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城乡收入差距的税收研究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财会研究杂志》2014年第十一期
(一)现行税制结构不合理,农村居民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太重现行的税收主要包括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几大类,除所得税类、财产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是直接税外,其余基本上是间接税,间接税比重高达70%以上。2006年我国取消农业税以后,从表面上看,农村居民已经没有多少税收负担,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居民除了要承担各类直接税外,在生产和消费过程还要承担一定的间接税。农村居民作为消费者,在购买生活用品时需承担17%的增值税;作为生产者,在购买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业用品时还会负担一部分无法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另外农村居民在消费白酒、卷烟、摩托车、护肤品等应税消费品时需承担消费税;在接受运输、通讯、保险等服务时需承担营业税,同时还需附带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间接税具有转嫁性,纳税人将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不能充分体现税法的税负公平原则。根据量能课税的原则,要比较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间接税负必须考虑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在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显著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情况下,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所承担的间接税与各自的收入的比重来比较两者的间接税负担才是有意义的。仅以增值税为例,假设一农村居民的月收入为1500元,一城镇居民的月收入为5000元,月基本消费农村居民为900元,城镇居民为1500元,则农村居民负担的增值税占收入的比重=(900/1.17*17%)/1500≈8.7%城镇居民负担的增值税占收入的比重=(1500/1.17*17%)/5000≈4.4%从中可以看出,在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消费多出40%的情况下,他们负担的间接税只占收入的4.4%,而农村居民负担的间接税占了收入的8.7%,说明农村居民的间接税负要比城镇居民的间接税负大得多,不符合税收的量能课税原则。
(二)部分支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失公平,缺乏有效性部分支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失公平,缺乏有效性,没有使真正需要政策支持的农业生产者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税收政策对农药、种子、种苗、饲料、农膜、农机具、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有减免税甚至退税的优惠,其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的收入。但是由于人工等费用提高导致生产资料价格猛涨,减免的税收只是杯水车薪,农民的负担并没有真正降低,反而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得到了好处。再比如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初加工产品按13%计算销项税和进项税,而深加工产品则按17%计算销项税和13%计算进项税。由于深加工产品一般以初加工产品为原料,购进时按13%计算进项税,而销售深加工产品时按17%计算销项税,这意味着深加工产品享受不到4%的优惠税率,形成了所谓的“高征低扣”现象,不利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发展,也制约了农产品的销售,阻碍了农业产业化水平进程,不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二、调节城乡收入差距的税收政策建议
针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现状,政府应从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两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从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下面主要探讨税收政策的改进与完善措施。
(一)调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目前我们的税收总额中绝大部分来自间接税,间接税的转嫁性导致现行税制不能充分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我们应调整各税种的税率结构和征税范围,降低间接税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逐断消除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对于城乡收入分配的不利影响。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尤其是一些居民刚性需求商品的税率,降低消费者的税收负担。对于消费税,可以适当提高部分高档商品的消费税税率,例如高档轿车、燃油、奢侈品等,而对于低端的摩托车、啤洒、黄酒、护肤护发品等商品,可以考虑适当降低税率。对于营业税,可以考虑与增值税同时降低税率。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营改增”试点,在制定“营改增”方案时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行业发展特点,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略有下降,尽量消除重复征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降低以后,以流转税为依据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间接税,也会随着流转税比重的减小而减小,最终实现降低间接税比重,增大直接税比重的目标。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以有效调控收入分配,在整个税收调控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已经具备改革的条件下,应下定决心有序推进系列改革,这将对我国税制结构的整体优化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模式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将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经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有费用扣除的项目十一个税目合并为一类进行征收;而将没有费用扣除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合并为一类进行征收。同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将所有收入包括资本所得和职工福利性收入等“工资外收入”纳入征税范围,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税等税收优惠。在税率的设计上,对于综合征收的各类所得,建议全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取消比例税率,同时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保持税负公平。在确定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时要考虑地域、婚姻家庭、物价指数等因素,切实保护中、低收入者的利益。
(三)健全财产税财产税是一种直接税,税额与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成正比,税负难以转嫁,可有效调整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现象,更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现阶段,城乡居民的个人财产拥有量差别巨大,通过完善财产税制能够起到一定的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目前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几个税种,税种少税基窄,应扩大税基,提高财产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充分发挥财产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同时,探讨开征社会保险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现阶段下,由于个人财产登记和评估制度不完善,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条件还不成熟,但还是应积极创造条件,把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作为未来税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四)加大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力度城乡居民的税负主要来源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流转税,在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仍然较大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出台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降低他们的流转税税负。对农村居民应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税收优惠,对于某些特定的商品,可以直接免税,或者对农村居民进行税费补贴。在城镇,应增强对中、低收入居民的税收优惠,尤其是加大工资性收入的减免税力度,从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税收方面应加大优惠力度,建议将农产品初加工产品的增值税率调整为17%,然后再对初加工产品缴纳的增值税款实行全额退税,实际上相当于免除初加工产品增值税。这样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也不至于减少,避免“高征低扣”现象,减轻企业负担。待时机成熟,再向深加工产品实施零税率优惠。农业稳定发展,农村居民的收入才有保障,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才会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是各级党政和有关职能部门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要善于利用税收政策这一调节收入差距的有力工具,设置科学合理的税制结构,制订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从而使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得到有效调节。
作者:杨秀梅单位: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