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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海洋领域出现的问题有:岛屿主权争端的日益复杂化、多数海域划界分歧和争端尚未有效解决、各国对公海海洋资源争夺更加激烈、海盗和海上恐怖势力泛滥、海洋环境污染等,几乎涉及到海洋领域的方方面面。《公约》在应对这些问题时,出现了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国际海洋各种情势变化的状况,亟待补充和完善。例如,尽管《公约》为确定和分割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海洋法的生效也刺激了国家间的海域争端,海洋权益的分享和分割造成了新的矛盾乃至冲突,尤其是根据海洋法200海里大陆架原则出现的管辖权重叠海域,造成广泛的冲突,使海洋划界更加困难。比如,对相邻或者相向国家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划界的原则,有“中间线”、“等距离”原则和“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等,导致许多国家之间的海域划分及岛屿争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军事活动问题约定不明也容易产生矛盾。又如,一些国家通过本国或国家集团的单方面行动,对《公约》中未做明确规定的空白部分或仅有原则性规定的部分,通过国内法或国家实践进行“填补式”或“具体化”的适用,对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展开激烈争夺。或是对海洋法内容进行修订,如美国单方面倡导的防扩散安全倡议(PSI)拦截原则,美国与利比里亚、巴拿马、马绍尔群岛等船旗国签订的船舶登临检查双边协定的内容,使得协定的缔约国有权对位于沿岸国领海之外的、运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生物、化学武器等国际条约所禁止物资的其他缔约国的船舶行使停船、登临检查等执行管辖权。海洋法还存在未明确地带,经常导致国际法理论和国家实践的矛盾和冲突。有些国家拒绝加入或批准其中有些条款极不利于本国的《公约》,这都对海洋秩序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无疑构成巨大威胁和挑战。针对上述情况,当前中国通过制度建设手段推动和谐海洋建设,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方面,当前中国应加强对包括《公约》在内的法律文件以及《21世纪议程》等政策文件的理论研究,为优化国际海洋法提供充分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意见。现实情况表明,当前对国家间的海洋权益争议《公约》提供不了完全适用的法律根据。对于《公约》,既要充分享受它带来的各种现成的利益,与此同时,还应逐渐完善它的各种重要制度,包括对处理和执行政策的国际组织和机制的建设。事实上,在中国的国际海洋法研究中,目前尚缺乏对此问题的系统研究,其研究主要分散在对国际海洋法,尤其是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宏观研究之中。由此,当前军地海洋法研究力量应有效整合深化研究,提出修订和完善法规的系统内容,并加强国际学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以增强立法话语权。
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国际海洋制度制定、修订和完善,争取成为国际海洋制度制定的重要影响方。为了保障国家海洋权益加强国际合作,迄今为止,中国加入了许多国际海事条约和组织。在未来更加激烈的海洋竞争情势下,世界需要更多的海洋法律规范,中国作为负责任的海洋大国应努力健全与完善国际海洋制度,加强海洋法律制度效用,协调各国海洋权益,应对各方利益交错、日趋复杂的海洋政治环境。为此,中国应以完善全球性国际海洋制度的基本规则为着眼点,积极主动地倡议国际海洋制度的修改、完善和新制度的制定,对领海的宽度问题、国际海峡的通行制度问题、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性质问题、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问题、国际海底的开发制度问题、海洋环境污染的管辖问题、海洋科学研究的“同意制度”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执行力等海洋法焦点问题提出看法,努力成为全球海洋规则的参与者和主要制定者,有效维护和促进中国国家战略利益,同时推动和谐海洋目标的实现。应该客观看到,海洋制度的确定和修订有赖于我国与主要大国的协调能力。应该客观看到,今天国际机制运作仍然主要是大国合纵裨阖的过程,同样在国际海洋政治领域某些海洋大国具有极大影响力,使得国际海洋政治也具有鲜明的大国政治的意味。因此,实现国际海洋治理制度化,海洋大国是关键。如何说服这些关键性海洋国家接受海洋制度的约束是该理念实现过程中面临的重大挑战,如何联合发展中国家让其接受相关海洋制度是需要智慧的,也需要相当长的反复博弈过程。
二、推动各全球性国际组织发挥沟通协调积极作用,寻求调节海洋矛盾冲突组织依托
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构建国际海洋和谐秩序不仅需要海洋治理制度化,还应该通过相应的载体与平台调节国际海洋冲突矛盾。一方面,加强和完善联合国体系之内的国际海洋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协调作用。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60周年典礼讲话中强调,中国坚持在联合国框架下组织开展国际海上安全合作,履行国际义务。事实上国际海洋事务已经成为联合国的热点问题,联合国系统有大量处理海洋事务机构。如海洋事务与海洋法司(DOALOS)、根据《公约》建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等处理海洋议题的专门组织、国际海事组织、以及经社理事会内的海洋法机构、粮农组织的渔业机构、仲裁法庭以及特别仲裁法庭等。作为世界上最大、最重要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可以秉承其宪章所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对国际海洋主要问题进行协商,成为建立国际海洋和谐秩序的主导力量。应该看到,虽然既有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已经发挥着调节海洋矛盾的作用,但是面对国际海洋的复杂形势,相关国际组织还需要适时应变,通过全方位、各领域循序渐进的改革,解决许多组织大会的间隔期限比较长,不利于解决突发事件的问题,同时优化表决制度,提高表决制度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联合国各海洋组织成为大国推行海洋霸权的工具。另一方面,发挥联合国体系外其他国际组织的作用,使之与联合国共同成为带动海洋和谐秩序建设的重要依托。十八大报告提出:“我们将开展同各国政党和政治组织的友好往来,加强人大、政协、地方、民间团体的对外交流,夯实国家关系发展社会基础。”在建设海洋强国过程,也需要我们加强同政府间国际海洋科学组织沟通联系,为扩大中国在国际海洋政治影响奠定社会基础。联合国系统外约有五、六十个独立的政府间国际海洋科学组织。其中多边组织较多,大多为专门设置。如1947年组成的南太平洋委员会(SPC),主要目的是促进南太平洋区域的海洋资源开发。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与海洋事务相关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大量兴起。由于非政府组织与现存的国际组织、机制相比,可以说它们意识形态色彩较淡;而且其观念、观点容易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决定了中国在依托非政府组织宣传和谐海洋理念方面可以大有作为。中国应通过培育发展壮大与海洋事务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并和国际上相关组织保持联系和沟通,扩大中国在此间影响力。此外,一些区域性海洋管理机构也可以在和谐海洋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地中海沿岸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应机构———“地中海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它在协调地中海沿岸国家海洋利益过程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值得其他区域效仿,以加强地区内国家间的海洋事务协调与合作。随着中国国力与影响力的迅速提升,中国应增加参与国际组织的深度与广度,增强影响现存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机会与能力,以实现更好依托国际组织处理海洋矛盾。
三、开展多边外交活动,积极推行区域合作战略,构建建设海洋强国的外交基础
当今围绕海上权益纷争,迫切需要国家之间的灵活的外交手段主动推动区域海洋合作机制的建设,形成一种共赢的态势,避免单一的、排他性的单独领有状态,这样就有助于更好地能够在多赢的基础上解决海上纷争。建立海上危机控制和处理机制,第一时间化解危机和阻止危机升级。作为一个典型的大陆滨海国家,我国长期存在的传统安全威胁和日益增多的非传统安全威胁,导致了海上危机的来源和影响因素日益多样化,使我国面临着复杂的海上安全形势。可以说,海上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机,包括领土和主权争议、海域和领海界线纷争、海洋资源权益之争、大国海上冲突、海上环境污染和自然灾害、海盗及恐怖主义袭击等,都有可能在中国周边海域发生。因此,建立危机控制与处理机制显得十分必要,它与战略对话可以形成良好的互动效应,第一时间化解危机和阻止危机升级。危机管控来自于先期协定修订和约定,如中美在1998年签署的《关于建立加强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的协定》(MMCA),我国有必要和周边海洋国家签署类似的双边协定以防范于未然。同时应看到,危机管控来自于现有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建立,建构科学、合理、先进的海上危机管理机制,对海上危机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在国家的领导下,海洋行政力量和海上武装力量各施其职,分工合作,对海上危机进行控制、管理。
加强双边或者多边沟通协商,增强战略互信。当前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争端多、影响大,例如因南海问题中国、越南、菲律宾国内因此事民族情绪高涨,民族对抗情绪强烈,一些国家反华情绪增强,面对此情况我们在处理海洋争端时不能操之过急和简单化,应努力实现既要争取海洋争端的有效解决,又要保持周边环境的和平稳定,努力实现将自身的海洋权益的维护与建立和谐的海洋秩序统一起来。具体而言,中国应该和周边海洋国家保持经常性的官方接触,并将这种对话和接触机制化、制度化,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商讨和解决。积极参与双边或者多边磋商可以通过一些地区性的有利于构建地区多边海洋事务合作机制安全的论坛来实现,如亚太合作安全理事会、东盟地区论坛等。中国不但应积极参与此类机制,还应创建以中国为主导的亚太各国广泛参与的国家层别的多边对话与磋商机制,以阐述中国对亚太海洋事务的看法,推动各国互信建设、海洋事务合作。应客观看到,当前西太平洋区域海洋政治格局错综复杂,中国还面临其他挑战,需要恰当应对。2010年以来,美国在亚太地区动作频频,公开表态介入南中国海事物,联合韩日,组成各种形式同盟,大有在东亚形成围堵中国的态势,主导东亚局势的企图明显。当前如何与美在东南亚共处,开展战略竞争而不激化矛盾是个难题。同时近年来,日本联合亚太地区的海洋国家和岛国开展海上共同执法活动,积极致力于在亚太地区构建以日本为主导的多边海上安全合作机制。对此,中国除应继续倡导共同安全、综合安全等新安全理念外,还应主动应对上述挑战,通过多边外交活动以把握本地区海上秩序的走向,防止亚太地区的部分国家在美日等国家影响下形成遏制中国的联盟而增加对峙和紧张关系,而应该解决海洋争议问题,增进中国与东亚国家的政治互信与睦邻友好,塑造新的区域海洋安全环境。建立中国主导下的多边海洋事务合作机制,实现区域内海上多方合作。与其他国家合作是处理海洋事务的重要方式。中国应和多国开展在基础海洋学研究、防灾减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等领域的合作,为稳定周边作出应有的贡献。当前,中国应努力与周边国家签订双边海洋合作协议,执行已经签署的海洋合作协议,充实与周边国家的海洋合作框架。当前,围绕海洋问题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领域是打击海盗和海上反恐。近年来,由于海上恐怖事件的频频发生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各国联手海上反恐,重拳打击海盗成为大势所趋。目前,对于海上安全的国际合作,已受到各沿岸国的重视,东盟国家推出了“空中之眼”联合巡逻措施。此外,还有论坛性质的海上安全合作机制,如东盟地区论坛海上安全小组(ARFMaritimeFocusGroup)、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CSCAP)、亚洲安全会议(香格里拉对话,SLD)等。2006年11月,依据《亚洲反海盗协定》在新加坡正式建立了“反海盗信息共享中心”,亚洲反海盗合作机制由此启动。这些机制的运行各不相同,实际成效也不一样。这些安全合作机制有广泛性的,也有局域性的,应该特别关注那些具有排他性、带有明显的针对性的安全合作机制,避免其成为地区不稳定的因素。近几年,日本、马来西亚、印尼、新加坡等六国的海岸警卫队共同组建一支海上反恐巡逻队,重点在马六甲海峡等海域进行联合海上巡逻,以应付紧急情况的发生。在北部湾地区,中国和越南实现了联合执法巡逻。在此基础上,中国应积极探索中外联合巡逻的新模式,拓展联合巡逻的执法领域。目前,中外联合巡逻主要以渔业执法为主,未来应该向联合打击海上走私、偷渡、非法打捞水下文物等方向拓展,实现联合巡逻的综合执法功能。中外联合执法必须要以相应协议的签订为前提,但我国目前在黄海、东海、南海方向与朝鲜、韩国、日本及东南亚诸国均存在较大面积的海洋争议,签订相关协议暂时难以实现,与这些国家难以进行联合巡逻。目前,先可以做的是中国应加强与东南亚各国海上执法机构在具体部门层面上的交流,为中国构建更为广泛的多边海上合作机制奠定基础、构筑框架。此外,中国可多通过在海啸预警、海洋洋底探测、海洋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对邻海国家予以支援,扩大中国影响。
四、拓展军事外交领域和加强海洋安全合作,以恰当方式应用海上武装力量推进海洋强国建设
中国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不但不会对周边国家构成威胁,反而将成为捍卫亚太地区和平稳定的中坚力量。因为,正如有论者认为那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处理国际事务的法律基础。这些原则也应该成为建设海洋强国的原则,中国成为海洋强国之后,也应该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不搞海上霸权。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目的是利用海洋获得国家利益,从而实现民族复兴,是一个不称霸的海洋强国。”
此间存在着辩证对待海上军事力量作用问题。按照十八大报告所言,今天军队应“高度关注海洋、太空、网络空间安全,积极运筹和平时期军事力量运用,不断拓展和深化军事斗争准备,提高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为核心的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同时,“中国军队始终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力量,将一如既往同各国加强军事合作、增进军事互信,参与地区和国际安全事务,在国际政治和安全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依此精神,在海洋政治领域,需要拓展军事外交领域和加强海洋安全合作,以恰当方式应用海上武装力量推进海洋强国建设。通过加大军舰出访频率等方式,扩大海军外交影响力。海军外交是海军根据国家外交需要和对外军事交往的具体要求,利用其活动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参与支持国家政治外交的活动。海军外交是国家外交运用的组成部分,执行的是国家外交的使命。形式主要包括舰艇编队出访、高层互访、人才交流、军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自1985年海军开始对外出访以来,出访次数和舰船艘次持续增加。今后更应加大军舰出访力度,增加出访国家和官兵人数;中国应建立与外国海军特别是亚太地区海军的对话磋商机制,积极参加西太平洋海军论坛(WPNS)、亚太各国海军大学研讨会等多边海军论坛,进行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等双边海军对话和学术交流,提出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的倡议,与亚太国家签定海上安全合作协议,实现机制化防务合作和军事交流;开辟海上军事通信渠道,建立军事互信机制,防止战略误判的发生。
继续举行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加大对海上合作安全机制的探索力度。中国自1999年首次以参演国的身份参与海上联合军事演习以来,至今十年时间共计参与不同规模的双边、多边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几十次,不断加大对海上合作安全机制的探索力度。但是,由于中国参与海上联合军事演习的时间较短,实践性较为缺乏。当前,应解决演习局限于“反恐”、“搜救”、参演伙伴国少、参演舰艇单一、外界因素干扰大等问题。有论者认为针对这些问题,中国在未来参与海上联合军事演习的实践中,应着重在丰富演习内容、扩大演习规模、完善机制化演习、鼓励与外洋国家演习等方面下功夫。当前,美国主导的海上军事联盟,区域防务合作广泛,有广泛性的,也有局域性且排他性的,带有明显的针对性,正成为地区不稳定的因素。例如,美国所主导的主要是西方国家参与的海上军事联盟和安全联盟,如美日同盟、美澳新同盟、美日澳三边战略对话(TSD)等。依托联盟这些国家在热点区域频繁军演,如何和这些联盟展开必要的对话减少对抗是应解决的问题。继续参与国际援助和人道主义行动,发挥大国海军负责任作用。当今,以和平、发展、合作为主题的全球化时代,海军应主动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尤其是在联合国授权行动框架内,积极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国际救灾行动,发挥大国海军负责任作用,并应积极参与国际救援行动和人道主义行动,担负搜救遇险人员、救治伤病员和卫生防疫等任务,协助中国政府向有关受灾国提供救援物资。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中国海军“和平方舟”号医疗船巡医南亚、非洲和南美洲就取得良好的外交效果,扩大了中国在这一区域的影响。
打击海盗,为商船护航。根据联合国授权,中国海军已经于2008年12月26日开始至今持续派出护航编队赴亚丁湾索马里附近海域执行商船护航和打击海盗任务,保护重要运输线安全,充分体现中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的负责任大国形象。下一步应拓展商船护航和打击海盗区域,实现联合部分友好国家在马六甲海峡和南中国海开展新的护航行动,进而还要联合其他国家海军共同应对海上其他非传统安全挑战,包括海上恐怖主义、海上走私、海上贩毒及贩运人口、海上有组织犯罪等。
作者:陈仕平郭真单位:海军工程大学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