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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中资跨国企业“走出去”搭建香港对外平台主要运营模式及每种模式下涉及的主要税务事项,并针对性地提出防控重大涉税风险的思路与措施,对企业开展境外税务筹划与风险管控工作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引言:
为了实现各项资源在全球范围内有效配置,满足自身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中国境内不少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会选择“走出去”。香港由于自身独特的条件和优势,越来越多的中资跨国企业选择将香港作为其“走出去”的对外平台。这些通过香港“走出去”的企业应关注和重视香港对外平台可能产生的重大涉税风险,并对其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
一、目前香港对外平台主要运营模式
1.控股公司,即企业集团先在香港设立投资控股公司,然后通过在香港设立的投资控股公司对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2.职能中心,即企业集团在香港设立区域总部、全球或地区贸易、采购、物流中心等各项职能中心,利用该区域总部,向海外集团公司提供职能管理服务并获得服务费;利用该贸易公司,集团内负责生产的企业将产品销售给香港贸易公司,香港贸易公司再将产品转售给境外集团分销商或最终消费者;利用该采购中心,统一向海外采购集团各项目生产经营所需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等;利用该物流中心,统一负责集团境外销售、采购活动中所需各项物流服务。
3.融资平台,即企业集团在香港设立集团内负责境外融资的平台(通常成为财资中心)。集团公司上交多余资金到由香港财资中心管理的资金池中,香港财资中心将多余的资金借给其他集团公司、从借款方收取利息并支付利息给贷款方。4.知识产权公司,即企业集团在香港设立知识产权控股公司,该香港知识产权公司自行研发并拥有集团从事生产经营所需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各项知识产权或从原持有者购买知识产权从而成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再将知识产权的特许使用权授予其他境外公司使用。
二、各种运营模式下涉税事项及税务风险防控简析
1.控股公司。在这种运营模式下,企业在香港设立的投资控股公司获得的收入一般为从境外被投资单位收取的股息收入以及转让境外被投资单位股权取得的资本利得收入。虽然,该股息收入以及股权转让等资本利得收入在香港不需要交增值税(香港没有流转税),一般亦不要在香港交利得税,但是股息收入及资本利得款汇入香港前,一般需要在支付股息的子公司所在国或接受股权转让方所在国先缴纳预提所得税。为了降低该预提所得税税率、减轻税收负担,企业一般都会利用其所在国与香港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目前香港与近40个税务管辖区订立了税收协定)适应较低的优惠税率。但是,要享受该优惠、适应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般都要求香港子公司符合税收协定中“实际受益人”的相关条件、提供“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判断是否符合税收协定中“实际受益人”核心条件是“管理和控制在香港”,只有控股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在香港或者在香港有实质经营才能符合税收协定中“实际受益人”的条件、才能从香港税务机关获得“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才能享受适应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2.职能中心。在这种运营模式下,香港职能中心向走出去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提供管理、贸易、采购、物流服务、向其收取各项服务费用,由于香港没设关税和流转税,自然不需要在香港交纳增值税等流转税。至于利得税,香港税收遵从属地原则,根据香港税法第14条和《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只有产生于香港或来源于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交纳,对于产生或来源于香港以外的这些收入,可申请作为离岸收入在香港免征利得税。而该申请要成功获得香港税务局审批通过,企业必须以文件方式证明所申报的交易利润确实来源于香港以外的地方。企业应作好充分准备,妥善应对香港税务局对离岸收入有关业务具体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架构组织、人员情况和所在地、业务流程和地点等)的询问,并能够提供有关离岸收入具体的运作文件,以证明所有运作均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发生。在海外当地已经交税的,还应提供已纳税证明;在海外当地没有交税的,则要说明为交税原因等等。
3.融资平台。在这种运营模式下,香港子公司(财资中心)所取得的贷款利息及各项贷款相关的服务收入,来源于香港境外的,可申请离岸收入免利得税;来源于香港境内的,要交利得税。为了吸引财资中心在香港设立,香港税务局2016年出台了关于财资中心的新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该政策的规定,财资中心上述贷款利息和贷款服务收入,可享受税率减半优惠(即适应8.25%的税率),但要享受该优惠政策,财资中心必须满足该政策规定的一些条件、成为“合格财资中心”。企业除了采取像设立投资公司一样的系列措施外,还应合理控制财资中心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产等各项指标,密切关注其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其符合“安全港规则”。
4.知识产权公司。在这种运营模式下,企业集团在香港设立的知识产权公司向香港以外其他地区企业收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收入,符合离岸收入免税条件的,可申请作为离岸收入享受在香港免交利得税的优惠;不符合离岸收入免税条件的;则要在香港交纳16.5%的利得税。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香港以外其他地区使用知识产权的一方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可能要在其所在地缴纳预提税,例如,中国内地企业就某项知识产权支付香港知识产权拥有方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要在内地按10%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但根据目前内地和香港之间的税收协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具有香港税务居民身份的公司收到中国内地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享受7%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优惠。企业除了要防范和控制前述申请离岸收入免税风险、实际受益人”认定风险外,一方面,应依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按独立交易原则事先规划好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知识产权使用等关联交易的定价,做到相关业务利润各主体间的分配与其在集团中承担的功能与风险等基本匹配,并准备好关联交易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甚至国别报告等妥转让定价文件资料,留存备查,如果该类关联交易长期发生并且金额较大,还可考虑预约定价等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及时还应准备好各项资料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
三、结束语
企业应在充分利用香港税制优势、享受香港各项税收优惠同时,要时刻关注、充分了解和熟练掌握各项相关财税法规,考虑配合企业合理商业目的,规范企业商业行为等等,设法使其切实符合相关条件,遵守财税合规性要求,避免被认定为避税目的。另外,还应理顺关联方交易、做好转让定价文档等,随时做好准备应对各项可能出现的挑战,确保通过香港这个对外平台“走出去”走得更稳、走得更好、走得更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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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筠,吴宗法.内地企业利用香港平台进行境外投资的路径分析[J].经济论坛,2012(7):57-61.
作者:张友忠 单位: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