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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杂志》2017年第1期
引言
在融资中国科技金融创新峰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张晓艳女士发表了对互联网金融再思考的主题演讲。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要从企业内控、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个方面形成四位一体的立体式风控防护体系”
一、2016年互联网金融有哪些大事件
2016年,国际上发生了一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大事件,一是在2016年5月2日,美国一家非常著名的网贷机构OnDeck公布了盈利数据,其盈利数据比市场预测低很多。该公司公布次日股价下跌了34%。二是美国另外一家P2P公司Prosper在2016年5月3日裁员171人,占其总人数的28%,这是美国P2P行业内的首次大规模裁员。三是2016年5月9日,作为全球P2P行业的标杆公司LendingClub,由于把贷款产品卖给投资特征不符合的投资者,创始人辞职了。做金融最重要的是讲诚信,结果两家华尔街投行高盛还有杰富瑞集团不再购买这家平台的贷款,LendingClub正在推进的数以亿计美元的证券化交易也同时泡汤。四是2016年5月10日,美国财政部了示警P2P商业模式的白皮书,该行业的很多创新是很积极的,但是其中大量新平台并没有经历过完整的信贷周期,这些机构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出售的贷款状况有恶化的可能性。对于上述事件,市场和投资者进行了深刻的反思,OnDeck公司虽然整个盈利状况远远没有达到市场的预期,但是从这家平台的贷款需求来看,借款人需求依然非常强劲,整个行业还是非常有潜力的。从Prosper来考虑,这家公司领悟到P2P行业初期的快速增长,关键是要可持续性经营。该公司高管事后表示,事关要建立永续经营的公司,而非早期野蛮生长,在大幅度裁员之后,该公司重新确认公司重点,专注于三年期和五年期的消费贷款。而LendingClub认为,合规比赚钱更重要,对违规的销售贷款进行回购,该公司宣布应创建更好的风险管理架构,加大对员工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的培训。从中国国内来看,整个P2P行业成交额处于较沉稳发展状态,资金流入发展在2015年11月出现断崖式暴跌,如果每个月成交额是一个亿,45%的资金是新流入的。在2015年11月之后,就暴跌成了20%,然后每个月越来越低,逼近了10%。从总体来看,线上P2P公司吸引新的资金越来越难,理财端用人压力较大,部分平台没有新的资金流入,只是维持原有的业务,甚至出现萎缩。因此,我们推测未来线下一些公司日子会变得更加不好过。
二、互联网金融的六方面风险
互联网金融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也有很多共性风险。比如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等。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有它自己跟传统金融不太一样的风险特征,我主要列举以下六点:第一,非法集资风险相对比较突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有一些新特点,一是体现在非法集资的受众性更强,地域范围更广。过去的非法集资由于没有互联网,主要是对应一些中老年的受众,他们没有办法掌握最新的信息,金融知识也比较匮乏。但是现在互联网金融不仅对中老年非法集资,而且也涉及到许多年轻人,甚至是有一定教育水平的年轻人也可能被牵扯进来。比如e租宝就是典型案例,截至2015年12月8日,e租宝贷款余额702亿,成交额746亿,投资人数84万。二是风险事件发生速度快,影响扩散快。三是从业机构违规经营甚至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手段更加隐蔽、多样。四是境外互联网金融诈骗活动越来越多。第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款机制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来。没有建立第三方存管就没有办法管理,这对行业中其他合规经营的公司而言显然不是一个好消息。第三,现行监管体制存在不适应行业发展的一些问题。一是中国还是分业监管的体制,但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着跨界的特征,产品有跨界性,平台也有跨界性。因此,分业监管使得协调监管成本相对比较高。二是中国传统监管理念是按照机构的监管模式进行的,“谁的孩子谁抱走”的传统监管理念导致体制内的金融抑制。有一些机构游离在监管范畴之外,使得这些机构没有受到任何监管,这对于整个行业发展也是不利的。三是对地方政府监管能力也是一种挑战。现在对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都放在地方,对地方的监管能力、知识水平、相关资质等都有很大考验。四是网络的无边界性增大了平台监管能力,因为平台具有跨界的特征。因此,到底在平台注册地进行监管,还是说对于投资者,或者借款人所在地进行监管,都是值得考虑的一个问题。第四,目前的社会和行业信用体系还不是非常健全。多数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没有接入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缺乏有效的欺诈和违约行为记录的共享机制。第五,金融消费机构的保护尚未完善。由于分业监管的特点,使得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之间也需要一定协调及一定的配合,涉及到互联网金融也是一样的问题。此外,有时人们可能会忽略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很有可能就是一个风险点。从欧美的金融危机可以看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当,致使出现金融机构存在欺诈消费者,把产品出售给不合规的消费者等现象。一旦风险爆发,消费者环节断了,对整个体系不健康发展非常不利。第六,从业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操作风险时有发生。一是采用背离实体经济需求的、有争议的交易模式,增加了借款资金链条断裂的风险。二是没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等。三是风控技术和信息技术水平普遍不高,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现象。
三、建立四位一体的立体式风控体系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首先,对网络借贷和众筹业务有一些红线不能碰,比如坚守法律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等等,基本底线必须要维护。其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这些机构,应该取得符合的业务资质。当然,也存在一些不得从事的业务领域,比如说没有经过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还有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再次,第三方支付比较重要的就是对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情况,客户备付金账户要开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支付的业务要有相关资质。最后,对于广告宣传行为,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正当宣传,没有取得从业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形象进行宣传。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是四位一体的立体式风控防护体系,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在企业内控方面,一是要完善客户的身份识别制度,完善各种实名、注册以及必要的审核,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融资项目的真实性。二是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的钱还有平台的钱分账管理。三是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比如平台对于借款人的相关情况要进行披露;平台对撮合成功项目的情况要进行披露;平台也要对自己的情况,比如每年的年度报告进行一定的信息披露。四是完善信息科技安全制度,防止一些信息方面出现黑客攻击的问题。五是完善审计和测评制度。第二,从政府监管方面,一是要出台业态的监管细则,实现风险监管的全覆盖。目前有一些细则已经出台,但还是有一些领域尚有待进一步细化。二是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提示。三是建立从业机构的市场化风险处置和市场推出机制。四是建立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和风险防范要求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穿透式监管,确定监管要求,引入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理念,统筹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五是探索分级分类监管,可以参照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办法。六是完善投资者的适当性,以股权投资为例,丰富合格投资者的层次,形成一种叫做公募、小公募、私募、大私募多层次的市场。第三,在行业自律方面,一是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公约,行业的标准和业务范畴,推动从业机构之间进行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助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的法规,搭建行业还有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桥梁。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登记制度,形成统一、简明、标准化、便于查询和追溯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代码。三是要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统计,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体系,建立一个行业集中的,统一的数据库,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第四,社会监督方面,一是要建立违规处罚机制和有奖举报机制,对违规平台可以考虑按照其违规交易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二是允许针对非法集资等涉众案件的集团诉讼和风险。集团诉讼在涉众案件中,一部分受害人代表所有的受害人提出诉讼,法律判决的结果应适用于全体受害人。律师的风险是指诉讼中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在这样的背景下,使得律师还有受害人处于同样的经济利益地位,让他们有积极性的代表受害人请求赔偿。三是鼓励开展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化评级,督促评级机构建立统一、透明、严格的评级程序,杜绝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四是要加强投资者的教育,打破刚性兑付,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让他们知道他们投了资就要承担风险,对于风险的损失要买单的风险自担原则。五是要完善社会和行业的信用体系,由行业协会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违规者黑名单制度。
作者:曹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