资本的边际收益,cA代表并购交易的边际成本;cl代表新建一家企业的边际成本,则其投资决策所满足的均衡条件是:由于对股息所得的经济性重复征税,企业的一美元实际值要低于名义值(面值),假定为临界值q*。当企业选择新建一家企业时,新建投资的机会成本为所放弃的股息收益q*×[1+(1-tc)×cl],应等于边际投资项目利润q,即q=q*×[1+(1-tc)×cl],其中,tc为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1-tc)×cl]为每一美元新建投资的付现成本;当企业选择并购投资(比如采取股权收购方式)时,每一美元并购投资的付现成本为[q+(1-tc)×cA],其中包括因纳税扣除而产生的调整成本。当两类投资的付现成本一致时,则可推导出:只要当购买企业所带来的收益比直接新建一个企业所带来的收益更大,企业就会选择并购的方式。现实中,企业并购投资往往因较低的税收支付以及较高的利润水平而优于创建投资。根据King的分析可得出的结论是:企业可依据3式进行并购决策。如果企业在并购中产生的边际成本小于cA,则该企业应该选择通过并购交易实现规模扩张,直到并购交易产生的边际成本接近cA为止。所得税税率对企业并购决策而言至关重要,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越高,并购的成本越大,对并购交易的约束也就越大;较低的所得税率有利于刺激企业并购市场的发展。上述分析将税收作为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的一个关键因素来考量,其结论也可以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进行解释:通过并购交易,企业得以实现外部交易内部化,这一过程通常被认为是企业替代市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不仅可以节省包括税收在内的交易费用,而且由于通过企业并购促进了资本一体化的实现,这为企业充分利用差异性的税收制度及税收政策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税收规划创造良好的机会,从而有利于企业降低税收负担,有助于促进企业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二)课税对并购交易量的影响企业并购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其投资规模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中包括税收因素。那么,税收是如何影响并购交易量的?我们可从税收对一般投资的影响入手进行分析。假定政府的纯策略选择是采用高税率th或采用低税率tl,投资者的纯策略选择是投资或不投资,r代表税前投资收益率,c代表单位税收的征税成本。由“理性经济人”假设出发,政府对投资行为课税的高低必将在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引发征税与避开征税的博弈。不同纯策略组合相对应的盈利矩阵见表1.设政府对投资实施高税率的概率为y,则实施低税率的概率为(1-y);设投资者选择投资的概率为x,则投资者选择不投资的概率为(1-x)。根据上述模型中的基本假设条件,对政府和企业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求解如下:在th给定情况下,政府对投资实施的税率越低,th与tl之差就越大,则投资者税后收益率就越高,投资者投资的概率就越大,即低税率对吸引投资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反之,随着投资者税后收益率的降低,投资者将显著减少投资量,同时会减少政府的税收总量。由上述关于税收对投资行为影响的分析,我们显然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低税率对并购活动具有吸引力,有利于促进并购交易的活跃和并购交易量的扩大;高税率则会抑制并购活动,约束企业并购的活跃程度和减少企业并购交易量。一般而言,鼓励企业并购活动可以采取免税和低税率两类措施,相比之下,由于免税的实质是税收递延,对目标企业及其股东而言只是减少了现金支付压力并没有真正豁免纳税义务,因此,目标企业及其股东可能依然会选择在低税率实施的时候实现资本利得,西方学者将这一现象称为资本利得的“锁定”效应(Locked-inEffect)。这一方面与政府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导向相吻合,同时也说明了具有实质降低税负作用的低税率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
三、企业并购税制安排所涉及的基本问题
(一)企业并购税制安排集中表现在所得课税方面企业并购的实质是相关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即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项目③而使目标企业控制权实现转移的过程。这一交易过程往往会引发来自并购方企业、目标企业、目标企业股东及政府等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利益表现为税收。虽然企业并购交易会涉及税收体系中所得税、货物与劳务税和财产行为税等各个税类④,但并购交易过程中的主要税收问题集中体现在对所得课税的处理上。这是因为在对企业并购交易进行税务处理上,所得税具有更强的适应性。从产业演进和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当企业并购作为产业演进、效率配置,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手段大规模展开的时候,就迫切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与企业并购相关的具有导向和调节作用的税收制度应运而生,而且随着人们对企业并购活动认识的不断加深,并购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问题是如何运用税收杠杆对企业并购发挥引导和调节作用,也即是对企业并购是否该征税、该征什么税、对并购当事双方哪一方征税、采用什么税率征税、如何确定税基等等?由于企业并购交易的实质是产权交易,产权不同于货物与劳务,往往集货物、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于一体,通过交易实现的是财产收益或所得,由此,所得税的作用凸显。通过对企业并购交易所得的征免税设定就可以有效发挥税收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充分体现效率与公平两大税收基本原则。可资佐证的是,以所得课税为主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大多都拥有较为完备、详尽的并购税制,而以商品课税为主的国家(包括我国),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国家,由于以商品课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对企业并购交易课税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类国家的税收制度对企业并购的规定及处理大多较为简单。
(二)免税并购及免税并购适用条件的设定由于企业并购有着多种多样的交易形式,因此,西欧、美国、加拿大、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大多数OECD国家,也包括我国,都从税收的角度对并购交易进行分类区分,将企业并购划分为应税并购与免税并购。从根本上说,该划分更多地是出于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的考虑。基于税收效率的基本考虑是:对并购交易相关各方的经济地位或者投资者利益的持续性没有发生变化的企业并购交易,没有理由征税,这首先需要从并购交易的支付形式上进行区分,如果不考虑并购交易形式而对企业并购交易课税将违背经济效率原则。从经济实质上说,对并购交易免税的目的在于矫正税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就交易者整体而言,只是税款的递延缴纳,并非是彻头彻尾的免税。对应税并购与免税并购进行划分的关键在于对免税并购适用条件的设定,如何设定合理有效的免税并购适用条件事关交易各方的税收待遇和国家的税收利益以及并购税制的价值取向。世界各国通常都从鼓励并购、防范避税、保证公平、便于操作的角度对免税并购适用条件进行设定,其基本考虑是:适用条件不仅应有利于从法制上对复杂的企业并购活动进行规范,而且在实践中应易于执行运用,能够成为征税机关和并购交易当事各方处理并购交易业务的税收准则。
(三)完善并购税制的时机选择企业并购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易,从税收角度上看,必然涉及所得税问题。在并购所得税制建设方面,大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相比较而言,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在设立税法时,却常常忽略对企业并购制定针对性的专门规定。究其原因,并非是这些国家缺乏并购交易活动,实际上,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民营化及随后的企业所有权结构的改变,以及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债券市场的不断完善,这些国家的并购重组活动将日益活跃,使现存企业能够正常运营已不是最优化任务,最优化任务是推动现存企业进行强强联合以及强弱联合的并购重组,这是使现存企业更具活力、不断壮大的重要途径。虽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企业并购交易在金额方面与发达国家尚无法相比,但从并购交易数量上看,可能并不比发达国家少,对相关税收政策的需求其实已经非常迫切。这些国家缺乏关于企业并购的税收政策规定可能是因为这些国家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对企业并购交易的不适应性,以及所得税制不成熟尤其是缺少对资本利得征税的系统规定。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不断提升以及所得税地位的不断提升,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轨国家应如何制定有利于至少不阻碍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政策就显得十分迫切而且重要,由此,应及时完善税收政策供给以满足国内发展需要和适应全球化的经济发展格局。对跨国并购投资者而言,当投资者发现本国的税收制度与他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税制并无二致时,不仅有助于提高其对投资效果的预见性,同时能够增强其对跨国投资的信心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作者:金哲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