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下港口融资探析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港口经济杂志》2016年第10期
摘要:
“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势必推动大量港口项目建设,依靠传统的融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如此庞大的建设需求。本文以互联网金融为媒介提出一种新的港口融资模式,为大型港口投资集团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投融资流程,为社会资本投资港口领域提供新方式。
关键词:
PPP;互联网金融;港口
目前我国港口主要投融资模式包括国家专项资金、资金自筹、银行贷款、企业投资等,其中国家和交通部专项资金约占总投入的8%,剩余部分主要由地方、企业和银行贷款筹措。近年来,由于各级、各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导致建设资金短缺,项目进度推进缓慢,这已经直接影响到了国家港口战略的布局。为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解决港口工程融资难的问题,国家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但PPP项目总体签约率并不高,项目落地难,这与港口工程PPP运作模式的运作缺陷和过高的投资门槛不无关系。首先,现行的PPP合同为行政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公私双方地位不平等,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民间资本缺乏应有的话语权,而PPP项目的手续繁琐,政府的履约时间较长,往往会出现违约的情形。其次,港口项目的资金投入很高,投资门槛动辄千万,具备如此体量社会资本的企业数量并不多,并且港口项目周期普遍达到20年以上,长期而密集的投资增加了资本风险,一旦项目开工,在较长时间投资人难以进行集中撤资。这些问题引发了社会资本对资金回报前景的担忧,直接导致了港口工程融资难的现状。
一、模式提出的背景
引入社会资本进入港口产业是缓解当下港口建设压力的必然选择,而募集资金的途径对于吸引社会投资的成功与否十分重要。互联网金融模式由于其融资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可以较好的解决港口工程投融资群体小、融资效率低、发展缓慢的问题。但互联网金融行业总体水平良莠不齐,监管薄弱,存在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假平台。而港口建设需要政府层层审批,不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这能够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弱、风险高的缺陷。两种模式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因此以互联网金融作为港口融资的渠道具备一定可行性,但操作方式不能走传统PPP模式的老路。由于PPP模式要求民营机构与政府联合成立具备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公司,而互联网金融的投资群太太广会导致股权过于分散,现有的PPP和互联网金融法律并不支持。而且互联网金融投资群体普遍不具备金融、水运等相关专业知识,无法在港口项目的选择以及相关的招投标环节做出专业的判断,也无法在港口建设运营阶段进行成熟规范的运作,容易导致建设、运营效率低下。因此社会资本进入港口领域投资时,应当选定一个合作对象,在港口投资中提供相应的帮助。中国有大量专业的港口投资集团,直接对港口、码头等相关产业进行投资。这类企业多具有国资背景,具有资金和信誉保障。港口投资涉及的专业面广、利益方多、事务杂,并且一些地方政府在挑选合作对象时,往往倾向于国有企业,对于民企和外企设置较多准入门槛。因此国有港口投资集团是社会资本的合作的理想伙伴。社会资本依托港投公司专业的港航人才、成熟的制度体系、优质的人脉资源,弥补自身背景和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港投企业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既缓解了集团的资金压力,又响应了国家盘活民间资本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号召,实现了互利双赢。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基于大型国有港口投资集团的新型港口投融资模式:港口投资集团根据项目实际资金需求,通过出让自己在项目公司股份的方式,向小微企业及个人为主的社会投资人募集港口所需的长、短期资金。由于投资人基数大、本金多为闲散资金,该模式既能够分摊港口项目风险,又能够通过共同持股的方式,保障社会投资人权益,为企业提供来自社会的监督。
二、运作模式
作为一种新型的港口融资模式,该模式的核心就是建立一个专业的港口互联网金融平台,这个平台直接承担着金融产品、募集投资资金、工程动态信息等关键作用。通过众筹融资为港口工程的股权募集资金,或是以类似于P2P的借贷方式向社会投资人募集建设贷款。
1.发行金融产品
我国港口具有投资价值的主要为经营性工程设施,如生产性码头泊位、仓库、堆场等。依照目前银行及互联网贷款类定期理财产品收益率,具有吸引民间资本能力的年化收益率应达到5.5%以上,而港口行业的基准收益率收益率应达到8%,具备良好的投资吸引力。对于经营性泊位,可以发行的合理收益产品有两种,第一种是建设贷款类产品,第二种是港口股权类产品。对于第一种产品,目前基础建设贷款的平均年化利率在6%-7%之间,按年还本付息,总体回报稳定,风险低。第二种产品的投资对象为待建港口的股权,通过持有港口的长期股权,获得港口在经营中产生的分红。这种模式的投资收益与港口经营情况直接挂钩,风险较贷款类产品高,同时收益也更高。港投集团牵头完成完成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和招标文件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应募集民间资本的额度,并在平台具有可靠预期收益的金融产品。投资者认可投资项目后,通过第三方的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支付,客户资金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存管。若产品后未达到预期募集额度,企业应具备承担该部分资金的能力,以保证项目能够顺利开工。
2.投资资金的使用
在完成对社会资本融资后,港投集团将网上募集的资金按照投资人意向分为股权投资类和建设贷款类。对于股权投资意向资金,在国有港投公司确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投资计划后,将集团持有的项目公司股份按照募集资金的额度出售给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与社会资本共同持有项目公司的股份,形成利益共同体。对于贷款类产品,按照基础建设类贷款还款方式向投资人按年还本付息。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缴纳完毕后,作为建设方的国有港投集团负责牵头协调各方利益、全程负责港口工程的建设。从初步设计阶段开始,及时项目动态信息,对投资者的疑问进行解答,履行建设单位应尽的职责直至项目建设结束。
3.资本回报及退出方式
在项目竣工后,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后开始运营。在码头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根据投资者购买的产品类型,通过分红或还本付息的方式向投资者支付相应的投资回报。但是,对于大部分港口项目,项目投资回收期一般能达到十年,而运营期则可能达到数十年。这样的项目周期对于大部分的投资者而言过于漫长,因此想要获得社会资本的青睐就需要为港口互联网金融模式设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根据港口工程实际情况,该模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资本退出方式:
(1)股权回购或转让:在一定的年限后,政府、港投企业对投资者手上的股权进行回购,或将老投资者手中股权或债券转移给新投资者。
(2)资本证券化:在项目运营成熟后,通过将项目公司的资产上市或是进行资产注入,获得投资收益,实现投资的退出。
三、模式的优势
1.捆绑公私利益,提振资本信心
目前很多基层政府舍不得把含金量高、收益率高的“好项目”拿出来,只拿出回报率低的港口工程来应付社会投资者。并且很多地方政府在港口开发合作上会倾向于国有企业,这都大大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而通过这一模式,以共同持股的方式,捆绑公私间的利益。港口投资集团利用企业的人脉、专业等优势获得优质的港口资源,确保投资回报,对政府的违约行为能够起到有力的约束作用,从而降低政府违约的风险,提升社会投资者的信任度。由于社会资本对资金的投资效率更为敏感,这就对国有港口投资企业的费用、工期等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够提升国有企业的工作效率,为项目建设提供更透明的监督。
2.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
“港口+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投资标的为港口工程,需要通过政府部门层层审批,保证了项目的真实性。优质国有港口投资企业拥有优良的信誉及充足的资金,从根源上杜绝了平台跑路、资金自融等风险,相比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P2P、股权众筹安全性显著提高。除此之外,港口互联网金融平台具有信息的透明等服务优势,能够提供人性化的理财方案,实现相关信息全程上网、新媒体实时推送项目动态的服务,同时以热线、留言等方式实时解答投资者疑问,能够让投资者获得更好的投资体验。
3.投融资便捷,回报吸引力大
港口行业的投资回报比较可观,行业基准收益率为8%,优质的港口项目的投资收益可以达到15%以上,相比起目前P2P类5%-7%的年化收益有着极大的优势。而且国家正大力推进资本证券化业务,一旦项目公司资产能够上市,将为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回报,这样的前景能够获得社会资本的青睐。相比于传统的港口从银行的间接融资融资模式,港口投资企业通过港口通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向投资人进行融资,减少了很多的中间环节,大大地提升了融资的效率。社会投资人的投资流程也大幅简化,无需办理复杂的申请手续,直接通过平台就可以对港口进行投资,会给投资人提供比传统的银行理财高得多的回报。
4.分散投资风险,降低投资门槛
由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人数众多,人均投资额较低,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良好的风险分配,有效降低了集中撤资的风险。以往社会资本想要进入港口领域进行建设,都要至少具备千万级别的资金量,而具备这样体量的投资者并不多,这就导致社会资金并不能够充分的进入港口产业的投资。而这一模式扩大了投资群体,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资金门槛,让社会闲置资金也能进入港口领域进行投资,在有效发挥资金余热的同时也缓解了政府的债务压力。
四、模式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1.优质港口不愿出让控股权
由于民间资本的介入,港口的股权结构将发生改变,这就涉及了多方利益间的博弈。对于某些优质的港口项目,地方政府可能不会轻易的对外进行引资,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而且民间资本持有港投企业的股份后,对港口的股权结构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其他股东是否能够港口股权的变动是一个未知数,会带来一系列更多矛盾与争端。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协调各方利益,以大局为重,放宽视野,积极响应中央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路线,为民间资本的介入提供一个友好的环境。
2.相关金融法律不完善
2015年,央行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但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众筹的法律仍存在较大空缺,如港口通过互联网进行股权众筹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同一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上限;在转让港投企业使用股权基金买入项目公司股份时,也存在若干法律、监管问题。这就需要金融部门进一步更新陈旧的立法理念,树立科学立法理念,尽快健全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法律体系。
3.监管力度不到位
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严重,很多地方政府有打着PPP的旗号圈钱的想法,地方有可能对一些盈利前景较差的港口项目进行包装,通过与港口投资企业之间的利益输送,共同拿劣质的港口工程忽悠投资者,这将严重损害投资者的信心和回报。未防止此类现象的出现,需要上级政府提供更加严格的监管,建立地方政府的的PPP信用评级,将PPP履约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行政绩效考核,并通过建立项目终身问责制,将地方官员短期决策与长期责任相匹配。
参考文献:
[1]范文波.PPP模式与互联网金融结合问题探讨[J].新金融,2015(11).
[2]王炜霞.港口建设投融资模式分析[J].中国水运,2011(2).
作者:杨帆 单位:福建省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