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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间的利益不协调严重削弱了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的效应,分析这些问题和现象背后的原因,将有助于协调和解决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区域经济在联动中快速发展。第一,行政壁垒的阻碍和行政权力的滥用。随着经济联动的不断深入,行政壁垒与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的矛盾日渐凸显,表现在地方政府人为地设置贸易壁垒,阻碍生产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等举措。伴随财政分权和行政分权的发展,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增加,可支配资源的范围不断扩大,也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但是由于监督机制稍显不足,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经常违规使用行政权力,导致地方政府间的利益矛盾不断升级。第二,区域经济联动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法律可以规范各地方政府的各种行为,例如通过反垄断法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约束进而消除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缺乏统一的合作规则与法律保障是区域经济联动发展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区域经济联动都还只停留在非制度化层面,区域内许多共识只是通过高层领导人的谈话和承诺达成,缺乏制度和法律保障。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合作成本和收益的不可预期和难以量化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长效合作关系难以维系。第三,利益协调缺乏组织和机制保障。目前我国各区域在地方政府协调方面采用的是以政府的名义所进行的官方会议形式,并没有成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负责统筹和协调事务的组织机构,仅有的联席会议和高层论坛等形式无法使利益协调制度化和规范化。这种松散的协调模式,缺乏明确的责任与分工,也缺乏足够的权威,从而增加了地方利益协调的难度。同时,目前我国区域内公共事务基本都是由政府垄断的,很少有相关非政府组织能够参与进来发挥作用,这样也严重制约了地方政府间利益协调的效果。
二、区域经济联动发展中地方政府间利益协调机制构建
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均衡和共赢是地方政府间合作与联动发展的前提,而利益协调将是推动区域经济联动发展的内在动力。本文在遵循一定原则基础上构建出以利益冲突为中心的利益协调机制,主要包括评估、决策、实施、保障四大机制,各个机制相互关联,形成一个完整的动态的体系。
(一)地方政府间利益协调的评估机制首先,分析利益相关者。根据各利益相关群体在整个利益冲突中的利益得失及相对重要程度,以及他们对区域经济联动中利益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将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划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次要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其次,进行利益受损与利益增进评估。必须在明确评估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先进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技术进行合理评估,确保评估过程的客观公正与科学规范。最后,评估利益协调可行性。从技术方法、经济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对利益冲突可能涉及的经济效益、社会环境影响等进行预测,从而提出该利益冲突是否可以协调以及如何进行协调的咨询意见,为利益协调的决策提供依据。
(二)地方政府间利益协调的决策机制首先,必须明确利益协调的对象和标准。综合考量各种利益,区分出各个层次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核心利益相关者中的利益受损方(补偿对象)和利益增进方(收费对象),即利益协调的对象。其次,明确利益协调的原则。利益协调必须坚持平等互惠、协商一致、风险共担、公平公正等原则。平等对待各利益主体,在风险共担、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公平公正地协调。最后,确定利益协调的方式。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一是区域层面的利益补偿机制,包括建立规范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制定差异化区域经济政策、产业倾斜政策和税费政策等。二是地方政府间横向的利益补偿机制,通过发达地区在区域联动发展中获得的增量收益援助欠发达地区的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三是建立区域合作共同发展基金、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基金等形式的各类项目资金,为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协调提供资金保障。
(三)地方政府间利益协调的实施机制首先,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明确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加强区域宏观调控,以市场和政府的合力来克服恶性竞争、地方保护主义等利益不协调的现象,实现区域内地方政府间利益冲突的协调。其次,明确区域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构建合理有效的区域利益协调模式。区域内各地方政府要通过订立统一的联动协议,将区域性公共事务的管辖权特别是区域利益冲突协调的权力让渡给区域性组织,确保区域组织与地方政府分工明确、责权对等。最后,重视信息共享与公众参与。建立区域内部各地方政府间经济政策信息共享与沟通交流机制,通过社交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将利益协调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接受区域内公众的查询。重视相关利益群体的参与,构建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四)地方政府间利益协调的保障机制首先,设置利益协调机构。一方面,区域内成立较高级别的协调组织机构,如成立联动发展委员会或区域协调合作委员会,下设常务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协商区域产业联动,编制区域联动发展框架和相关规划,协调地方政府利益冲突。另一方面,积极培育不同形式的跨区域非政府协调机构,如跨区域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形成多层次区域协商和合作机制,为区域经济联动提供广泛的社会基础。其次,健全和完善区域联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区域联动发展章程,明确违反章程后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完善区域市场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废除各类阻碍公平竞争、分割市场的贸易壁垒,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最后,建立动态管理与政绩考核机制。对各项决策的实施进行动态的评价和反馈,及时调整以保持地方政府间利益协调的连贯性和动态性。制定能够有效促进和激励地方政府参与区域经济联动的绩效考核体系,使地方政府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作者:游鹏 单位: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