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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律体系相比
娄底市(欠发达地区)地方性科技法律体系具有的缺陷。通过我们对娄底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查与了解,我们发现,已经有相关地方性科技法律,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也日益完善,这些制度对规范、调整我市的科技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相对于科技发展的发达地区,我市的地方性科技法律法规在其体系框架上还是有一些问题。1、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有关地方性科技法律已经不能满足经济的需求,具体表现在地方性的科技法规缺乏统一的标准、缺乏条理、监管约束的主体与对象不明确、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还不够清晰、科技进步的具体奖励的法律法规太过笼统,这样的法律法规状态无法保障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发展。2、一些地方性的科技法规由于不能与时俱进,导致科技行政管理行为无法规范。发达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科技法体系的建设都以科技计划的制定为基础来逐步进行修订,从而保障科技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在我国的一些地方,科技法没有依据科技活动进行一定的法律调整,因此,在我市就会出现政府对所辖科研机构和一些科技创新活动的管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地方性的科技法规不能满足我市科学技术创新与进步的需求,这也使科技行政机关落实和管理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更加困难。
二、现阶段我国欠发达地区循环经济发展对科技法律的新需求
基于新的经济形势和系统性科技创新,现阶段我国有些欠发达地区也已经建立面向循环经济的企业科技创新联盟,以应对经济挑战。循环经济发展对科技法律有了新的需求:树立科技创新观念,科技创新要想继续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必须将社会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一起纳入到科技创新的目标体系中去,使技术的应用将环境的破坏降至最低点;建立科技创新制度支撑体系,突破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法律规范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资源,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将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使科技创新顺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较少资源投入和较低成本创造较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使循环经济思想具体化。
三、构建我国欠发达地区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法律制度建议
针对循环经济对科技法律体系的新需求,我们可以借 鉴日本、瑞士的金字塔式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要统筹考虑,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为依据,整合现有法律体系,提出完善我国欠发达地区环保科技、生态科技等一系列循环经济科技法律制度,建立起一整套相互协调的更加完善的新的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将循环经济下的科技发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一)树立循环经济观念。树立面向循环经济的科技创新观,必须转变自身的科技创新观念。工业时代在科技创新过程中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忽略了社会、生态效益,造成了对资源的掠夺性开采,使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导致传统的技术创新无法再适应可持续发展及向循环经济模式转变的需要。要改变这种状态,必须树立科技创新观念,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将废弃物资源化,使科技创新顺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使循环经济思想具体化。同时,政府要与时俱进,确立循环经济基本理念,准确定位发展战略,将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重点转向为循环经济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
(二)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出台有助于各相关部门和个人了解推行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实现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从各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来看,要高度重视立法,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所需要的综合法、基本法律和各层级的法律,构建由基本法、综合法以及相配套的专项法、地方法所构成的完整科学的体系。1、完善综合性法律,必须为循环经济发展条件下的科技提供全局性法律规范和要求。如设立《资源高效利用法》、《废弃物处理法》等综合性科技法律,规范科技发展的环保要求、调控节约能源问题和资源再利用问题等等。在科学创新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角度的现代社会,使科技发展在各个层面上都有法可依。2、制定各行业的关于科技创新及技术使用的专项法律,使环保型、生态型的科学技术在不同行业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应用。如应制定《汽车循环利用法》、《电子产品循环利用法》等法规,对汽车产业、电子产品制造产业等不同的产业,所采用工艺手段和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做出相应的规定。3、制定相应的本地区地方性法律。如完善科技投入与科技创新的财税政策、制定高新技术创新的产业政策、制定引进高新科技人才创业的政策、加强执法监督,建立科技创新的评价和服务体系。
(三)建立经济激励制度。规范企业行为,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的同时,我们要认识到,企业是循环经济最为重要的主体,企业行为的典型特征在于追逐市场利润。因此,循环经济的运行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必须让企业能够有利可图。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一个新的起点,也凸显出企业行为的规范化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这样才能合力将循环经济下的科技发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作者:陈凤贞 单位:湖南娄底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