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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财会杂志》2014年第七期
一、文献回顾
一方面,长期以来,法律责任被认为是影响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Geiger等[10]发现在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法案变革后,审计师对上市公司持续性经营表示怀疑的可能性大幅减少。Liu和Wang[11]的理论模型表明当法律处罚力度越大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会更细致,审计收费也更高。Choi等[12]论证了在法律环境严格的国家,审计师会花费更多的精力保证审计质量,从而导致了审计费用的上升;Francis和Wang[13]则发现在投资者保护环境较好的国家,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更担心审计失败造成的声誉损失,故能更好地抑制被审计单位的盈余管理行为。然而,上述文献主要基于不同法律环境进行研究,对在同一法律体系下,事务所组织形式伴随的法律责任差异是否会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关注不足。虽然Muzatko等[14]发现,当会计师事务所从普通合伙制转换成有限责任合伙制后,减轻了事务所的赔偿责任,因而降低了审计质量,增加了IPO的抑价程度。值得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合伙制虽然保护了非过错合伙人免受其他个人的无限责任,但由合伙人自身或由其直接监督的人士的错误和过失而产生的损失,过错合伙人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使得在“事务所组织形式——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审计质量”的研究路径中容易产生噪音。[5]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合伙制”及“有限责任制”两种基本组织形式。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明确区分了审计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在合伙所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对审计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有限所中,注册会计师仅以其全部出资额为损失上限,相应地弱化了个人责任。这为检验上述命题提供了天然的试验场所。同时,少有的两篇利用中国数据的实证研究也只探讨了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意见类型的关系,且结论并不一致:Firth等[5]发现合伙所伴随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审计师更容易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而原红旗和李海建[4]并未发现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意见之间存在显著关系。可见,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并无定论。另一方面,Roll[15]发现,市场收益仅能解释个股波动的很小一部分,他认为股票价格中包含的公司特质信息含量的提高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随后,大量文献为这一解释提供了经验支持[6,9]。特别地,在Morck等[6]及Jin和Myers[9]的研究中,中国的股价同步性分别高居世界第2和第1位。可见,我国股票市场的同涨同跌现象严重,市场信息效率亟需改善。此外,大量文献检验了机构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师对股价同步性的影响[16-19],但对市场另一重要信息中介——审计师的作用却研究不足。为此,本文从股价同步性的视角,检验了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进一步,结合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围绕审计关系和执业环境,对事务所组织形式影响股价同步性所需的条件进行了研究。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DeAngelo[20]将审计质量定义为审计师发现并报告财务报表错报的联合概率。只有在审计师能够发现错报,并对发现的错报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的情况下,审计的治理效应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在这一过程中,审计师承担的法律风险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与有限所注册会计师仅以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不同,合伙所的注册会计师需要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法律风险是诉讼资格、诉讼门槛和败诉后赔偿责任的联合函数。[3]在同一法律环境下,对诉讼资格和诉讼门槛的要求是相同的,这就使得事务所组织形式伴随的法律责任成为了决定审计师法律风险敞口的关键因素。随着审计失败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增加,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会倍加谨慎,通过更细致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更为可靠、相关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这就增加了其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而一旦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错报,迫于无限连带责任的压力,来自合伙所的审计师也会采取更为积极的应对措施:首先,审计师可以就发现的问题与管理层沟通,要求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或更正。如果管理层拒绝更正,审计师可以将情况向治理层反映,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如此的话,内部人信息披露的违规成本将显著上升,从而迫使管理层更为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财务信息。这样就能促使公司特有信息更为迅速、充分地融入到上市公司的股价当中,提高股票价格反映公司基本面信息的能力。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提出假设1。假设1:与有限所相比,经合伙所审计的上市公司具有更低的股价同步性中国的会计市场属于买方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经济依赖性,在审计交易契约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4,21]虽然无限连带责任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但当上市公司为事务所的重要客户时,这一效果可能受到削弱。因为一旦得罪客户,失去未来的审计业务,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法律赔偿风险。这就使得在与被审计单位存在意见分歧时,审计师出于留住重要客户的目的,更容易屈从于压力,散失独立性。同时,中国审计市场的集中度较低,迫于竞争压力,审计师也存在降低审计标准以换取与重要客户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动机。这无疑将不利于外部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内部人受到的审计监督压力减少,将无助于被审计单位采取适当措施改善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也就不利于股价同步性的降低。相反,随着客户重要性的降低,法律责任对审计治理效应的促进作用将更为明显。因此,我们提出假设2。假设2:随着事务所对客户经济依赖性的降低,合伙所与股价同步性的负相关关系将更为显著新兴与转轨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政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严重的干预。首先,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曾经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虽然完成了脱钩改制,但地方政府对事务所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22-24]在企业受到审计师的“不利”监督时,政治关联企业很可能通过干预审计师选择或审计监督结果来为其解难,这就不利于外部审计治理效应的发挥。政治干预对审计师独立性的削弱可能抵消无限连带责任对审计质量的积极影响。其次,审计师面临的期望损失是遭受起诉的概率与法院判决金额的乘积。一方面,政治关联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被稽查的概率[25],公司违规行为未被市场发现,审计师的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可见,企业的政治关联可以降低审计师被起诉的概率。另一方面,当政治关联公司由于信息披露违规被起诉时,他们往往会利用其政府关系对当地法院施加压力以影响诉讼结果,降低赔偿损失。[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不足以赔偿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政治关系在减少上市公司赔偿损失的同时,同样有助于降低事务所因审计失败承担的赔偿金额。当审计师预期的违规损失降低时,无限连带责任产生的压力也将减弱。综合上述分析,我们提出假设3。假设3:在非政治关联公司,合伙所与股价同步性的负相关关系将更为显著
三、模型与变量
本文使用如下模型对假设1进行检验SYNCHi,t=β0+β1×Partneri,t+γ×ControlVariablest+εi,t(1)其中,SYNCH代表股价同步性,Partner代表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若合伙所的审计活动有助于降低股价同步性,则预期系数β1应显著为负。ControlVariables为一组控制变量。各分析变量的具体定义及度量如下。
(一)股价同步性借鉴前人研究[9,27],本文采用如下模型对股价同步性进行估计。首先,每一年,用股票i的周收益数据进行下列回归:其中,Ri,t为股票i第t周考虑现金红利再投资的收益率,Rm,t为A股所有股票在第t周经流通市值加权的平均收益率。其次,按照Morck等[6]的做法,将模型(2)得到的确定性系数Ri2进行对数化处理。
(二)事务所组织形式Partner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如果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Partner取值为1,否则为0。按照Firth等[5]的方法,如果事务所名称类似“XX会计师事务所”,则认定其为合伙所;如果事务所名称类似“XX事务所有限公司”,则认定其为有限所。
(三)其他控制变量参考以往文献[7,19],控制如下变量:股票换手率Turnover,为年股票交易数量与流通股本的比值;权益的账面市值比MB=(年末股票价格×流通股数量+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数量)/权益账面价值;公司盈利能力ROA,为净利润与总资产的比值;公司财务杠杆Lev,为上市公司负债总额与总资产的比值;上市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Size;上市公司所属行业资产账面总额的自然对数Indsize;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的数量的自然对数Indnum。此外,还加入年度哑变量及行业哑变量,以分别控制年度和行业固定效应。在对假设2和假设3的检验中,我们仍然沿用模型(1),只是按照事务所对企业的经济依赖程度及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政治关联分组回归。事务所的经济依赖性主要参考Firth等[5]的做法,定义会计师事务所i对上市公司j在第t年的经济依赖性ECO_DEPi,j,t=上市公司i的资产总值/会计师事务所在第t年所示客户的资产总值之和。每一年,我们按照ECO_DEPi,j,t的大小排序,如果ECO_DEPi,j,t位于样本中位数之上,我们认定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经济依赖程度较高,否则经济依赖程度较低。对于企业政治关联的度量,我们参考许年行等[25]、余明桂和潘红波[28]的做法,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曾经或现在担任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我们视该上市公司为政治关联公司,否则为非政治关联公司。
四、样本与描述性分析
本文的研究样本为中国深、沪两市2000~2010年所有A股上市公司。本文的所有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因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于1999年基本完成,故本文的研究起点选择为2000年。在获得初始样本后,我们进行了如下处理:(1)剔除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因为金融行业会计准则和其他行业存在较大差异;(2)按照大样本要求,剔除周收益数据小于30的观测样本;(3)剔除数据不完整的上市公司;(4)对所有位于1%以下及99%分位以上的连续型控制变量进行winsorize处理。最终得到13555个公司的年观测值。表1为全样本的描述性统计。SYNCH的均值为-0.083,标准差为0.755,表明各个公司的股价同步性存在显著的差异;Partner的均值为0.163,表明有16.3%的上市公司聘请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表2报告了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其中,对角线下方为Pearson相关系数,上方为Spearman相关系数。由表2可见,Partner与SYNCH显著负相关,这表明聘请合伙所进行审计的上市公司具有更低的股价同步性。同时,可以发现,各个自变量之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但通过共线性检验,主要自变量的VIF值小于2.5,所有变量(包括年度及行业哑变量)的平均VIF值为8.86,因此,多重共线性不会对回归结果产生影响。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事务所组织形式与股价同步性表3列示了事务所组织形式与股价同步性的回归结果。首先,第一列为模型(1)的回归结果。由OLS的回归结果可见,Partner的系数为-0.033,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与本文的假设1相符,即合伙制伴随的无限连带责任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更为谨慎,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从而促使经理人更为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财务信息,降低了股价的同步性。本文的结论可能受到内生性问题的影响,即存在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了信息披露更透明的上市公司。为此,参考Firth等[5]的变量,我们建立如下联立方程模型重新估计。模型(4)与模型(1)完全一致,模型(5)中,Current_Ratio为上市公司的流动比率,为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Age表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限;Independent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其他变量定义保持不变。由联立方程的回归结果可见,Partner的系数为-0.623,仍在10%的水平上显著;而SYNCH的系数虽然为-0.091,但并不显著。在考虑内生性问题之后,本文的结论依然成立。从其他控制变量来看,与现有的文献基本一致:Gul等[7]认为股票交易越活跃,公司信息在股价中反应的速度越快,故Turnover与股价同步性显著负相关;Gul等[7]也发现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越高,受关注程度越高,信息传播速度越快,故MB与股价同步性显著负相关;经营业绩越差,上市公司通过盈余管理等手段以取得增发配股资格、避免亏损以及退市的动机越强,公司的信息质量越差,故ROA与股价同步性负关;负债具有监督作用,通常有助于抑制企业的盈余管理,增加企业的信息透明度[29],故Lev与股价同步性负相关;Chan和Hameed[18]认为,由于指数的计算通常经过市值加权,在新兴市场,大公司在市场的影响力较大,因此市值越大的公司与市场组合的走势越一致,故Size与股价同步性正相关;行业结构也对股价同步性具有显著的影响,[16]同属一个行业的公司面临的经营环境类似,因而行业板块内部存在较强的联动性。如果行业规模越大,那么行业组合的波动将与市场组合波动越一致,行业内个股的股价同步性自然也会更高,故Indsize与股价同步性正相关。
(二)考虑外部环境的影响接下来,我们考虑外部环境对事务所组织形式与股价同步性二者关系的影响。结果如表4所示。首先,在每一年,我们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经济依赖程度从高到低排序,根据中位数将全部样本分为两组。从表4第(1)、(2)列来看,Partner的回归系数仅在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经济依赖程度低时显著。这与本文的假设2相吻合,即当上市公司为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客户时,得罪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可能超过法律赔偿责任,这就弱化了法律风险对审计质量的促进作用,无助于被审计单位采取适当的措施改善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也就不利于股价同步性的降低。其次,我们按照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否在政府、人大或政协任职对政治关联公司与非政治关联公司进行区分。从表4第(3)、(4)列来看,Partner的回归系数仅在非政治关联公司中显著。这与本文的假设3相吻合,即上市公司的政治联系降低了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利于外部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从而削弱了合伙所与股价同步性之间的负相关关系。其他控制变量的结果与表3基本一致,这里不再赘述。
(三)以R2替换SYNCH的稳健性检验在这一部分,我们用确定性系数R2替代SYNCH衡量股价同步性对上述过程重新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本文的研究结论保持不变。七、结论法律责任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问题。其中,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不同是导致审计师面临法律责任存在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现有研究并不能为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质量的关系提供清晰的经验证据。为此,结合中国上市公司信息环境差、同涨同跌现象严重的现实背景,本文以股价同步性为视角,对事务所组织形式是否影响审计质量进行检验,并围绕审计关系和执业环境,考察外部环境对二者关系的作用。研究发现:(1)合伙所伴随的无限连带责任有助于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从而使得上市公司对信息的披露更为准确、及时,增强了股票价格反映公司基本面信息的能力。故与有限所相比,经合伙所审计的上市公司具有更低的股价同步性。(2)事务所对客户的经济依赖性越强,外部审计的监督成本越高,故随着经济依赖性减弱,合伙所与股价同步性的负向关系更显著。(3)企业的政治联系,不仅能够干预审计过程,而且能够降低审计师面临的法律风险,因此合伙所与股价同步性的负向关系只在非政治关联公司显著。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政策含义:首先,我国大多数事务所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而这一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应积极探索适应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需要的组织形式,在控制总体风险的前提下,加强执业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其次,应鼓励事务所进一步做大做强,以理顺审计关系,改变其在与上市公司审计交易中的依附地位,提高审计独立性;最后,应降低政治关联对审计活动的干预,改善审计执业环境,以保证外部审计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并最终促进市场信息效率的提高。
作者:周建新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