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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综述
作者认为目前国内外对国际金融监管的研究主要可分为两个方向和议题:1.国际金融监管的历史研究部分学者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和路径进行了梳理和评述。李沛霖(2008)详细阐述了国际金融监管由萌芽、全面监管、到放松监管、再到重新监管的演变过程,陈学彬、邹平座(2004)从金融监管的经济学根源探析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和实践的演化过程,孙海刚、朱培玉(2010)则主要通过对美国次贷危机的反思,总结了国际金融监管的主要发展趋势。2.国际金融监管的现时评述国内外国际金融监管研究的主体集中在于不同的背景下对现行的或者新生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探究和评价,具体的研究方向包括经济层面、法律层面等。在国内,张金城、李成(2011)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下的监管套利行为进行了经济学剖析,徐文(2011)分析了次贷危机后的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董京波(2009)、祁欣(2011)、李喜春(2011)、杨柳(2012)等都对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的改革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在国外,研究的主要关注点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Masciandaro,Quintyn,Taylor,2008),国际金融监管的体制建设和风险等(Alexander,Dhumale,Earwell,2005)。由此可见,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研究多集中于对国际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描述,并从经济、法学等方面对监管机制建设和发展趋势作出分析,本文聚焦国际监管合作的困境,构建简单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国家行为进行解析,探究监管合作难以达成的原因,提出一种新的分析思路。
二、国际金融监管现状概述
1.金融监管相关概念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目标在于加强对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的管理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提高、确保金融行业良好的市场秩序和金融机构有序的经营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④。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监管应该遵照依法监管、公开公正、效率、独立性、协调性等原则。为顺利实行金融监管,常常需要建设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金融监管的部门、机构及其进行监管实践的具体原则。监管体系的性质和状态对金融监管效果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在国内和国际皆是如此。因此,探讨一国或国际的金融监管机制,常常从考察其金融监管体系入手。2.国际金融监管现状在金融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世界形成了纵深化、一体化的国际金融网络,适应于金融秩序不断扩展的需求,构建国际性金融监管体系的努力也在不断推进。1947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形成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全球性的经济组织,对国际金融的运作起到了一定的协调和统一作用。在20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一系列金融危机的刺激下,分业监管组织开始出现。1974年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运作提供指导性原则和标准,它制定并数次更新了《巴塞尔协议》,各国参照《巴塞尔协议》并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制定银行监管的有关内容,使各国银行业监管的标准趋于一致,推动了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随后,1983年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正式发展成为全球性组织,1994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成立,分别负责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国家监管协调和统一标准的制定,形成了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分类监管的国际监管体系。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20国集团金融峰会决定将G7的金融稳定论坛扩展至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G20成员,于2009年正式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总领全球金融监管事务,负责制订和实施促进金融稳定的监管政策和其他政策,解决金融脆弱性问题。至此,国际金融监管形成了以金融稳定理事会为核心,下属各类分业监管组织和早期经济协调组织的框架,如下图⑥: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经过长时间的制度建设,国际金融监管秩序不断完善,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国际监管框架,具备了相应的分业监管机构,但目前金融监管的主动权依然牢牢掌握在民族国家手中,并形成了目前国家和国际金融监管的以下重要特征:(1)金融监管的主体仍为单一国家,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力和约束性。在当前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下,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合作监管组织尽管负责制定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标准和指导性原则,但它们本身不具备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其所做结论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效力,而仅是提供给各国参考,各国政府可以选择通过国内立法或其他政策在国内实施其标准。因此,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权力仍然由民族国家政府控制,各国政府有权根据自身不同的国情制定不同的监管条例,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目前的国际金融监管没有形成一个拥有强制力的超国家体系,仍然是国别化和分散化的。(2)在分散化的国际金融监管秩序下,国家监管体制呈现出多样性和较大的差异性。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尚缺乏强制性的统一规范,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和特殊的经济状况,或基于特定的监管目的,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监管制度。其中较为典型的有美国的“双线多头”的伞形金融监管模式;英国以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自主性监管体制;新加坡、韩国等国高度统一的监管体系等。不同的监管体制下往往诞生不同的监管规则,这就为国际金融的监管套利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3)各国金融监管呈现出“危机——监管——金融创新——放松监管——危机——再监管——再创新——再放松”的变迁模式,在金融体系相对稳定时期倾向于有意迎合国际监管套利行为。回顾国际金融监管和金融危机的历史,我们不难总结出上述的规律和模式。1929年大危机之后,各国开始第一次加强对货币和商业银行的管制,纷纷成立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各种金融监管机构,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规和措施。但到70年之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走向滞胀,各国出于提高本国金融效率、刺激本国经济发展的目标,开始放松金融管制,拉开了新一轮金融改革和自由化的序幕。90年代以后,芬兰等北欧国家先后爆发银行危机,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更是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打击,各国又重新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强化金融监管。这一轮金融监管的增强同样没有持久,以美国最为典型,9•11事件后联邦政府为刺激经济重新降低了房贷门槛和资产证券化的监督要求,导致房地产泡沫越吹越大,直到2008年新一轮的金融危机爆发。分析各国政府在这种环的过程中不断反复的行为,可以看出金融自由化作为刺激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对其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同时在全球金融联系不断加强、同时对政府监管一体化的约束却没有加强的背景下,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均表现出强烈的动机放松本国金融管制以争夺金融资源,只有在危机的打击下才会暂时性地加强监管,但这种强化行为很难持久。下面本文将通过博弈论的模型分析,为何国家行为会呈现这种不合作、反复循环的模式。
三、博弈论模型建构
1.博弈的基本概念(1)博弈主体本文主要探讨国家在金融监管中的政策选择行为,因此把国家视为一个理性、完整、连贯的行为个体,将其作为博弈的主体进行考察。这里假设有两个国家甲国和乙国参加博弈。(2)博弈目标本文假设各国政府间的博弈目标均是实现自身金融利益的最大化,在本文的分析语境中,国家实现金融利益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放松金融监管吸引更多金融机构进入。(3)博弈的策略博弈方有两种基本的策略选择:放松监管(A),即通过单方面放松本国的金融管制吸引金融活动;或加强监管(B),即加强本国金融监管规范以寻求金融体系稳定性或履行外部合作协议。2.博弈的基本假设我们选择简单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国家在监管合作中的行为,这是一个两主体的博弈模型,隐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假设:首先,政府决策者是理性的行为个体,掌握完全信息,可以从以往国际金融监管、国际金融危机等历史中完全知晓其不同的选择行为可以获得的效用(即各自的支付函数);其次,假定政府同时做出政策选择,或政府在进行单次政策选择时国内的影响因素占据主导作用,而其他国家的政策决策对其单次决策没有影响。3.博弈过程及结果在上述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我们选择国际金融交流加强、同时金融监管一体化尚未实现这一背景,对国家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构建支付矩阵如下:该矩阵的支付函数是由当前国际金融交流和国际金融监管的一些特殊特征决定的:(1)当两国都执行严格监管策略时,有利于国际金融维持良好的运行秩序,取得双赢的结果,双方各得6的收益;当两国都选择放松监管策略时,由于国际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加强,可能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和损害,二者收益下降,各得4个单位。(2)由于上文假设目前处于金融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金融交流加强的背景之下,因此,当一国监管不严而另一国严格监管时,由于监管套利行为的大量存在,不严的一方将获取较多的金融资源,其获得的收益将大大上升,远远超过严格一方的收益,并超过二者都严格时的收益,我们将之定义为8;而严格监管的一方则由于金融资源的流失承担一定损失,且所活动的效用低于二者都不严时的效用,定义为2。这样,就形成了双方策略不配套时(2,8)、(8,2)的支付函数。(3)由于没有惩罚性措施的存在,放松监管的一方将不会面临任何直接性的代价,能够有效保有监管套利所形成的收益,最终以上述的支付矩阵进行博弈。需注意的是这里的“惩罚性”措施指的应是广义的概念,任何能够造成放松监管一方的收益减少或杜绝其这种行为的限制(如强制性的一体化监管、强制性惩罚机制等)都能够包括在这个说法之中。在这样的支付矩阵下,甲乙两国同时选择监管策略,二者将在(4,4)这一点形成纳什均衡,即二者的占优策略均是放松监管。在现实情况中,就表现为各国竞相放松本国金融监管和限制,最终造成国际金融秩序的混乱。上文的分析建立在国际金融交流加强、金融一体化尚未实现这一背景之下,金融交流的加强和金融监管没有形成一体化约束这两个条件决定了这种特殊的支付矩阵,最终决定了博弈的结果。也就是说,这两个条件的同时存在造成了各国竞相放松监管。经过分析可以得出,缺少这两个中的任一条件,都不会形成这种博弈的局面:(1)如果国际金融监管能够实现一体化的有效监管,或单方面放松监管的行为会被施加直接性的惩罚措施,则上述支付矩阵将会改变,放松监管的收益立即下降,如下图所示,假设放松监管的各项收益都将减少3,则将呈现不同的博弈结果:由于有效的惩罚性措施或有效的统一规制能够从根本上立即降低放松监管的收益函数,该博弈目前的纳什均衡为(6,6)这一点,即统一实行严格监管将更加符合各个国家的利益,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达到统一,相应地就会表现出集体有序的监管秩序。(2)在国际金融交流兴起之前,即便没有惩罚性措施或一体化机制,各国的博弈最终结果也会呈现出自愿加强监管的局面,道理同上,由于资本和金融资源不能有效流通,同样降低了放松监管的收益函数,使得纳什均衡达到二者同时严格监管。
四、对金融危机的再反思
通过上文构建的两国间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出国际金融交流加强和缺乏放松监管的惩罚性措施这两个条件同时存在是导致国家间博弈结果倒向不合作的必要原因。将金融全球化和金融监管一体化二者之间存在的差距定义为一种“间隙”(gap),可以说,这种“间隙”是现行的国际监管体系下难以达成国家间有效协调的根本原因之所在,也是国际金融监管在特定历史时期必然面对的困境。那么,根据上文对国际监管历史的考察,国际金融监管中存在着一种“治——乱”循环的模式,各国政府倾向于在金融相对稳定时竞相放松管制,在金融危机后的一段时期内加强管制,这种现象是如何出现的呢?根据上文的博弈框架,作者认为,金融危机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因为国家作出决策要基于自己对未来的预期,在金融危机过后的短期影响范围内,各国刚刚受到惨痛的教训,对放松监管的损失形成了强烈的预期,相当于在短期内达成了一个对放松监管征收“赋税”的约束性协议。这样,短期内放松监管的收益函数降低,纳什均衡移向合作监管,会出现一个各国纷纷加强管制的高潮。但时间一长,如果管制体制的建设没有取得突破,各国的惩罚性预期慢慢消减,纳什均衡也就重新回来不合作,即监管竞争这一点。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国际金融监管的机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考察,构建两国家博弈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各国在选择监管策略的行为,得出的结论是:金融监管一体化落后于金融全球一体化所形成的“间隙”决定了国家间的行为倾向是监管竞争,这是国际金融监管的困境之所在。改变两个前提条件,均会导致更好的结果。由于不可能阻断金融交流,使世界重回相对隔绝的落后的发展模式,唯一的解决方案只能是加强国际金融监管一体化机制的建立,对国家形成强制性的约束,或建立明确的、有效力的奖惩体系,或许会引导国家的政策进一步走向监管合作,建立良好的世界监管体系。若国际金融监管的体制建设不能达到这一突破点,而仅仅是在低层次非约束性的合作体制徘徊,国家间这种监管竞争的博弈就无法消除,国家间的协调监管仍将是一个难以实现的目标。
作者:吴曼菲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国际政治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