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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皮革行业涵盖了制革、制鞋、皮衣、皮件、毛皮及其制成品等主体行业,以及皮革化工、皮革五金、皮革机械、辅助等配套行业。2010年,轻工行业出口3555亿美元,占全国出口的22.53%,比“十五”末期增长83.12%,“十一五”期间年平均增长12.86%。出货值20972.8亿元,比“十五”末期增长77.66%,“十一五”期间年平均增长12.18%[1]。2011年1~12月鞋类进出口量值同比增长。2011年鞋类出口101.7亿双,总价393.7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4%和17.0%平均出口单价3.87美元,同比增长14.2%;2011年鞋类进口4307万双,总价12.9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1.1%和52.7%,平均进口单价29.94美元,同比增长16.5%。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出货值比重继续回落,同时出口增速回落,进口增速加快。就拿毛皮来说,2011年毛皮鞣制及制品规上企业出货值占销售产值比重13.86%,比上年回落1.83%;2011年我国毛皮及制品(不含生毛皮)出口26亿美元,同比增长31.0%,增速比上年回落21.4%;2011年我国毛皮及制品(不含生毛皮)进口3.4亿美元,同比增长36.0%,增速比上年加快11.9%[2]。2011年1~12月,全国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皮革、毛皮及制品行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企业数5437家,完成工业总产值8578.53亿元,同比增长25.06%。其中,2011年1~12月规上制革企业708家,工业总产值为1555亿元,同比增长28.12%,增速比上年加快2.35个百分点。2011年1~12月规上皮鞋企业有2448家,工业总产值4186亿元,同比增长22.54%,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2.26个百分点[2]。2012年1~12月,全国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皮革、毛皮及制品和制鞋业企业数7241家,完成工业总产值10556.01亿元,同比增长14.01%,占轻工业总产值5.85%,居轻工行业第七位[3]。随着皮革行业的快速发展,中国正成为全球制革生产大国,也是皮革贸易最活跃、最有发展潜力的市场之一。中国皮革行业,无论是制造、还是国际贸易,在过去的时段里都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虽然全球遭到了金融危机的冲击,但我国皮革行业的国际贸易仍在持续的发展。
2皮革贸易纠纷产生的原因
随着皮革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现阶段国际贸易环境的恶化,皮革行业也像其他行业一样受到贸易纠纷的影响。皮革贸易纠纷可以分为两大类:贸易保护引致的贸易纠纷和合同条款引致的贸易纠纷。
2.1贸易保护引致的贸易纠纷
贸易保护主义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实行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向本国商品提供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主张和政策[4]。在限制进口方面,主要是采取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措施。前者主要是通过征收高额进口关税阻止外国商品的大量进口;后者则包括采取进口许可证制、进口配额制等一系列非关税措施来限制外国商品自由进口。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无论是皮革国际贸易还是其他国际贸易,关税贸易壁垒被采用的越来越少,大部分为非关税壁垒,这主要是因为非关税壁垒有以下特点[5]:(1)具有更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2)比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3)具有复杂性,适应的范围具有广泛性;(4)具有十分明显的有效性和难以超越性。然而关税贸易壁垒还在,美国整体关税水平较低,但在一些部门仍然存在高关税和关税高峰。自2007年以来,关税超过15%的税目约占总税目的4%。高关税和关税高峰主要体现的大类产品中就有皮革。皮革贸易中,由贸易保护引起的纠纷,主要也是以非贸易壁垒引致的,非贸易壁垒中主要是反倾销、技术性壁垒等引致的贸易纠纷。就拿反倾销来说,在整个对外贸易中,中国到目前为止仍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根据《2006年全球贸易保护报告》,全球历年反倾销立案和对华反倾销立案情况见图1。数据表明,即使是在全球反倾销立案数量逐渐减少的情况下,针对中国的立案仍然呈增长趋势。据此估计,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还将继续增加。近年来的实际情况也的确如此。“十一五”期间,轻工业贸易顺差占全国贸易顺差一半以上。轻工行业作为贸易顺差的主要行业,是反倾销及贸易摩擦的重灾区。2006年10月5日,欧盟委员会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做出终裁,中国涉案企业中除一家因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被征收9.7%的反倾销税外,其余企业均被课以16.5%的反倾销税,自2006年10月7日起征收,为期两年。另一方面,从1995年至2005年,欧盟曾对中国出口鞋类实施长达10年的配额限制。并且在2009年12月,欧盟继续认定我国输欧盟鞋类依然存在倾销行为,继续征收高额关税。商务部在2010年2月4日对此公开表示,欧盟对中国皮鞋的反倾销调查和裁决,违反了WTO相关规定,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由核心企业带领下的100多家中国鞋类生产企业、材料供应商和鞋机生产商组成的“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应对联盟”多年来也在一直努力。2006年,该联盟决定支持中国相关涉案的企业向欧盟法院提起对反倾销裁决的诉讼。联盟秘书长代表联盟提出的抗诉称:在“输欧盟鞋”这个案子上,欧盟没有公平可言,他们是“为裁决而作裁决”。2010年,中国政府就欧盟对中国皮鞋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正式向WTO组织提出协商解决的相关要求。联盟认为,欧盟对鞋类的反倾销措施忽视了全球鞋业发展的经济现实,此反倾销措施甚至伤害了欧盟内部产业的长期利益。经过5年多时间的努力,欧盟于2011年3月31日正式结束对中国的鞋类反倾销措施[6]。
2.2合同条款引致的贸易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贸易纠纷是合同条款引致的贸易纠纷,皮革企业也是如此。一份有效的国际贸易合同除了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我国要求采取纸制的形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还要注意发实盘还是虚盘、还盘的性质、接受的有效性。同时由于此类合同的当事人常处于距离遥远的不同国家,其文化背景、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使得诸如货物运输、政府许可、海关手续、价款支付等与国内贸易不同,因而国际贸易合同是最复杂的买卖合同之一。由于皮革行业的特殊性,皮革贸易合同条款中有关产品的规格、包装、运输、以及各种指标等都比其他行业要复杂得多,稍微疏忽,就容易引起贸易纠纷[7]。
2.2.1合同履行中的交货(1)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引起的纠纷。数量条款是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卖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数量条款履行交货义务。但在实践中,卖方不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果在皮革贸易中少交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齐不足部分或者补偿损失;如果是多交货物,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的货物。另外,买方一般要按照买卖合同的条款开立信用证,而承运人要按照货物的实际交运数量开具有关单据,如果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导致了单证不符,卖方还会遭到银行的拒付,引起与银行的纠纷。此外,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还会给货物顺利通关过境引致不必要的麻烦,也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8]。(2)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引致的纠纷。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复杂性及特有的风险性,当事人必须十分重视包装条款的订立及包装的质量要求,否则就容易造成纠纷或者货物损失。最常见的情况是:卖方违反合同规定,提供的包装不足以保护和保全货物的安全,造成货物损坏,例如原料皮到达目的地时发生腐烂,就会引起买方索赔而发生纠纷;包装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且违反了进口国的法律规定或者包装含有贬损进口国民族风俗习惯的图案或文字,也会引起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有一种情况是包装标识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达不到买方的要求,影响了买方销售货物,买方索赔引起纠纷[8]。(3)货物规格不符合合同条款引起的纠纷。卖方交货规格低于合同的要求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在相同情况下交货规格高于合同的要求也同样构成违约行为。一种情况是,卖方交货规格高于合同的要求,在货物办理进出口手续时有可能要多交关税。此外,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往往还会给买卖双方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带来麻烦,并且货物通关时会造成“单证不符”,受到海关处罚。同时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时需要对货物重加工才能使用或销售,增加的费用买方就会向卖方索赔;最后,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还会造成买方解约的借口,这对卖方是非常不利的[8]。(4)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条款引起的纠纷。货物品质纠纷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一方面,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没有充分考虑自身的技术力量、设备水平以及工人素质,过分迎合或者迁就买方的过高要求,货物的品质指标定的太高,交货时达不到合同指标,引起合同纠纷;或者卖方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因时间紧迫质量检验把关不严,交付的货物中混入不达标产品,也会引起买方的质量异议。另一方面,买方有时为了逃避付款义务[8]。这点对于皮革国际贸易更应该引起重视。因为皮革品质的评判指标有一部分是主观的,如柔软丰满性、手感等,必须要有标样封样后作为评判依据。
2.2.2合同履行中的提单(1)买卖双方当事人因倒签提单引起的纠纷。《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第三十三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可看出,倒签提单实际上是卖方违反了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货的合同义务。既然卖方未能在合同中规定的装运日期装船,买方就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2)因提单后到引起的纠纷。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买方没有提单就无法提货。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到目的港而买方尚未收到提单,买方就会通过出具保函或担保的方式预提货物;等提单到了付款银行以后,买方往往又会以单证不符或卖方违约交货为由拒付贷款,引起纠纷。(3)因提单日期不适当引起纠纷。除了信用证内明确规定买方同意接受这样的单据;以及保险单规定保险责任从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起生效。卖方提交的提单与保险单的出单日期必须适当,否则,就有可能遭到银行的拒付,引起纠纷。
2.2.3合同履行中的信用证(1)信用证与合同不符引起的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如果出现信用证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买卖双方就会为是按合同履行还是按信用证履行发生争议。如果卖方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由此开具的提单可能就会与信用证有差异,银行可能以单证不符为理由拒付;如果卖方是按信用证的内容履行交货义务,就有可能因为交货违反了合同规定而遭到买方合同索赔的风险。(2)因单证不符引起的纠纷。信用证交易中有一项严格相符原则,如果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哪怕只是极微小的出入,银行也有权拒收单据拒绝付款。反过来说,如果银行接受了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向卖方付了款,买方就有理由拒绝向银行付款,银行将为此自担风险。(3)有关买方开证义务及开证时间的纠纷。在信用证业务中,买方负有及时开立信用证的义务。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开立信用证的义务,就是一项重大的缔约过失行为,或者是一项重大的违约行为。这就会导致当事人双方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卖方就可以不履行其交货义务并有权要求买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可宣告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如果买卖合同具体规定了开立信用证的日期,买方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开出信用证。否则,卖方同样有权拒绝交货并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相应延长装运期限。
2.2.4合同履行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域外抢注产品商标纠纷。当某种产品预计将在国际市场上有很好的前景并且开始准备向某国出口时,这种产品商标在进口国被他人抢先登记注册,使得产品出口到该国时构成商标侵权。这样,产品出口人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很可能陷入长期的侵权诉讼之中。(2)出口货物侵犯他人专利权。出口产品系出口国自行研制生产,但未在进口国获得专利权,而进口国贸易商却拥有相同或者类似技术,并且在该国申请获得了专利权。这样,此种产品出口到该国便会引起专利权侵权纠纷。(3)进口货物侵犯他人专利权。即进口商进口的产品在客观上实施了他人的专利,并构成侵害行为。一种情况是进口了专利产品,侵害了他人的专利权。另一种情况是进口了以某种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方法专利。3.2.5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并不是任何一种意外事件都可随意称作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很广,它包括自然力量引起的水灾、旱灾、冰灾、雪灾、雷电、暴风雨、地震、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引起的战争、暴动、骚动、政府颁发禁令、封锁禁运和调整政策等。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与范围,交易双方商定合同时应达成共识,并具体写明,以免事后引起纠纷[9]。
3皮革贸易纠纷的解决方式
皮革贸易纠纷解决的方式通常有:一是协商;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3.1协商的方式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是指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合同签订之后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我们可以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因为在此方式下,双方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可以在较短的时间解决纠纷。对于纠纷,尽管可以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但这样解决相对来说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节省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效。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是分清责任是非。如果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责任在对方,则难以做到互相谅解和达成协议。第二是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第三是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纠纷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3.2调解的方式
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第二是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而不是做出裁决,这表明调解和仲裁不同;第三是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进行合法调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顾法律与政策在“和稀泥”。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通过第三方主持调解解决纠纷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第一是自愿原则。自愿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纠纷发生后,是否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愿。另一方面是指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要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人既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协议,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协议的内容有意见,则该协议不能成立,调解无效。第二是合法原则。根据合法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违背,凡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参照合同规定和条款进行处理。
3.3仲裁的方式
仲裁就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10]。合同仲裁有以下几个特点[11]:第一,合同仲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方法,体现了仲裁的“意思自治”的性质。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双方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则不能进行仲裁;另外,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以及需要仲裁的事项,也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在仲裁协议中自主选择决定。第二,合同纠纷仲裁中,第三者的裁断具有约束力,能够最终解决争议。虽然合同纠纷的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提交的,但是仲裁裁决一经做出,法律即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做出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则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第三,合同纠纷的仲裁,方便、简单、及时、低廉。首先,我国合同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仲裁机构做出的一次性裁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都必须履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诉。因为,既然当事人自主、自愿协议选择仲裁来解决合同纠纷,就意味着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和裁决的信任,就应当服从并积极履行仲裁裁决。其次,仲裁可以简化诉讼活动的一系列复杂程序和阶段。例如起诉、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开庭审理、当事人的双方进行辩论及提起上诉等程序上的规定,这些往往是要花费数月或更长的时间,加重当事人的负担。再次,合同纠纷仲裁的收费也比较低。所以它和诉讼相比,具有方便、简单、及时、低廉的特点。在皮革国际贸易中,企业签订合同时,如果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是理性的,应该充分考虑到仲裁的特性,趋利避害。当然选择了仲裁,就要本着诚实的态度解决纠纷。当然,在合同中要签订好仲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常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和仲裁费用的负担。交易双方在商定买卖合同时,为了明确合理的约定仲裁条款,就要注意以下事项:
(1)选择合适的仲裁地点。仲裁地点的约定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故在商定仲裁地点时,应考虑适用的法律和费用负担等问题。关于仲裁地点通常有三种选择:一是约定在本国仲裁;二是约定在被申请人所在国仲裁;三是约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仲裁地点的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不同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解释和处理结果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约定仲裁条款时要尽量选择法律环境比较利于己方的地点仲裁。同时,仲裁地点与合同当事人所在地距离远近以及在该处仲裁所花费的开支大小等,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若纠纷金额不大,一般应选择与自身距离近的地点仲裁,最好争取在本国仲裁,其利于节省开支和避免出现得不偿失的情况。此外,交易双方如约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则应选择允许受理双方当事人都不是该国公民的纠纷案、而且态度比较公正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仲裁机构。
(2)择优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选择时,不仅要考虑成交金额的大小,也要考虑到下列各种因素:该机构的历史沿革和背景;审理案件的态度是否公正;办案效率和业务水平高低;裁决的权威性和对外影响程度等。若双方当事人采用临时组建的仲裁庭来解决纠纷,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仲裁条款中,就临时仲裁庭的组庭人数、是否需要首席仲裁员和指定仲裁员的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
(3)合理约定仲裁费的负担。在仲裁条款中,关于仲裁费由何方负担有各种不同的规定,有的只约定由败诉方负担,也有的约定由仲裁庭裁决。鉴于有时出现纠纷双方均有违约情况,双方都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有时虽属一方违约引起纠纷,但由于胜诉方“狮子大开口”,索赔金额过高,而仲裁费用是按索赔金额计收的,加之默许费用开支又不合理,致使仲裁费用加大,若这些不合理的加大部分费用,也由败诉方负担,显失公平。因此,在约定仲裁费用的负担时,最好同时约定:由败诉方承担或由仲裁庭酌情觉得相互承担的比率。这种约定办法,既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也体现尊重仲裁庭的裁量权。
(4)仲裁条款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约定仲裁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利于纠纷的解决。例如: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地点时,规定“在中国或外国仲裁”,或者规定“在进口国或出口国仲裁”;有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又约定“在香港仲裁”;有的合同规定“发生纠纷在中国的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解决”;还有的合同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通过仲裁解决”,但仲裁地点、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等内容,都未具体规定。上述这些模凌两可或含糊其辞的规定,都不利于解决纠纷。因此,订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签订仲裁协议,应使其内容明确具体,以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3.4诉讼的方式
解决争议纠纷的4种方式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较灵活、简便,比较快,费用又比较低,所以很受当事人欢迎。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则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以,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形式。诉讼与其他方式特别是与仲裁方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诉讼是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的,当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诉讼。第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是通过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来解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的。第三,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有权依法受理。第四,诉讼的程序比较严格、完整。第五,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的裁判生效后,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作者:吴天峰李正军单位:四川大学制革清洁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