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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人民健身暂行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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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人民健身暂行计划

全民健身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还关系到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全民健身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全民健身计划(—2015)》,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5年)的通知》(政〔〕66号),结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和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强化政府体育公共服务,推动全社会参与健身事业。推动健身服务常态化,促进健身生活化,切实提高全市公民体质及健康水平,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市体育事业科学发展,为市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建立具有鲜明的侨乡特色、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可持续发展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使全市体育健身设施得到明显改善,体育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群众组织科学健身指导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活动更加活跃,体育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城乡居民的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身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全市城乡居民参加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生活方式基本形成。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38%以上,特别是女性及农村人口参与体育锻炼的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

(二)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素质进一步提高。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标准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人数比例增加到90%以上,在校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其中达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超过20%,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三)体育健身设施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各县(市、区)建设1条以上的健身步道或登山步道,在城市公园、绿地以及乡镇公园实现健身场地设施100%覆盖率,沿海地区可建设海上运动项目设施;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本校师生开放体育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到2015年,常住人口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

(四)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健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全民健身纵向组织网络。形成覆盖各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俱乐部等全民健身的横向组织网络,推动体育组织的实体化进程。

(五)全民健身活动更加活跃。坚持开展经常性、传统性、地区性和民俗性的全民健身活动,统筹推进不同人群体育健身活动均衡发展。积极扶持和创建能体现特色和风采的群众体育品牌活动,使健身活动项目更加丰富。倡导公民每人参与1个运动项目,掌握2种健身方法,每周参加3次以上的健身活动。

(六)全民健身指导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进一步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健全各县(市、区)体质监测指导机构的职能,同时广泛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开展义务健身辅导,培育全民健身骨干,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服务网络,使健身指导常态化。到2015年,全市每千人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1.6人,确保在各乡镇(社区)体育部门、全民健身工程点、社区健身点、晨晚练点均配备有体育社会指导员。

(七)体育健身服务业稳步发展。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硬件资源优势,引入民间资本投入体育健身服务业,不断增加体育健身市场供给。规范健身市场秩序,增强市民体育健身消费意识,提高体育健身消费水平。加大健身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培育和形成一批实力雄厚、技术力量强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品牌。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新兴媒体,开办专栏、举办讲座、播放公益广告,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加强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倡导人人健身、天天健身、终身健身,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二)强化公共服务

1、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计划的要求,加大对体育健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到2015年,各县(市、区)要按照新“四个一”标准要求,建立标准田径场,游泳池(馆)、体育馆及健身登山道,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将场馆建设向具备条件的乡镇延伸;100%街道和乡镇建有1个以上体育活动场所,100%行政村建有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点,有条件的村(居、社区)要进行健身工程精品化建设;沿海各县(市、区)要根据各地条件建立“沿海体育健身带”,使全民健身工程向大海延伸,拓展健身空间,使本地区体育健身设施有明显改善,布局更加合理,空间更加广阔。

在城乡改造建设、新建社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要根据《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划体育健身设施,并报体育部门审批、验收。充分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河流、山川等公共资源和自然资源,建设室外健身设施。

2、不断强化健身组织管理。加强对各体育社团组织的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体育协会和组织,要在注册、办公用房及活动场所等方面提供扶持和帮助,提高其规范化、社会化、实体化水平。

3、持续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到2015年,各县(市、区)设有1个以上体质监测指导中心,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建立移动体质监测站,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日常体质测定,为广大群众提供上门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根据个人的体质状况,提供具有个性化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以提高群众健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与乡镇(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相结合的体质监测指导站。与相关院校合作,建立体育科技服务队伍,大力开展体育科技下乡活动。

各县(市、区)普遍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100%的乡镇(街道)设有体育健身指导站(点),100%的行政村有专职或兼职人员抓体育健身,开展健身活动,传播科学健身知识,教授健身技能,做到“有设施、有组织、有指导、有活动”。

完善支持全民健身事业开展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本投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体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建立和完善体育健身服务规范。

4、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管理。继续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坚持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开展体育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拓宽培训渠道,改革培训方式,重视培养指导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吸纳优秀教练员、运动员、体育教师等授予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体育指导服务活动中的引领作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对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免费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业务交流的平台,并给予表彰奖励。

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认证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高危险性项目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及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5、加大各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体育部门要积极沟通各相关部门,穿针引线,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别牵头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和本实施计划中要求的相关人群的体育健身,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共同抓好各类人群的全民健身活动,促进全市各类群体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三)大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培育全民健身活动品牌

1、深入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排球、气排球、网球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登山、太极拳(剑)、骑车、门球、传统武术、健身气功、揉力球、广场舞、啦啦操、跳绳、踢毽、轮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项目,推广新兴体育健身项目。

2、抓好市运会及中学生运动会、农民运动会、老年人体育健身节、机关运动会等针对不同人群的全市性、届次化的体育活动。积极培育各类全市性的单项赛事,加大宣传和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引领作用。

3、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达标活动,深入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积极推行各体育项目《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建立证书证章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4、积极打造具有特色、便于群众参与和促进两岸交流的品牌赛事。积极打造“一县一品牌”活动,力争到2015年每个县(市、区)都拥有自己的全民健身品牌,并不定期地组织各种类型的全民健身活动品牌展示会和交流会,打造一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赛事,进一步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四)扶持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

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力扶持体育健身、体育休闲、体育旅游、体育竞赛、体育康复、体育培训、场馆服务等体育服务业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营利性体育健身服务业,使健身产业从业人员明显增加,推动各种要素进入全民健身服务市场,加大管理力度,形成规范有序的全民健身服务市场,促进市场日趋规范。增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消费意愿,培育和打造一批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品牌。

(五)拓展群众体育的对台交流

充分利用与台湾的“五缘”优势,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与台湾的群众体育交流对接。继续做好“扩大民间体育交流,加强两岸体育合作,促进两岸体育共同发展”的主题活动。继续挖掘海峡两岸相同民间体育风俗,积极组织开展海峡帆船赛、武林大赛、台对渡、宋江阵、两岸龙狮文化等两岸民间体育交流活动,加强与台湾体育团体的联系与交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公益金,并根据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不得挪作他用。除体育彩票公益金外,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十二五”期间全市每年用于健身设施建设经费人均不少于4元,群众体育人均事业经费不低于1.6元,群众体育财政经费年增长比例不小于5%。

(二)强化政策支持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将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建造体育健身设施。已建造的体育健身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已建居住区不符合标准的要逐步改造。市、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分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现有公共体育场馆的利用率,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公园绿地开辟健身设施,特别是中心城区要配建多功能运动场所。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发展体育健身休闲产业。

(三)支持体育组织建设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体育行政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及办公用房、体育设施、工作人员、活动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要给予支持。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要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支持职工体育组织开展活动。

(四)加强法制建设

体育部门要进一步贯彻执行《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参与体育健身的权益,加强执法和监督检查,提高法治水平,做好全民健身的长效管理。

(五)加强协调配合

市、县两级体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全民健身各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岗位职责,加强协调沟通,配合做好全民健身各项工作,切实落实本实施计划提出的具体要求,推进城乡健身设施、健身组织、健身活动、健身指导等公共资源及服务要素的协调配置,促进全市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纳入每年的公共财政预算。

市体育局作为全民健身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督促和协调全市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实施本计划,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全民健身计划(-2015年)》和本实施计划执行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并根据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二)加强成效评估

把全民健身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文明社区、社会事业发展评价体系等各类评比、表彰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5年)》和本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根据国家有关《评估标准》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对全市全民健身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行业体协等社会团体要各司其职,各尽职能,将贯彻落实本实施计划纳入日常工作中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