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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依据
省人民政府与市政府签定的《“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指标要求,《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十一五”污染减排规划>后期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陇政办发[]28号)及省环保局核定的我市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基础数据。
二、目标和任务
年全市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计划控制在0.88万吨以内,比年下降6.25%;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计划控制在0.87万吨以内,比年上升6.68%。
计划削减二氧化硫(SO2)150吨,全部为工业SO2排放量;削减化学需氧量(COD)800吨,其中工业削减100吨,生活污水削减700吨。
为保证完成年污染减排目标任务,计划安排工程减排项目13项。
三、减排目标可达性分析
年全市COD减排任务是800吨,;年全市二氧化硫减排任务是150吨。各县区制订的减排计划削减量有缺口的应补报项目,补齐缺口,确保减排任务的完成。计划任务量为预测值,实际量以年终考核量为准。各县区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落实情况。
我市的COD减排措施主要依赖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新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及污水处理项目的配套管网建设进度将直接影响我市的COD减排效果。因此,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列入减排计划的减排项目,争取徽县污水处理厂项目早计划,早开工,武都区、成县二家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建设尽快完成,以最大限度发挥减排效果。
四、主要措施
(一)狠抓工作责任落实,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建立健全污染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将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环保目标责任书,加强考核监督,定期公布污染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将污染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各县区要把总量削减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把好项目环境准入关,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点对点”调剂制度,新(扩、改)项目的排污总量从辖区内削减量中调剂使用;对不能实现“增产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新建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同时,把好项目竣工验收关,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按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加强核发后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超标排污。建立项目审批台帐,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项目审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调剂情况上报市环保局。
(三)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上报制度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上报制度包括月报和季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环保局完成。月报主要是按照环保部年终核查要求上报减排项目基础台帐,季报按国家环保部格式和要求上报。
(四)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监测制度
为准确核定减排情况,市、县、区环保部门要采用自动监测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列入减排计划的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削减工程进行现场监察和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进行在线监控设施比对和校验,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有效减排;关停项目必须每月督察一次,防止死灰复燃。减排项目治理设施监察报告、监测报告、比对报告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五)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考核制度
1.强化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单位是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是落实减排任务的主体。各级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各项具体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企业,切实把污染物总量减排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抓紧抓好。各减排单位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2.严格污染减排责任追究。建立减排工作考核制度,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局和监察局牵头,会同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季度核查和年度考核。严格减排工作责任追究,对未落实减排措施、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因工作不力、渎职失职造成减排工程项目建设进展缓慢,要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认真实施污染减排各项重点工程
按照《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陇政办发[]196号)要求,重点抓好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冶炼企业烟气综合治理、工业废水治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与配套管网改造等工程。对列入年减排计划的工程项目,要尽快制订项目建设方案,落实资金来源,狠抓工程质量,确保按期建成运营。对年未完成的项目,实施限期治理。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要加大城市污水管网的投入和建设力度,尽快完善城市污水管网;运行体制不顺的,要加快企业化改制和市场化运作步伐。
(七)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加大环保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突出污染减排重点工程运行情况的检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使其持续发挥减排作用。同时,结合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对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和污染减排重点工程,按省上要求按时将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到位,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提高监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