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目前公证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情况范文

目前公证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情况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目前公证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目前公证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情况

一、当前公证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

(一)公证处人员有限,办理涉农公证效率较低。现在大多数县市的公证员是三到五人,在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这样的公证员队伍应付市区的公证事项还可以。但每个县都有十几个或二十几个的乡镇,当几个乡镇同时出现需要公证员到现场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处人员和车辆就安排不开了,只能按先后顺序一个一个地办,这样就影响了办事效率,不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权利。又例如: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若是在城市的居民,因为离得公证处较近,可以随时到公证处办理,有什么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咨询,公证人员调查取证时也比较方便;而在农村的居民就不同了,因为离得较远,办公证之前先要安排好有关农活,特别是种蔬菜大棚的农户,有一天管理不好都有可能导致一大棚蔬菜的损失。如果涉及公证的大部分人准备好了,而一个大棚里的菜今天要卖了,那就只能等到明天了。公证员到农村调查也不方便,因为路途较远,需要单位派车,有时单位的车少,所以公证人员也要等。导至办事的效率较低。

(二)涉农公证事项标的额较低,农民办理公证成本相对较高。一般涉农公证的标的额都比较低,但相对于因办理公证而取得的收益来看,农民的办证成本又相对较高,有些甚至是入不敷出,如有些需办理继承公证的银行卡里只有几百块钱或者几十块钱,而办理公证的各项费用总共要几百元,使得继承人想继承却无法继承,使农民很难看到公证的非营利性和服务性。

(三)有些涉农公证事项程序繁琐、法律关系复杂,办理公证效率较低。有些涉农公证事项法律要求的程序比较繁琐、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例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就涉及到土地承包方案的通过程序,土地承包的方式,村民参与的人数,是本村村民还是非本村民承包等一系列问题,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任何一个环节不能按程序进行都可能导致合同公证的无法办理。有些公证员觉得程序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办证风险太大,有时也会一推了之。有些公证员平时对涉农法律不甚研究、对农业政策不熟悉,导致办证信心不足,也一推了之。还有农民到公证处咨询后,觉得依照法定程序太复杂,费用也太大,不如不办公证。这些都导致了涉农公证的办证率较低。

二、当前农村公证服务现状的原因

(一)历史的原因。很长一段时间重视工业发展,轻视农业发展;重视城市建设,轻视农村建设。因此本身就底子薄的农村经济发展严重落后于城市。由于经济的不发达,经济交往相对于城市少,使得需要公证的项目相对较少,而且标的额较低。

(二)制度的原因。现在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由于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所有,而并非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就导致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农民承包土地,农民转包土地等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程序的复杂性,以至于很多村集体和村民为了省事,跨过程序直接签订合同,以至于公证程序根本不可能介入。有时,土地承包的双方想办公证,但当知道繁琐的程序后就不得不放弃了。

(三)习惯的原因。逐步摆脱完全束缚于土地的农民只要还从事农业生产,就不可能完全摆脱土地的束缚,也不能完全摆脱乡土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农民到城里打工暂时摆脱土地时,或者农民变为市民完全摆脱土地时,都不可能完全抛弃其思想中的传统观念。农村传统的观念是邻里友好、互相帮助、办事讲诚信、说话要算数,因而朋友之间、邻居之间、甚至不认识的人之间的经济交往都是不开单据、不签合同的。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们在上当受骗中总结经验教训,法律意识逐步增强,经济交往中能够主动留下和保存证据,必要时还办理公证。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他们又是很不情愿的,有时亲戚朋友之间觉得一旦让对方签字会很伤感情。因此,有时亲戚朋友主动提出要给“打个条子”,有些农民也会连忙制止说:“不用,不用”。而亲戚间办理公证的就更少了,觉得办理公证是对亲戚的严重不信任。再是国家多年来一直对农村的政策多于法律,有关三农的法律比较少,因而农民知道国家政策的多,知道法律的少;而乡镇和村干部也热衷于用政策来说教农民,农民一般也就比较关注国家的政策。但也有些干部不能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导致了农民对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不信任,对公证抱有无所谓、甚至怀疑的态度。还有就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习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习惯于在城市工作,而不习惯于到农村工作,甚至不习惯与农民沟通,不利于公证业务在农村地区的宣传。

(四)教育的原因。长期以来农村的教育水平落后于城市,农民所享受到的教学条件和自身受教育的能力也比较低,导致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此外,农村的普法教育和普法宣传还很弱,农民接受法制教育的机会较少,对公证了解很少。

(五)利益的原因。由于涉农的公证项目比较少,标的额也比较低,有些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觉得无利益,有些农民离县城较远,办理公证费钱又费力,标的额很低且办理完可能会倒贴钱,这对农民来说很不经济。

三、解决农村公证服务问题的思路

由于造成农村公证服务的现状是多方面的,因而要改变其现状需从社会各方面着手,上下齐心协力,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纠纷、避免风险、维护交易稳定的功能。

(一)在公证人员中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公证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对待农村地区公证工作,正确对待农村困难群众的公证需求。

(二)深入学习和研究农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证人员办理涉农公证事项的技能。公证人员要熟练掌握《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与农民日常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这样才能有效地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办理有关公证业务。

(三)定期组织公证人员到农村中宣传和学习。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经常性地到农村宣传公证和法律知识。宣传要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农民群众易于接受。宣传人员的态度要平易近人,解释问题要耐心细致,主动拉近与农民的距离,切忌高高在上,切忌流于形式,这样才能真正让广大农民逐步了解和认识公证的作用和意义。宣传公证知识的同时公证人员也要主动学习农村的一些生产知识,学习农民的优良传统,了解农民的生存环境,从而加深对农村的感情,增强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加大对农村公证法律援助的力度。目前农村还有许多贫困人口,有些特别困难的家庭,需要靠政府救济。对农村的困难群众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公证法律援助,对年老体弱的困难群众要根据其需要提供上门公证服务

(五)制定区别对待农民和市民的公证收费标准,普遍且适当地降低农民办理公证的收费标准。农民和市民办理一件同样的公证,却要付出更多的路费和更长时间的误工损失,只有根据有关情况适当地降低农民办理公证的费用才能体现公证服务的公益性。

(六)积极办理标的额较小的涉农公证业务,对有些特殊的公证事项尽量免除公证费。标的额虽小,但往往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支付公证费,可能会利益全无。近几年出现了种粮补贴款继承公证。种粮补贴是国家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会弄措施之一,但补贴往往相对于公证费来说并不高,甚至比公证费还少,在公证处正常收费的情况下,往往使当事人根本就不值得办理。因此对种粮补贴款继承公证的费用只有全免才能使国家的惠农政策得到实际的落实,让农民得到真正的实惠。对类似种粮补贴款继承公证的涉农公证事项,不一定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但全免公证费却更能体现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和公证工作的社会价值。

(七)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的普法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强农村的普法工作,切实有效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要重视宣传《公证法》和公证业务,这样可能比公证机构自己“自卖自夸”的宣传效果要好。

(八)建立农村公证联络员。可以在乡镇政府建立农村公证联络员,最好是由乡镇司法工作人员来担任。若因此增加了其正常的工作负担,可以根据其工作量给予适当补助,但不可以根据其业务量拿提成,否则可能会变相加重农民的负担;甚至为了个人利益,把没有必要办理公证的事项也忽悠着农民去办,这将会严重损害公证在群众中的声誉,与公证的宗旨背道而驰。

(九)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乡镇一级建立公证工作室。以前很多地方也建立了乡镇公证工作室,当时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如果要发挥实际功能,必须壮大公证人员队伍,每个公证工作室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助理作为日常工作人员,决不可以像以前一样在乡镇法律服务所门前挂个公证工作室牌子,让农民误以为是公证处,在法律服务所办理了见证却误以为是公证。在现在公证处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设立公证工作室。

(十)深入研究和开拓涉农公证业务,为农村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公证的优势和农村经济的特点,在发展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开拓新的业务。如积极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现场监督公证。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可以有效防止选举中的舞弊行为,确保选举过程的程序合法。也可以打消部分选民的疑虑和对地方组织的不信任,有利于提高选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地区的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和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

(十一)国家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有关制度和政策,鼓励和支持公证为农村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公证处的人力物力十分有限。国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公证机构服务三农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者根据办理某些涉农公证事项(如:种粮补贴款继承公证)的量,按照有关比例减免该公证机构应缴纳的有关费用。国家也应该及时出台有关政策和采取相关措施,使地方有关部门能够切实有效地配合并协助公证机构做好涉农公证法律服务工作。

作者:刘国先单位:山东省寿光市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