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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锁经营相关政策法规有待完善,各监管主体未形成联动管理合力连锁经营企业涉及商务、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多个管理部门。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连锁经营企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第2号)《、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11号)《、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等,但都比较零散,不够系统化,当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缺乏针对性,也不够具体。尤其是在当前电子商务模式下,连锁经营企业网上销售业务呈电子化、无纸化特征,商品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大大增强,对资金流的监管难度大,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较大困扰,加之税务部门与其他各相关管理部门尚未实现信息共享,缺乏联动监管合力,与其相关的税收管理办法仍有待完善。
(二)跨地区经营连锁企业涉及不同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难度较大目前一些较大规模的连锁企业经营区域范围较广泛,其连锁总部、地区总部、零售门店分布于不同省、市和区(县),税务管理难度很大。如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的连锁门店,由于目前对分支机构的明细资料管理缺乏明确规定,企业对地移送货物的真实情况反映不够全面,造成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及评估企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合理性。同时受制于属地管辖、信息不对称、征管手段滞后等因素影响,也可能出现同一总部不同地区分支机构税负不均、征管水平存在差异等情况。
(三)地区总部登记注册为非营业性分支机构、零售门店登记为个体经济,逃避纳税义务连锁经营企业从事跨地区直营连锁时,一般在区域中心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在总部的严格监督下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进行独立核算。但是,一些地区总部实际上是经营主体,在工商登记时却登记为非营业性质的分支机构,而其下设的连锁零售门店在登记注册时,登记类型却往往选择为个体工商户,有的则以其下属员工的个人名义作为法人代表登记设立。从表面上看,地区总部不直接参与经营、不设置账簿、不独立纳税,零售门店独立注册登记、独立销售经营、就地申报纳税,但实质上个体零售门店没有经营自主权,经营权高度集中在地区总部进行管理。如某鞋业公司通过将其地区总部登记为非营业性质分支机构,并以公司员工的个人名义注册登记了22家个体经营店的手法,掩盖其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实质。该公司2007~2008年申报纳税额与其实际经营规模明显不符,两年间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5131万元,申报销售额仅为实际销售额的13%,少缴增值税205万元。
(四)连锁零售门店偷逃税款和规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问题较为突出连锁零售门店处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直接面对消费者,且多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而不设置账簿或账务核算不健全,不如实反映经营情况或不如实申报纳税,不主动开具发票或以各种借口拒开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当销售收入临近或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时,则往往采取注销税务登记的手法逃避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加强连锁经营企业税收管理的思路和对策
连锁经营的内在运作规律及特点使其得以迅猛发展,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税收贡献也呈逐步上升趋势。相对于连锁经营标准化、专业化和跨区化的典型特征,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协同性和有效性仍有待加强。当前,税务机关应立足于“把握特征,抓源堵漏,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思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调查研究,在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层面上加以完善财税[1997]97号文和财税[2003]1号文的规定,已就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汇总缴纳等涉税问题进行了统一和明确,但目前专门针对其经营模式及典型特征且相对比较系统化、规范化的税收政策或管理措施尚未出台。就税务部门而言,当务之急应当将散见于国家各有关部门制发的一系列规范和促进连锁经营企业发展的文件中相关的涉税规定加以整合和完善,尤其是要充分考虑连锁经营的模式、特点和趋势,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制定并实施加强连锁经营企业管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具体措施,既要有利于鼓励其扩大经营和长远发展,同时又要针对连锁经营企业在税收征管上的薄弱环节以及电子商务等新的发展趋势,依托信息化、专业化手段,采取“源头控管,信息控税,综合治理,链条监控”的措施,从税务登记、信息备案、纳税地点、会计核算、申报征收、日常监管、注销登记等涉及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规范,建立税务部门与其他各相关部门的联动管理机制,充分应用第三方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范税款流失。
(二)拓宽信息获取与共享渠道,建立连锁经营纳税人基本信息库首先,税务部门应通过与当地商务部门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特许经营备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初步形成连锁经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查询库。其次,可先行尝试在同一省(市)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建立起跨地区经营或具有品牌影响力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库,从而逐步推动全国联网信息库的建成。在此基础上,实行连锁经营企业备案资料报送制度,规定连锁经营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有零售门店的基本信息,由总部主管税务机关录入连锁经营纳税人基本信息库,不断充实和完善信息库资料,逐步建立“分区采集,逐级报送,联网共享,定期更新”的信息库,为税务机关实施信息化、专业化税收管理打好基础。
(三)抓住关键环节,强化连锁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重点加强五个环节的管理:一是税务登记管理。为便于税务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经营模式等实际情况,应规定连锁零售门店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须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连锁经营合同、单店操作手册等资料。二是信息备案管理。严格落实连锁经营企业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核算软件和银行结算账户的备案制度,具体应包括财务软件功能、操作程序、各环节数据来源等内容。三是申报征收管理。对较大品牌或达到一定规模的连锁零售门店应一律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实行自主申报方式。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要求连锁零售门店定期报送《商品销售明细表》和《盘存表》等资料备案存查。四是日常监控管理。对连锁零售门店加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装置,严格实行门店销售商品均须逐笔开具发票等管理制度,强化“以票控税”力度。同时,依托信息交换机制和第三方信息,建立涵盖总部数据与门店申报收入比对分析、第三方数据占申报收入比例、税负率、毛利率、销售变动率等为核心的预警监控指标体系,强化税源监控力度。五是注销登记管理。对申请税务登记注销的连锁零售门店,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授权人出具的终止特许销售证明书,严格落实注销清算程序,跟踪核实纳税人注销前存货的流向和处理,防止纳税人利用循环注销、登记等手法逃避税收管理。
(四)把握行业特征,探索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链条式管理连锁经营企业一般都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财务监控体系,使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管理,能够对商品进销存、收款结算等财务会计信息准确核算,具备了准确核算销售收入和应纳增值税的能力。因此,可参照加油站等特殊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对连锁经营规模和品牌影响力较大、商品附加值和税收贡献率较高的行业,如医药、服装、家电、建材(装饰)、家居、奢侈品(精品)等,探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链条式管理,即从连锁总部(地区总部)到零售门店均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同时,要求“总部——地区总部——门店”之间销售货物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完整的增值税管理链条,发挥“以票控税、链条监控”的作用。
(五)密切管理协同,推动跨地区、多部门涉税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的建立首先,对跨地区经营的连锁企业,税务部门应当强化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换,形成管理合力。具体来讲,应探索建立总部和门店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即由连锁总部的主管税务机关定期采集各门店的销售信息,依托信息交换平台,及时传递给各门店的主管税务机关,各门店的主管税务机关充分依据总部提供的经营信息,加强对门店申报销售收入真实性的监控,从而有效强化不同地区连锁经营企业的税源控管力度。其次,税务部门应当充分借助地方政府主导建设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加强与商务、财政、工商、地税、银行等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换,建立多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共同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六)突出监控重点,开展大型品牌连锁企业(集团)的专项税收治理针对当前连锁经营呈规模化、集团化发展以及上市公司逐渐增多的趋势,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及时将本辖区大型连锁经营企业纳入重点监控管理范围,配备高素质、专业化的人力资源,实施税源专业化集中管理,加强日常征管数据的比对分析和纳税评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进一步密切税务系统内部的上下联动和管理协同,按照“统一选案,联动检查,信息共享,以查促管”的思路,每年确定一至两个连锁行业,抽取一定比例具有代表性的跨地区连锁经营企业(集团)进行重点解剖,实施跨区域联合税务检查。通过联查,深入解剖大型连锁企业(集团)的运作模式、经营手法和涉税问题,从中查找出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总结经验,举一反三,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达到规范税收管理、促进征管质效提升的目的。
作者:李榕滨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