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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行政执法行为的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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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行政执法行为的计划

一、落实“首次违规不罚制”。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除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应予以严肃查处外,对企业首次违规,属于非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书面形式给予教育并提出整改要求,企业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适当的原则,在自由裁量权限内应按下限标准执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梳理,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运用范围、裁决幅度、实施种类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于年5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对外公布。

三、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在2万元以上、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吊销或收缴证照等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处罚时,应按照《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要求,自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备案报告。同时认真执行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建立依法行政四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为的意见》(纪发[]4号),确保执法行为规范。

四、改革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部门要改变现行行政执法文书普遍存在的内容简单、过于原则、说理不透彻等问题,本着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积极探索和推广使用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增强执法文书的公正性、逻辑性和说理性,使行政执法文书能全面、公正、客观地反映行政执法全过程。

五、遵循行政处罚法定程序。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企业申辩的事实、理由或提出的其他证据成立或部分成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正式送达前,不得要求企业交纳罚没款,不得随意要求停产停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明确告知企业所享有的救济权利。

六、严格控制涉企检查。杜绝对企业不必要的检查。除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和涉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调查以及依法需开展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专项检查外,每月1-25日为“无例行检查日”,在此期间,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一次检查。遇特殊情况必须进行检查的,应简化和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尽可能方便企业。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及方案,应在实施前10日抄送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下的检查,应实时抄送。

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教育和引导执法人员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法制观念,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要实行查处分离,针对不同执法岗位、执法人员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执行《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对违反规定或禁令的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八、畅通监督投诉渠道。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方便社会监督的要求,公开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的权限、依据、程序,设立监督电话、评议箱、举报箱,畅通监督投诉渠道。认真受理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对企业、群众的举报、投诉要逐件登记,快查快结,对署名投诉的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内答复反馈,复杂问题一个月内答复反馈。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

九、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全市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和行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定期不定期地对本系统的执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每年年底,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增强全局观念和责案、未按要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拒绝接受对企业行政处罚监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市行政许可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肃责任追究,典型案例要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