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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及风险承担与杠杆率约束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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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及风险承担与杠杆率约束

《国际金融研究杂志》2014年第八期

一、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1.资本结构与风险承担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水平与风险承担关系一直以来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Furlong&Keeley(1989)认为,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储蓄存款发放贷款,而储蓄存款或者受到存款保险的保护,或者由政府对储蓄存款提供隐性担保。由于存款利率并未反映资金实际的风险成本,商业银行将会依靠储蓄负债不断扩大贷款规模,资本水平降低与风险水平的提高将同时出现,即资本水平与银行风险负相关。但是,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提高与资本充足性水平下降也会带来潜在成本。那些过于依赖负债而自有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无疑面临高昂的破产成本。成本理论也认为,银行经营管理才能是一种专用性资产,银行承担过高风险对经理人员职业生涯的持续性将带来严重威胁(Saundersetal.,1990)。VandenHeuvel(2012)提出的银行资本渠道理论认为,银行资本面临负面冲击时,过低的资本充足率将传递不利的市场信号导致筹资成本大幅提高。此外,Kim&Santomero(1988)等基于风险收益均值—方差模型提出了“意外效应”理论,认为杠杆率下降对银行收益产生了负面影响,为了提高收益率水平,银行可能配置风险水平更高的资产。因此,可以观察到商业银行风险与资本水平同步提高或同步下降的现象。2.资本监管对银行资本与风险的影响如果商业银行资本水平与风险水平之间存在内在联系,那么资本监管对这一关系将产生什么影响?Benstonetal.(1986)认为,资本监管弱化了存款保险的期权价值,有助于提高银行资本与降低风险,Koziol&Lawrenz(2009)也认为,资本要求通过迫使银行股东吸收较大部分损失降低了过度冒险与道德风险。然而,资本监管对于资本与风险影响的实证研究却并不一致。Dahl&Shrieves(1992)考察了资本监管约束下1984-1986年间参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的1800家银行,结果表明资本监管促进了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与风险水平的下降。Barrios&Blanco(2003)利用1985-1992年西班牙商业银行数据,同样发现监管资本要求诱使商业银行持有更高的资本水平与较低的风险水平。但是,Rime(2001)对瑞士银行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商业银行通过提高资本水平来满足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但没有证据表明监管压力对风险承担水平产生了影响。国内学者吴栋和周建平(2006)认为,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显著降低了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但对提高银行资本的效果不显著;与此相反的是,许友传(2011)等发现最低资本监管要求对资产风险变动没有显著影响,但能够有效提高资本水平。3.杠杆率规则与资本充足性杠杆率与资本充足率均是衡量银行资本水平的指标,但资本充足率经过了银行风险的调整。一般情况下杠杆率与资本充足率是同方向变动的,近年来特别是次贷危机爆发以来,许多学者注意到二者之间存在显著的背离与差异,由于过度风险承担水平与高杠杆乘数,一些高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出现了低杠杆率的岌岌可危的局面(Hildebrand,2008)。Rochet(1992)认为,商业银行自有资本很少,甚至为负数的时候,具有强烈的隐藏风险并放手一搏的冒险动机,基于风险敏感性的资本充足率有可能帮助银行进行相应的风险调节。Blum(2008)认为,资本数量取决于银行披露的风险水平,杠杆率监管有助于银行披露其真实的风险水平,避免监管套利。Repullo&Suarez(2013)、中国银监会课题组(2010)、黄海波等(2012)认为,杠杆率在抵御资本充足性潜在风险敏感性方面充当了保护人的角色,资本监管与杠杆率的结合要优于选择其中任何一个。然而刘信群和刘江涛(2013)等也认为,对杠杆率实施强制性的限制,商业银行资产配置效率降低后倾向于选择风险水平更高的资产,将导致逆向选择。

(二)研究假设近十年来,中国银行监管当局以执行巴塞尔协议为契机,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不断提高。2003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为6.57%,而平均不良贷款率高达14.92%。中国银监会根据1988年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Ⅰ》于2004年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2007年之前资本充足率达到8%。2006年中国银监会修订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为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Ⅱ》做准备,并在其监管指引中明确提出,资本充足率只有达到10%以上的银行才能获得100分的评级满分。2009年4月中国正式加入了巴塞尔委员会,并于2012年6月推出了标准更高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到2018年年底非系统性银行与系统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分别达到10.5%和11.5%。为了满足不断提高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除了充实资本之外,也主动降低了风险水平。截至2012年年底,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与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3.09%、4.81%与0.83%,为此提出如下假设。假设1: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逐步上升,而风险承担水平逐步下降,二者存在显著的反向变动关系。在监管标准动态调升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始终面临巨大的监管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资本水平实际提升的幅度主要取决于其资本补充能力。显然,具有以下特征的银行具有更强的资本补充能力,如获得国家政策支持且善于利用市场时机进行权益资本筹资的银行、盈利水平较高的银行、具有更高目标资本充足率的系统性重要银行,而这些银行一般也具有相对更高的资本水平。此外,资本不足银行由于距离监管标准较远,资本补充动力不足,为此提出如下假设。假设2:在限期达标的监管压力下,资本充足性较好的商业银行具有更强的资本补充能力,向目标资本水平调整的速度更快。继2009年《巴塞尔协议Ⅲ》征求意见稿正式提出杠杆率监管的概念之后,2011年6月中国银监会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杠杆率监管试图通过设定杠杆率标准制约商业银行的过度冒险行为,有助于弱化通过风险加权系数转换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缺陷,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扩张情况的不足,希望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形成有效的互补。与欧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在相对封闭的经营环境下,中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一直以来较为稳定,占比在20%上下波动(见图1)。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稳定、内部模型并未普遍使用的情况下,杠杆率成为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替代性指标,统计分析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之间的相关系数高达0.97(见图2)。因此,2003年以来我国资本监管形成了对杠杆率的较强约束,特提出以下假设。假设3: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逐步提高,而风险承担水平逐步下降,二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反向变动关系。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一)基本模型与变量定义商业银行在资本结构与风险承担水平的选择上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同时决定的。分别用资本充足率CAP与杠杆率LEV代表资本水平,用RISK代表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借鉴Shrieves&Dahl(1992),Shim(2013),银行资本水平变动与风险水平变动表示为如下的基本模型:1.资本充足率变动。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采用总资本充足率(CAP),即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将总资本充足率的一阶差分(△CAP)作为资本水平变动的变量之一。2.杠杆率变动。采用核心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值来衡量。显然,杠杆率的一阶差分(△LEV)同样也是资本水平变动的变量。3.风险水平变动。现有文献中银行风险主要有两种方法进行衡量:加权风险资产与总资产的比(Rime,2001)与不良贷款率(NPL)第一个指标的合理性在于商业银行资产在不同风险类别上的分布决定了银行的风险水平,但Jokipii&Milne(2011)也认为,用于计算监管资本的风险权重指标并不能反应特定风险类别内资产的风险水平,不同贷款的损失差异可能非常大。而不良贷款率作为一种事后的风险度量指标,既反映了管理层对于银行风险的主观判断,也反映了银行风险管理的客观效果。因此,采用不良贷款率的一阶差分作为风险水平(△RISK)变动的变量。4.主要影响因素。(1)宏观经济状况,采用实际GDP增速衡量。(2)资本补充能力(SUP)。与Shrieves&Dahl(1992)、吴栋和周建平(2006)、许友传(2011)等不同的是,样本期间中国商业银行资本水平的相对高低并不能作为是否承受监管压力及其大小的指标,而体现了资本补充能力的差异。引入变量SUP,如果银行资本水平低于样本银行年度均值,说明资本补充能力较差,SUP取值为1,否则为0。当分别采用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表示资本水平时,相应设定SUP1、SUP2作为资本补充能力的变量。(3)银行规模(SIZE),用总资产对数来表示。(4)盈利能力,用净利润与总资产的比值(ROA)来表示。(5)流动性(LIQUID),用流动资产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表示。(6)成长性(GROWTH),用资产增长率来表示。(7)拨备覆盖率(PC),代表商业银行应对贷款组合预计损失的能力。(8)贷款集中度(CON),用最大10家贷款客户贷款占权益资本的比值来表示。此外,加入年度虚拟变量(qt)控制宏观环境变化引起的时间效应,引入制度虚拟变量(STATE)控制四家国有大银行与其他股份制银行之间存在的差异。

(二)实证模型设定1.资本充足率与风险承担水平之间的动态关系在基准模型的基础上,为了检验资本补充能力对银行资本与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在资本充足率方程中引入资本补充能力变量与资本充足率滞后项的交乘项,建立计量模型如下:。2.杠杆率与风险承担水平之间的动态关系在《巴塞尔协议Ⅱ》下,为了满足资本监管标准,商业银行可能在没有实质性提高资本水平的情况下,通过内部评级等方法将高风险资产转换为低风险类别以降低风险权重,或将同一风险权重的低风险资产向高风险资产转移以获取更高水平的利润(Gastion&Walhof,2007)。引入不具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LEV)作为资本水平的变量,以检验上述模型中银行资本与风险水平之间的动态关系是否仍然成立,如成立,则表明银行资本监管构成了对杠杆率的较强约束。借鉴Jacques&Nigro(1997),本文进一步采用具有连续性特征的变量LEVL和LEVH表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能力的差异。当银行杠杆率LEV≤4%时,LEVL=1/LEV-1/4%,LEVH=0;当LEV>4%时,LEVH=1/4%-1/LEV,LEVL=0,显然杠杆率越低,LEVL越大,银行资本补充能力越差;杠杆率越高,LEVH越大,银行资本补充能力越强。具体模型如下:

三、样本选择与实证检验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实证分析采用年度面板数据,样本期为2003-2012年,样本银行包括15家上市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①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国泰安数据库和BankScope数据库。

(二)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样本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布在5.01%(宁波银行,2003年)至30.14%(南京银行,2007年)之间,均值为11.75%;杠杆率分布在1.77%(华夏银行,2007年)至11.31%(南京银行,2007年)之间,均值为4.48%;不良贷款率分布在0.33%(宁波银行,2006年)至24.24%(工商银行,2003年)之间,均值为2.49%。

(三)实证结果1.资本充足率与风险承担水平一个多方程系统如果包含内生解释变量,对每个方程进行2SLS估计略去了不同方程扰动项之间可能存在的相关性,虽是一致的,却非有效率,故本文采用3SLS方法对联立方程系统进行估计。联立方程组(3)、(4)共有两个内生变量,即△CAP与△RISK,第一个方程排斥了3个外生变量:CON、PC以及RISK的滞后项,第二个方程排斥了2个外生变量:ROA、CAP的滞后项,均为过度识别。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模型1采用资本充足率是否低于年度均值作为资本补充能力虚拟变量SUP1,模型2采用杠杆率是否低于年度均值作为资本补充能力虚拟变量SUP2。如表2所示,商业银行资本变化与风险变化呈现负相关关系,其中模型2资本方程中风险变的系数为-0.2858,在5%的水平上显著,研究假设1得到经验证据的支持。这一结果与国外学者发现的正相关关系不符(Shrieves&Dahl,1992;Shim,2013),成本理论、“意外假说”不能用来解释过去十年来中国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的动态调整行为,这一负相关关系也无法用存款保险的期权价值理论所解释(Furlong&Keeley,1989),该理论预期资本充足率的下降与风险水平上升将同时出现。从银行资本补充能力对于资本变化的直接影响来看,模型1与模型2资本方程中SUP1与SUP2的系数分别为-0.0664与-0.0795,均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表明资本补充能力较差银行资本提升幅度相对较小。模型2中资本水平滞后项CAPj,t-1系数为-1.1143,风险水平滞后项RISKjt-1的系数为-0.9493,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向目标水平调整的速度非常快,也意味着相对于调整成本而言,监管成本高昂。从银行资本补充能力对资本调整速度的影响来看,模型2中交乘项SUP2jt*CAPjt-1的系数为0.5340,表明资本补充能力较差的银行其资本调整速度为0.5803(1.1143-0.5340),大致是资本补充能力较好银行的一半,与研究假设2相符。2.杠杆率与风险承担水平在表3中,模型3以杠杆率作为资本水平的变量,第一个方程排斥了3个外生变量:CON、PC以及RISK的滞后项,而第二个方程排斥了2个外生变量:ROA、LEV的滞后项,均为过度识别。模型4为联立方程组(5)、(6)的估计结果,与模型3不同的是,采用连续型变量LEVL与LEVH衡量银行资本补充能力。由于2009年《巴塞尔协议Ⅲ》征求意见稿正式提出杠杆率监管的概念,表3也列出了样本期限为2009-2012年的实证结果。如表3所示,银行杠杆率变化与风险水平变化的负相关关系仍然存在,即我国商业银行在提高资本水平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降低了资产风险。这一实证结果也有力地支持了研究假设3,表明样本期间资本监管形成了对杠杆率的较强约束,提高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有效性。以样本期限为2003-2012年为例,模型3资本方程中相乘项SUP2jt×LEVjt-1的系数为0.5431,即杠杆率处于年度均值以下的银行,向目标水平调整的速度为0.4498(0.9929-0.5431),大致是均值以上银行(0.9929)的一半。模型4资本方程中LEVL的系数为-0.0007,LEVH的系数为0.0028,均在1%置信水平下显著,表明对于那些杠杆率处于4%以下的银行而言,杠杆率越接近4%,资本监管达标的可能性越大。这些银行通过补充资本达标的动机越强,如果杠杆率距离4%越远,在面临不利的外部筹资环境且短期内留存收益难以形成有效补充的情况下,这些银行达标的动力也越小。而对那些杠杆率超过4%的银行来说,为了向监管者或潜在的投资者显示持续超过监管标准的能力,往往寻求更高的资本缓冲水平。以上杠杆率调整的实证现象表明,资本补充能力较强的银行调整速度更快,也支持了本文假设2。此外,样本期限为2009-2012年的实证结果表明,商业银行资本水平与风险承担水平变化之间也存在负相关关系,但并不显著。由于样本期间较短,且中国商业银行杠杆率均值自2006年已超过4%,短期内杠杆率新规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环境的影响可能不大。

四、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中国上市商业银行2003-2012年的面板数据,对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变动与风险变动之间的动态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无论以资本充足率,还是以杠杆率作为资本水平的变量,样本期间中国商业银行在提高资本水平的同时降低了资产组合的风险,资本水平变动与风险变动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在资本监管标准动态提升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普遍面临提升资本水平的监管压力,资本水平较高的银行具有更强的资本补充能力,向目标资本水平调整的速度更快。以上结果表明,中国此前可信的资本充足性监管已包含了现行杠杆率监管的本质内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有效性由此得到了增强。2004年以来商业银行受到资本监管的法定约束,借助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全球经济强劲增长的历史机遇与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商业银行迅速提高自有资本水平,不良贷款率相应下降。但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份额相对稳定,风险计量过程中主要采用标准法而非内部模型法,商业银行在风险权重的计算上不存在较大的监管套利空间,因此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没有如本轮危机中的欧美商业银行一样出现显著背离,相反表现出趋同趋势。本文认为,《巴塞尔协议Ⅲ》新增杠杆率监管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补充,与资本充足性监管一道共同作用于资产风险,对于未来中国商业银行在开展表外业务、采用更为高级的内部模型法与高级计量法的同时,有效约束监管套利、降低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性,乃至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袁鲲饶素凡单位: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广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