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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是制造大国,在产品制造方面已居世界前列,但在大量产品的制造销售过程中,还存在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从伦理学视角来看,这些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仅违背了公正原则,还是生产销售方不诚信的体现,更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关键词:假冒伪劣商品;公正;诚信;道德
假冒伪劣意思是以假充真、伪造、劣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定义,假冒产品是指厂家通过使用伪造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误导客户、消费者,使其错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而进行购买交易;伪劣产品是指那些质量低劣甚至已经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轻则经济受损,重则危害健康,假冒伪劣产品是生产企业对消费者的明显欺诈。而且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实非一个企业发展壮大的长远之计,这不仅会损害那些守法经营企业的利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损害国家的利益。
一、从公正的视角看假冒伪劣问题公正问题的探讨
由来已久,尤其是在重视城邦制度的西方国家中,对于公正问题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梭伦认为正义即应得。放在市场经济中来看,经济公正就是卖家通过卖出产品得到相应的产品价值,而买家则通过支付钱财等获得商品及其性能,这样买卖双方间各取所得的不偏不倚就达到了公正。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正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不公正的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首先,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就是违法的。根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若企业在从事商业活动中,为了使自身牟取获得更大利润而做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秩序等行为时,则会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虽然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守法之公正中的“法”并不同于我国的法律,但究其根本都是为了维护正义秩序。假冒伪劣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对于商品的流通秩序以及买卖双方的交易秩序来说,就是一种严重的破坏。
其次,“由于不公正的人是所取过多的人,他必定是在那些善的事物上取得过多。”在假冒伪劣产品问题中,假冒伪劣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小于其售价,生产商、销售商就是不公正的人,在产品的利益获取中所取过多,其所取得的利益远大于应得的利益,客户与消费者则因未获得自己应得的商品性能而受不公正待遇。由此看出,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违反了公正德性中守法和平等的要求,是一种经济中的不公正、不道德的行为。经济公正是人们对经济领域内的社会现象作出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评价形式。本文所说的不公正即对经济生产领域中的假冒伪劣现象的一种评价。其实,每个人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会有一套个人衡量自身与他人行为、评价社会制度与社会决策以及判断社会利益与分配的正确性、合理性的尺度标准,与此同时,无论是在自然中还是在社会中都存在着一定的规律性和客观性。
因此,某个人在社会某一阶段对经济公正的价值判断其实就是其个人的尺度与社会客观规律的统一。每个社会所存在的经济公正原则都是人类在自觉运用这两种尺度对经济问题作出合理的价值评价的基础上,对人与人和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所进行的调节。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本身是没有公正与否的,倘若没有人在自身主观价值标准上,对那些经济关系来进行主观上的比较、分析和评价,就不会有经济关系方面的公平公正等问题。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与销售主要产生在经济的生产与交换环节,主要涉及分配的公正、矫正的公正。首先,分配的公正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即通过一定的比例使二者之间的个人之比与其所得之比相等。虽然两人的所得不等,但两者的个人所得与其本人的比例是相等的,这种成比例的相等即是公正。但在假冒伪劣的问题中,生产商和销售商的所得与个人成本之比一定大于消费者或购买者的所得与个人成本之比,是不公正的,对于生产商与销售商来说,是在行不公正;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受到了不公正对待。
其次,矫正的公正,是“得与失之间的适度”,是“在出于意愿的或违反意愿的私人交易中的公正”,假冒伪劣商品的交易就是一种违反消费者意愿的私人交易,在这场交易中,厂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得失并没有达到适度,厂家所得相对过多,消费者所失过多,因此,假冒伪劣是不公正的,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等手段,用罚款等形式将厂家多得的利润以其他方式弥补给消费者,由此求得其各自得失的适度,即实现矫正的公正。从公正的角度来看,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流通是不公正的行为,违反了公正的相关要求,不符合道德德性的要求。
二、从诚信的视角看假冒伪劣问题
诚信是人类的普遍道德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具体来说,“诚”是尊重事实、真诚待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朱熹曾说:“诚者,真实无妄之谓。”说:“中国人民历来重友谊、负责任、讲信义。”我国更是将诚信纳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作为一项基本价值取向,诚信不仅是对个人的道德要求,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基本伦理道德。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易经济,不同的市场交易主体要平等地依照市场的经济秩序法则,进行各种生产要素和产品或商品的交易交换,在市场经济中以物为中介的公平、平等交易可以说是其运行中要遵循的基本逻辑和规范。契约和法律是维护公平平等的外在保障,而各类交易主体的道德自律则是确保市场经济中的公平和平等的内在基础,在这些道德自律中,诚信就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现代市场经济的理论鼻祖亚当•斯密在提出“看不见的手”之前就高度强调了“内心的那个人”。在其《国富论》发表前,他在《道德情操论》中曾深入探索讨论了人性良知和道德情操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内心的那个人”的概念。在他看来,人类社会得以可能主要就建立在人们的理性、道义、良心等道德基础之上,而这种人自身的理性、良心、正义道德等德性也是市场存在的道德基础和内在的约束条件。这也就将道德与市场经济中的个体连接起来,即便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也不能不择手段,经济行为还是要建立在人的最基本的道德基础之上。在交换方面,虽然市场秩序得到了深入整顿,也确立了一定的规范规则,但商业活动中的个体或企业不守信用、不讲诚信的现象仍然层出不穷。讲诚信、守信用不仅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任何社会中经济主体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道德资本。
马克斯韦伯曾说过:“信用就是金钱。”这句名言极大程度地彰显了讲诚信和守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意义及其重要性。其实讲诚信、守信用一直被视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也是市场有序化的基本保证,但是在我们现实经济活动中某些厂家企业为了获得短期的眼前的小利益而做出一些不讲诚信的事,导致一些企业甚至行业中存在着严重的信用危机问题。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就是违背诚信道德要求的一大典型现象,假冒与伪劣的商品在销售过程中不向购买者提供真实的产品信息,将假货以真品的价格卖出,这是对消费者的欺诈,是生产厂家与销售厂家不诚信的表现行为,也是不道德的。假冒伪劣商品的大量出现不仅影响到了我国在国际上的信誉、形象,还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进出口经济,甚至使我国经济受损。从诚信的角度看,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就是一种市场不诚信的表现,而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更是一种不守诚信、不道德的行为。从伦理的视角下,特别是在公正与诚信的角度来看,假冒伪劣产品或商品的存在是不公正、不诚信的,是违背了伦理道德要求的。我们应从约束个体道德行为、加强法制法规等相关制度建设等方面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进行管理与惩治。本文着重分析了假冒伪劣问题所涉及到的伦理道德,而具体的管理措施还需待深入研究探索后再提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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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运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