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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的演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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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的演进

一、“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确立、认同与主导阶段

1991年中国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在向世界气候大会提交的建议中提到,各缔约方应在公平基础上承担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发达国家应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据此,中国在国内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积极开展气候变化研究并制定相关法规,对外方面还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中国的邹况蒙、丁一汇、秦大河等科学家在IPCC活动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这一时期的国际气候谈判会议成果,一方面体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对“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认同,另一方面同时显示了该原则在这一时期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在1995年柏林会议上,印度政府代表发展中国家表示,对大会通过的《柏林授权书》第1/ep.1号决定加强了缔约附件一国家的减排承诺而不会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减排目标非常满意,并同时向大会提交了一份不限制成员名额的磋商小组的讨论奠定基础的草案(“绿皮书”),该草案是政府代表与非政府组织之间进行合作的一个罕见事例。另外,法国、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对第1/ep.1号决定表示支持。

1996年7月8-1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COP2)在日内瓦召开,大会通过的《日内瓦宣言》重申,根据《公约》所作的各项现有承诺,包括表明附件一缔约方率先设法改变《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同时对于欢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努力执行《公约》,从而处理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1997年在日本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中明确提到,《公约》中的附件一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第一个承诺期内,必须在1990年排放的基础上减少5.2%,发展中国家没有具体减排任务。会议通过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Z)、排放贸易(ET)三种机制也都体现了“柏林精神”;1998年11月2-14日,160个国家达成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BuenosAiresPlanofAction),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保技术,并通过向那些排放量远远低于所订标准的国家提供资金,切实解决有关《京都议定书》三机制具体操作问题,推动《议定书》的执行。1999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在德国波恩《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COP5)上,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技术的开发与转让”“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经济转型国家的能力建设”等决定。此次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京都议定书》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可以遏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不断增加,但必须尽快付诸实施。

在这一时期内,促使世界各国能基本遵循“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主要原因有:首先,是严峻的气候现实影响。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PICC)分别在1990年和1995年了两次评估报告,为国际社会敲响了警钟,随着气候变暖,不仅各种灾害性天气频频袭扰世界各地,而且海平面的上涨还会严重危及小岛国家的生存空间,另外,大气的温度升高还给那些会影响人类健康的微生物创造了温床。其次,蓬勃发展的环保运动已经深入人心。自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以来,世界气象组织首先于1979年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一届世界气候大会。之后,许多相关的国际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发表了《内罗毕宣言》、《菲拉赫声明》等有影响力的国际文件。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PICC)的建立及随后新德里、北京等地召开的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会议,更是起到了持续的推动作用。当然,这其中也包括风靡北欧的“北欧绿色左翼联盟”和德国的“绿党”等民间活动。最后,世界各国的学界、政界都对环境问题,尤其是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危机有比较清醒的认识,这无疑也极大地推动了“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贯彻实施。“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顺利实施不仅明确了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而且也有利于世界各国和谐相处,并能够建立为各国接受的公正的国际机制,从而为协力应对气候危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发达国家对“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抵制、质疑阶段

随着时间的发展,部分发达国家出于自身狭隘的国家利益考虑,自《公约》第六次缔约方(COP6)海牙会议始开始质疑并抵制“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落实。美国。在美国国内,首先在减排问题上,美国要求发展中排放大国进行绝对量化减排。1997年美国通过《伯顿法案》明确要求总统不能签署任何量化减排条约,除非《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发展中国家设定减排限制。此后,美国还利用《美国气候安全法案》和《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对那些未采取减排量化的国家征收碳关税。其次,在对外资金技术援助上,《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体现了一切以美国利益为出发点,不仅在对外转移资金技术配额比例上大大低于其本国国内比例,而且受援国接受援助的条件也比较苛刻。美国为了本国利益,坚持不接受“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在不合理诉求未实现情况下,2001年不惜退出《京都议定书》,在国际上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另外在海牙会议上,美国坚持要求发达国家可以无止境地用森林和植被抵消排放,用对外援助换取排放指标;在波恩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积极推进大量生物品种的保护,却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要求不予回应。欧盟。在减排目标上,法国及东欧等国对欧盟把2020年减排目标由20%提高到30%持怀疑消极态度。为了促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参与到减排阵营中来,欧盟还制定了一个欧洲版的减排方案,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IPCC制定的方案目标明显有失公允,不符合公平原则。欧盟2008年通过的《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法案》所包含的“碳关税”和“碳包含机制”,在实质上和美国的《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一样,都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变种。至于资金技术方面,欧盟要求发展中国家必须做出“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苛刻条件,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欧盟由于担心自己在对发展中国家上失去技术优势,在对发展中国家帮扶方面开始持消极态度。

发达国家在这一时期对“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及对国际气候谈判态度的转变绝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和政治原因。从经济角度来讲,由于碳排放和能源消费是经济发展,尤其是工业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减排不仅要求发达国家投入大量资金来提升工业成本,同时还会影响到本国经济未来发展的空间。为此,发达国家为了本国的经济发展和降低失业率,自然而然会消极对待;政治方面,面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危机,面对日益高涨的国际呼声,发达国家一方面积极参与,争取在气候谈判中为本国赢得更多话语权。另一方面,在面对部分新兴经济体国家时,却强调让他们与发达国家承担相同的减排责任,企图以自身的经济、技术优势来打压新兴国家,阻挠这些国家的未来发展空间,继续维持旧有的国际经济秩序。

三、“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补充修正阶段(后《京都议定书》)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加上在美国大选中获胜,尤其是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在气候谈判中采取了更为灵活的策略,国际社会开始对“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进行不断补充修正,使一度陷入僵局的世界气候治理又重现曙光,气候治理步入了后《京都议定书》时代。首先是原来一度抵制原则实施的国家开始回归。俄罗斯作为发达国家,在全面衡量了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和国际影响之后,于2004年11月批准了《议定书》。据世界银行预测,整个《议定书》生效期间,俄罗斯可以从出售碳排放权获利约200亿美元。梅德韦杰夫作为俄罗斯最积极推进气候政策的总统,更是在2009年12月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高调宣布,到2020年将本国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5%。2007年,一向关注环境并素来与绿色阵营合作的澳大利亚工党在大选中获胜,陆克文总理在就任当天就宣布澳大利亚政府批准加入《议定书》,并在国内开始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计划、开征资源税等。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加入该条约(超过61%全球排放量)。其次,发达国家积极修正自己的气候政策。在减排问题上,美国虽然没有加入《议定书》,但是迫于国内外的一些压力,美国在2006年联合日本、韩国、中国、印度和澳大利亚等国启动“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伙伴计划”,该计划旨在促进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转让,减少气体排放,增强能源安全。2009年,美国甚至提出了基于2005年为基础,到2020年减排17%的目标。欧盟在2008年制定了《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修正了欧盟排放权交易体制,承诺在第二减排期内,力争到2020年达到减排20%~30%目标。日本在2009年麻生太郎执政时宣布到2020年要比基准年1990年减排8%的中期目标,鸠山由纪夫上台后更是调整为25%的中期目标。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问题,美国靠CDM机制一方面来为发达国家获取排放权,另一方面客观上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技术市场和贸易市场。欧盟更是计划在2010~2012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总计72亿欧元的资金援助。

再次,新兴发展中大国采取更加灵活负责任的策略。以中国为例,中国作为当今世界第一排放大国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参与国际气候方面的态度也逐渐由原来的被动、谨慎阶段转变为活跃、积极且负责任的阶段。国内方面,中国认真履行在《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义务,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在减排问题上,中国开始改变原来坚持的不减排承诺政策,积极主动承担国际减排职责。总理提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最后,在世界气候问题谈判方面,经过国际社会近些年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蒙特利尔路线图”、“巴厘路线图”、《哥本哈根议定书》等重要会议成果,维护了国际社会长期坚持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减缓了全球气候变暖。这些成果概括起来是:一是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精神,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确保气候谈判按照“巴厘路线图”确定的双轨方式进行;二是就适应、技术转让、资金和能力建设等发展中国家关心问题的谈判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向国际社会发出了比较积极的信号;三是就发展中国家最为关心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问题作出了安排;四是深入讨论了2020年后进一步加强公约实施的安排,并明确了相关进程,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维护了公约和议定书的基本制度框架。在这一时期内,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开始重新关注全球气候治理,重视“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原因:第一,全球气候环境不断恶化。

2007年IPCC第四次报告指出,随着化石燃料的应用,目前全球大气的碳浓度处于65万年来最高值,大气平均气温和海平面都在不停上升。第二,发达国家积极参与。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一个国家都是利益共同体,发达国家当然也不例外。美国的奥巴马政府执政后就开始积极主张对新能源进行长期投资,更加主动参与全球气候谈判。英国、德国作为欧盟的核心国家,历来在环境保护方面堪称典范。不可否认,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在利用自身经济技术优势对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适应全球气候危机方面确实作出了很大贡献。第三,中国、印度和巴西等新兴经济大国的态度转变。虽然这些国家经济总量很大,但人均经济排放值小,且应对气候变化脆弱性强。在气候治理方面,这部分国家除了坚持“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之外,也积极灵活地参与气候会议,提出重要建议,影响谈判进程,并主动承担与自身能力相符合的减排目标,赢得世界赞誉。第四,国际社会多方政治博弈的结果。“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赖的时代。”在当今全球化日益加深的情况下,国际社会正面临越来越多的全球性公共问题,其特征具有不可分割性。面对气候危机问题,仅靠单一国家或地区努力是无济于事的。这就要求国际社会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度时艰,努力创造公平、合理、共赢世界,保护气候环境、实现永续发展是世界各国唯一的选择。

作者:张培豪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