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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额贷款是旅游企业融资路径拓展重要选择互联网金融从发展形成之初,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服务小微企业。在我国诸多旅游企业本身都属于小微企业,因此服务旅游企业也是互联网金融主要的服务对象。小额信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主要模式,可以有效解决旅游企业贷款问题。根据统计,从2010-2013年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500亿,客户数高达65万家,贷款发放速度24小之内,其发放贷款的效率远非传统银行所能比。通过小额贷款模式(例如P2P等)为旅游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便利,有效拓展了旅游企业融资路径。
(二)众筹模式是旅游企业融资路径拓展的最佳选择互联网金融在实现旅游企业融资路径方面具有先天优势,众筹融资使每一个个体都能以公司的形式开展投资活动,旅游企业可以通过参与众筹融资的模式,更快的获得发展资金,从而通过企业之间的联合,有效控制融资风险。201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席勒发出呼吁,他认为中国应向西方学习金融创新的行为,有效培养金融创新的意识。未来众筹融资模式将会为更多新兴公司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因此通过众筹融资模式来缓解和解决旅游企业发展资金问题是一项不错的选择。
(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为旅游企业融资提供更多可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支付方式选择,在这种背景下为旅游企业也带来无限商机。旅游企业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已经成为旅游行业发展的一个热门课题。通过将金融嵌入到在线旅游服务的各个交易环节,可以建设一个富有弹性和张力的旅游电商平台,这个平台为旅游企业更好的推出旅游企业产品,降低产品销售的附加费用奠定了基础。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旅游企业的合作逐渐深入,2013年12月和2014年5月,携程旅游网同时推出了具有理财特征的“携程宝”和“程涨宝”两款旅游预付产品,虽然这两款产品并不具备理财产品的完全特征,但无疑通过这两种产品为旅游企业获得更多发展资金创造了有利条件。2014年7月淘宝旅行又推出了旅游宝,这款产品专门是针对旅游产品预售和余额宝理财结合的产品,旅游企业同互联网金融的合作模式,相继推出的旅游金融产品,为旅游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多可能,无疑拓展了旅游企业的融资路径。
二、互联网金融与旅游企业发展共性与策略体系构建
(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合理引导与监管我国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分别针对P2P监管,众筹融资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做出了规定。未来在监管过程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监管的目标是促使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而不是将其“管死”,停止不前。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在早期经历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发展态势,未来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抱着开放和包容的态度,既要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有海纳百川的胸怀,也要有从严管理的决心。2.应建立全面的监管体系,尤其是注重风险监管。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也蕴藏巨大金融风险,因此在不断发展实体经济的同时,加强风险监管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逐步建立围绕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息泄露风险和技术安全风险建立市场、信息保护监管、IT技术监管和法律法规监管体系。3.监管体系应切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在监管上要充分结合互联网具体特征,在保持一致性原则的基础上,将现有的规则按照互联网监管的需要,适当进行延伸和深化。例如互联网金融服务客户信息的保护,不但要强调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客户信息的道德性保护,还应该针对技术性保护进行监管。
(二)提升互联网金融同旅游企业的融合度1.单向融合。从单方面来看,互联网金融可以为旅游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融资服务,为旅游企业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同时自身也获得更大的发展平台。例如单纯的小额信贷模式贷款就是融合的一个典型例子。2.双向融合。双向融合是旅游企业作为单位或组织通过众筹方式参与进来,从而解决自身的发展资金问题,双向融合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包容性和弹性,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模式,众筹融资既满足了旅游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为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模式创新提供了新的思路。3.全方位融合。全方位融合主要表现为旅游企业通过在线旅游和金融合作,推出旅游金融产品,旅游金融产品具有理财特征,可以为旅游企业扩大资金来源提供条件,通过推出旅游金融产品,不但满足了消费者旅游的现实需要,而且可以提高互联网金融同旅游企业的融合度,促进两者深入融合,快速发展。
(三)加强风险管控在互联网金融风险和旅游企业共同发展的过程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加强风险管控是必须要采取的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应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首先旅游企业应重点控制与防范融资风险。通过互联网金融来缓解融资压力,是旅游企业重要选择。但这同样具有融资风险,例如通过小额信贷或者众筹融资通常考验一个企业短期盈利能力,如果旅游企业不能在短期内现金流有更好的表现,那么就可能无法及时还款,从而影响企业的信誉。在融资风险方面,旅游企业应重点分析自身所处的状况,积极进行盈利模式创新,调整资金管理政策,提升内部经营管理效率,完善筹资策略,从而有效控制融资风险。2.其次应重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可以说:“一半还海水,一半是火焰”。通过小额信贷为旅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可能会遭受风险,影响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例如根据统计在2013-2014年P2P平台有35%的无法及时还款的客户,这严重影响到了P2P平台的良性运作。目前业内人士正强烈呼吁,通过建立大数据信息平台,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所有参与者行为的监控,通过数据信息汇总、分析、行为报告等方式,约束参与者的行为,从而防范风险。3.最后应从实现自身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控制在线旅游产品风险。旅游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得很多旅游企业通过开发理财产品,来参与竞争。例如携程旅游网开出的“1元去旅游”产品,这种产品从深层次来看,无论是对旅游企业自身还是对消费者都包含极大风险,如果在控制成本的情况下,导致“1元去旅游”理财产品收益无法保证,而现实中消费者1元去旅游的想法和愿望又无法实现,那么旅游企业最终的形象会受损,甚至遭遇投诉。因此在推出在线旅游富有理财旅游产品时,应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环境,不能一味追求短期利益,而丧失自身标准,从而不利于未来长期发展。
(四)打造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服务旅游企业大融资平台互联网金融可以在展现自身优势的同时,通过和传统金融机构合作构建服务旅游企业的大融资平台,构建交易形式多样、富有弹性和灵活性的融资平台,更好的服务金融企业。例如可以利用传统金融机构在市场管理专业化、风险管理规范化以及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的优势,通过互联网金融以及旅游企业参与,构建一个大数据、大信息的融资平台。这个平台程序如下:旅游企业提出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负责提供融资专业服务,交易平台负责制定各项交易政策和制度,通过汇聚信息流和资金流来评价潜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主体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数据支持及支付方式等参与进来,各个参与者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和分享投资收益。在这个大融资平台各类参与者都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在明确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共同协作,共同分享在整个投融资与交易链条中的收益,提高金融产品的互通性。通过构建大融资平台,可以使旅游企业拥有更多融资权力,使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传统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到服务旅游企业发展的进程中来,事实上这种模式对非旅游企业一样适用。通过构建大融资平台,可以真正实现“融资便利化、投资高效化、价格市场化、流动常态化”,从而更好的服务旅游企业,促进互联网金融与旅游企业更快发展。
作者:李钰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证券与期货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