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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比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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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比较

一、国外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比较分析

很多发达国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企业“走出去”税收支持政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例举美、日、法、韩等主要国家在抵免制度、税收延付与CFC法规、风险共担制度、关税优惠,税收饶让、预约定价税制。

(一)抵免制度许多发达国家都采用分类综合限额的税收抵免方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现象,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不分国别的综合税收抵免方法,美国规定多层抵免的范围最远可追溯至第6层外国下属公司,对国外所纳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向前结转2年,或向后结转5年抵免。日本也采用综合抵免限额制度,不过其允许将亏损国的亏损额除外,当年在外国的纳税额超出抵免限额时,允许向后结转3年继续抵免。排除亏损国在外相当于将抵免限额增加,增大了企业的节税力度,减轻税收负担。瑞士、法国、荷兰等国实行了免税政策,比间接抵免的税收优惠作用更加直接,力度也更大。

(二)税收延付与CFC法规税收延付也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无形的“无息贷款”,对涵养税源十分有利,但有的企业利用此规定将利润保留在避税地来逃避税收,因此一些国家在制定CFC法规时,引入受控外国公司概念。美国的CFC条款规定,凡是美国股东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收入,不管其当年是否分配,也不管是否汇回美国,都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计入各股东名下缴纳美国所得税。当这部分利润真正作为股息进行分配时,不再进行缴税,且这部分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国家也都效仿美国,先后制定实施了CFC法,日本税收延付是有条件,坚持对在境外注册的子公司采取“不分红不纳税,分红纳税”的原则,既防止投资国税收不当流失,又有利于投资企业减轻税负。

(三)风险共担制度各国根据自身情况的不同而制定了不同的风险共担制度,一类是亏损结转及追补机制。美国实行此方式与企业风险共担,具体措施是允许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把前三年的利润用某个年度反正的正常亏损来抵消,并且允许将退回前一年度对被冲销掉的那部分利润所缴的税或者抵消后五年的收入并少缴税款从而弥补损失。第二类是亏损准备金制度。日本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是不同行业会有不同计提准备金比例(其中特定海外工程经营管理费用的7%,大规模经济合作和合资事业投资的25%),只有投资亏损,才能从准备金中得到适当的补偿,在投资没有亏损时,这部分准备金的积累期限为5年,第6年则将准备金分为5年逐年合并到应税收入中进行纳税申报。

(四)关税优惠政策关税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寻找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国家进行投资,建设生产基地,一方面可以降低的劳动力成本,提高收益;另一方面对核心技术进行保护保留。美国为实现企业对外投资关税的优惠,海关税则规定美国产品在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如果再进口可享受关税减免,仅对产品征增值价值的进口税。韩国除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外,出口退税的范围拓宽到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退还进口关税、临时进口附加税、酒税、交通税、农渔村特别税、教育税等七种税收。

(五)税收饶让大多数发达国家支持税收饶让,抵免对象通常是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税收减免优惠。日、韩施行的税收饶让规定签订税收协定的投资国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当作已纳税,允许抵扣。另韩国还规定,对韩国企业对外进行资源投资开发,且对方国家拥有特定资源,则该企业在对方国家享受的免除的税额在韩国给予饶让。

(六)预约定价税制预约定价制现在已被证明是一种解决转移定价的好办法,日本最早开始尝试,其预约定价由专业的机构和人才进行,组成工作组,不仅负责预约定价制度文件的起草制定,也负责预约定价安排的准备和谈签,还负责协议的签署以及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有效地提高了预约定价安排的签订质量和效率。并且制度依托完善的信息系统,日本国内收入局建立了统一的预约定价信息数据库,将所有信息归入其中,各地税务局只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就能根据自己的区域和权限使用该信息系统,不仅提高签订效率,也促进各税务局间沟通与合作。

二、国外“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

通过对各类“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在不同国家的应用分析,发现有我国已借鉴但应用不够完善的地方,也有我国尚未涉及到有待学习引用的地方。

(一)分类综合限额抵免制度分国限额抵免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对外投资企业的盈亏影响,不利于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总体经营利润的提升,因此大多国家最后选择分类综合限额抵免制度,是将来自各国的税收抵免额汇总计算总的抵免额,允许将其中的亏损冲减掉,这样可以相应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其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式是先将投资人获得的境外所得按照类别进行归类,根据各类不同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进行抵免。在直接抵免基础上,配合以完备的单层及多层间接抵免制度。运用多元化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据我国具体情况制定相宜优惠政策的同时更注重我国战略布局和行业导向,学习韩国对矿产资源投资专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二)重视税收协定的谈签税收协定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其是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防止跨国偷漏税,避免税收歧视的一把利器,特别是现在我国提出“一带一路”战略,加快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刻不容缓。为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的税收减免通过双边协定的饶让条款能发挥实际作用,使对外投资企业得到真正的税收优惠保障。

(三)防范国际避税,引入CFC法规各国在鼓励对外投资的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来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通过完善税收立法和加强税收管理等单边反避税措施,以及加强双边或多边反避税措施,来阻止纳税人的避税活动。其中单边反避税措施主要有转让定价税收制度、受控外国公司课税制度、反资本弱化及专门针对避税港的税收制度等。双边反避税措施主要有反滥用税收协定、相互交换国际税收情报等。我们应向美国和日本学习,采用CFC法则,体现对税收的严格管理,维护税收公平,同时更保护了国家的利益。

(四)与企业风险共担风险共担制度成为各国鼓励企业“走出去”的一个共同选择,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减少亏损对企业的冲击,迈向平衡甚至盈余,同时还可降低企业的税负,间接地提升企业的盈利状况。有的国家还有体现政策导向的专项风险担保措施,如日本,专门设立资源开发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再如法国,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转向保险。既体现了风险共担,又体现了政策导向,对我国的税收政策优化有很强的启示作用。

(五)加强纳税服务整合纳税服务资源,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等载体的作用,为有关“走出去”企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在实际纳税服务过程中,根据不同纳税人的情况,在职权范围内灵活变通地进行纳税服务,使鼓励政策彻底贯彻实施。

作者: 陈红 单位: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