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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1、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各级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学法制度、法制讲座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两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建立健全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对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市人保局、市直其他单位,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强化依法行政水平与能力考察。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察,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应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对拟从事政府法制、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得从事政府法制、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保局,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对精简、调整、下放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督;继续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完善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和行政审批代办制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和完善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推行网上审批服务。(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审批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科学划分和规范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职能和权限,理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避免职能重叠,防止职能缺失。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强化县、乡政府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重点加强其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领域和在劳动、就业、社区服务、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职能。(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完善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绩效管理的重要标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6、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进行风险评估。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应组织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重大决策应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直其他单位,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应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抓好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直其他单位,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重大决策作出后,决策机关应加强重大决策落实的督查督办,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直其他单位,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9、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各级政府、市直各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执行《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直其他单位,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对县(市、区)政府及其市直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各级政府还应建立健全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直其他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两年应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应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直其他单位,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文明公正执法
12、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要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文化、林业、商贸、城市管理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直其他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则,规范取证活动,杜绝违法取证行为;规范执法检查活动,防止随意检查、执法扰民。严格执行《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15、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权和行政执法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活动,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执法案件和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坚决纠正不执法、乱执法现象。(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保局、市监察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保局、市编委办公室、市直其他单位)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运行效能
17、加大政务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国有资本、资产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规范。推进公开渠道向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延伸,提升基层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服务水平。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依法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身做好保密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直其他单位,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推进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加强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在完善服务功能、规范“窗口”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强化监督管理上下功夫。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归并集中,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直其他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直其他单位,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完善政务公开监督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把实行政务公开列入目标管理内容,定期组织对门户网站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建立健全调整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1、建立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市直其他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缩短受理时间,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对社会影响较大、案情比较复杂、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积极采取公开听证、当面核实的方式进行审理。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保证一般案件至少2人承办,重大案件3人承办。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做好信访件转送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行政程序中。(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信访局、市直其他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重大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分析制度,严格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4、自觉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认真对待网络监督,增强运用网络手段访民意、查民情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直其他单位,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5、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做好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推行风险岗位廉能管理,推行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直其他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6、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保局、市直其他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依法行政保障
27、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定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8、强化依法行政领导责任。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9、建立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本地依法行政的考核标准,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干部任免和奖惩挂钩。(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保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考核办、市直其他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0、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直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得少于3人,执法任务较重的市县政府部门应设立法制科室。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切实解决法制机构人员少、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使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承担的责任、任务相适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各地、各部门应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任务分工,确定今后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阶段性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工作完成时限和具体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