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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是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实现方式
(一)充分认识扩大开放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战略意义。扩大开放的程度和招商引资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产业兴县战略的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直接关系到县域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当前,世界经济呈现出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格局,新一轮国际资本向中国内地转移,东部沿海资本和产业向中西部转移,为我县进一步扩大开放,引进、融合外来资金和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深化“大招商促进大发展”的意识,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事关发展的大事来抓,努力营造大招商的社会氛围,形成大招商的工作格局。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加快发展的主题,全面实施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扩大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坚持引进外资和利用内资相结合,引进资金和引进技术相结合,扩大引资规模和提高引资质量相结合,充分开发资源和承接产业转移相结合,对口支援与经济技术协作相结合,发挥政府引导和突出企业主体相结合。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明确招商重点,落实优惠政策,理顺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环境,提高招商引资成效,促进对外开放跃上新台阶,推动经济社会大发展。
(三)目标要求。“”期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每年递增20%以上。通过招商引资,提高外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提高工商税收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发挥产业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增强县域经济实力。
二、扩大开放领域,明确招商重点
(四)放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外,坚持“六不限制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即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企业设立的条件、地域及持股比例、企业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式、生产的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经营年限和投资规模不受限制。
(五)确立招商重点区域。以全方位、多层次引进外来投资者为前提,确立“”、“”两大招商重点区域,重点抓住广东外资企业、江浙民营经济、北京及武汉产业协作向我县转移的机遇,跟踪相关产业和项目。
(六)明确投资重点。投资开发的重点产业是:绿色食品精深加工、现代中药及生物医药加工、能源化工、矿产开发、新型建材、高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现代物流业及旅游服务业;鼓励投资者重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嫁接;鼓励投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行业。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必须遵循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树立选商选资意识。凡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均对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七)鼓励投资方式多样化。鼓励投资者在我县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对县内原有企业实行改造升级。鼓励投资者采用BOT、TOT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形式投资建设。
(八)降低企业设立成本。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确认后计价入股。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先进制造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性企业、现代物流企业、文化企业、旅游企业组建集团,核心企业最低资本限额为500万元,母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对投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三、完善优惠、奖励政策
(九)实行土地优惠政策。投资工业项目的,符合有关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政策的,按程序出让土地的纯收益,在投资建设基本结束后,全额奖励安排给投资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00万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安排下岗人员和移民待业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从优。
投资商贸物流业、旅游服务业的,其建设用地按程序出让后的土地纯收益,在投资建设基本结束后,按50%奖励安排给投资企业。
投资规模种养业的,其非农建设用地按成本价申办用地手续;其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项目和设施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可视作农业生产用地。
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十)实施财税优惠政策和税收奖励政策。按照国家和省部委出台的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库区、扶贫开发、民族区域自治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税收优惠。
1、实行税收增量奖励。对除电力、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以及已经享受奖励政策另更名的企业之外,当年无偷、逃、漏、骗、抗税、上年和本年无欠税行为、本级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新增本级财政收入50%予以税收增量奖励,连续执行三年。
2、实行纳税大户奖励。对除电力、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之外的民营经济纳税大户实行奖励政策,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实现并入库的税额分档奖励,即纳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奖励0.5万元,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奖励1.5万元,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奖励2万元。
(十一)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出口。对完成全县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业,按当年海关统计口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本县自营产品出口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
(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贷款担保组织支持发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各金融机构和贷款担保组织,按照《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政办发[]120号)给予奖励。
(十三)鼓励创各类质量品牌和标志认证。对当年新取得ISO14001环保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并形成规模生产经营,无环保、质量安全事故,无环保、质量违法行为,据实交纳税收的企业或单位,奖励2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国家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5A级旅游景区,建筑、交通工程鲁班奖,3A级质量信用企业,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新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并形成规模生产经营,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质量违法行为,据实交纳税收的企业或单位,按照《县质量兴县奖励办法》(办发[]4号)给予相应奖励。
(十四)实行行政规费优惠政策。投资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它产业项目,建设期内县级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和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按最低限额收取。
(十五)建立投资奖励制度。除电力、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之外的招商引资项目,凡符合有关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政策的,在项目建成后,按照业主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度实行投资奖励。工业项目按投资额实行分档奖励,500万元至1000万元按1%奖励,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按1.2%奖励,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按1.5%奖励,5000万元以上按2%奖励;其它项目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按0.5%奖励,5000万元以上按1%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为依据,经县审计局审核后确认。
(十六)对投资引荐人实施奖励。县人民政府对成功引进落户的除水电、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之外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实施奖励。对成功引进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予以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业加工项目按照项目的实际投资给予1.5%的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仓储物流项目给予1.5%的奖励;对引进实际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行业类项目,给予引荐人1.5%的奖励;对于引进实际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项目给予项目引荐人1.5%的奖励。各类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实行项目引荐人登记制度,项目引荐人以县招商局项目信息最原始的引荐人登记为准,项目引荐人必须全程配合项目落地投产,并得到项目企业法人和招商局共同认可方可报送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进行考核认定,每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一名引荐人,项目正式签约后由项目引荐人本人提出申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要件集体认定,待项目实施结束正式投产后予以奖励。利用招商本职工作便利或使用财政资金招商的单位和个人不按以上标准奖励引荐人。
(十七)各项奖励政策兑现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兑现时由财政代扣。
四、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县级领导任副组长、乡镇和县直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县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招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同时,领导小组按产业分设各个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各产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协调、服务工作。
(十九)理顺工作体制。县招商局是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的统计、招商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和协调。招商引资工作所涉及的项目、政策、协议、合同等相关信息必须报送县招商局统一对外。所有招商引资的项目由县招商局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承接单位及项目落户单位参与洽谈,并根据投资额度及相关规定确定签约人,能源、矿产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严格按照资源管理权限,由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十)完善招商项目生成机制。县发改局、招商局、项目办密切配合,吸收中介组织、企业和业内人士积极参与,结合中长期发展规划,筛选编制一批重点项目。乡镇、县直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系统的资源状况、经济布局、发展方向,编制带动面大、关联性强的招商引资项目,并于每年4月上旬前将编制项目报送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注重策划一批与我县优势产业链的延伸相配套的项目,并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项目库。
(二十一)建立招商项目的跟踪服务机制。全面实施招商项目“落地工程”,建立领导联系制度、定期分析通报制度、跟踪问效制度。凡是已经签订正式合同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名县级领导带领一个职能部门、一家银行和一个协调服务专班负责抓落实,全程项目落户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分析研究一次招商引资项目工作,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职能部门的协调服务工作加强跟踪问效,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十二)建立目标责任考评体系。签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县直部门和乡镇为责任考评对象,县直部门、乡镇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本部门、本乡镇项目跟踪服务工作的责任人。从年起,县委、县政府把对项目的跟踪服务和软环境建设纳入县直部门和乡镇考核内容。
(二十三)实行招商引资奖惩办法。对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显著和对招商环境建设贡献突出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年终考核情况实行奖励,并对工作特别突出的个人优先提拔重用。对招商引资工作不力和影响招商环境建设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调整岗位和降职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五、营造良好的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环境
(二十四)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优化政务环境。推行行政审批一站式集中办理是优化政务环境的核心环节。要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功能齐全、运行规范”的原则,设立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瑕疵投诉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二十五)切实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法治环境。加强对投资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设立投资者投诉中心,建立投诉制度,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四乱”行为。对存在“四乱”行为的单位和部门,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六)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改善融资环境。安排间隙性财政资金和相关资产充实到担保机构,壮大担保实力,扩大信用担保规模。按照“政策引导、多方出资、市场运行”的原则,整合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改善融资环境。
(二十七)建立评议制度。每年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投资者,对与企业有联系的各经济管理、执法、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以及实行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制、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八)建好园区载体。坚定不移地把工业园区建设作为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建立和完善工业园区良好运行机制;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园区水、电、路、通信、管网、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承载能力;强化对入园企业的管理、调度、服务和跟踪问效,建立入园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六、完善招商引资促进体系
(二十九)搭建招商平台。构筑以大型经贸活动为依托的招商平台。积极参与国(境)外大型经贸活动,组织参加全国性、区域性大型综合商贸展会,组织策划本地专业性规模招商活动。建好统一的招商引资信息平台。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招商局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相统一,与其它专业招商网站相衔接,建立“招商网”,对外统一信息,做好以投资客商信息库、招商项目库和投资企业库为内容的“三库建设”。
(三十)创新招商方式。要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县域经济发展倾斜的良好机遇,通过政府推动、引导招商引资活动,强化区域合作,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成功率。以现有优势产业及产业延伸项目为依托,突出产业招商;以选择有活动影响力、有人脉地缘关系的国内外中介组织和自然人为依托推行招商;以产业集群效应较好、商贾云集的发达地区为依托开展上门招商;以对现有投资企业及其行业为依托开展以商招商;以加强项目的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完善项目论证制度,优化招商项目,探索优商选商途径。
(三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人脉资源利用。调整充实招商引资干部队伍,选配事业心强、熟悉产业政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到县招商局工作,每年选派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到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挂职学习锻炼,搜集我县在外工作、创业的成功人士和工商名流的详细信息,建立人脉资源库并广泛接触,让他们为建设家乡和招商引资工作出谋划策。
(三十二)强化舆论宣传影响。广播、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扩大开放、引资政策、优秀投资企业的宣传,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阻碍招商引资、损害扩大开放形象的典型案例要进行曝光,树立“重商、爱商、亲商、护商”的观念,营造“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人人都是开放形象”的良好氛围。
(三十三)建立招商引资经费保障制度。县财政每年预算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的工作经费支出以及对招商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当年税收增量、招商引资引荐人、乡镇和县直部门考核等奖励兑现。
(三十四)以前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奖励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十五)本意见自之日起实施。本意见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