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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行政复议和应诉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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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行政复议和应诉计划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对加强行政系统的层级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各乡镇(场、街办、管理区、开发区,下同)政府及市政府部门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首长都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件、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对行政机关确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该受理行政复议的坚决受理,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纠正的坚决纠正,决不允许行政不作为或行政滥作为,决不搞官官相护;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对于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集体讨论,向市政府领导汇报,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签;其他行政复议文书,报市政府秘书长审签。

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由该部门的法制科(股、室)承担。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该部门行政首长审签;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审签。对社会关注或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部门行政首长应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请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会。

以市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原则上统一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参加行政复议。其中,被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主管部门的(如颁发林权证、土地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由该主管部门市政府办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督办;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直接办理。行政复议答复书由分管副市长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报市长审签。以乡镇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镇直单位办理,市政府法制办业务指导,行政复议答复书由乡镇长(主任)审签。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分管负责人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和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办公会集体讨论案件,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市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撤销的,该单位要按照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并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要正确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救济渠道及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除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及国家安全等部门外,其他市直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的权利(既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又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严禁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垂直行政复议的市直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只告知当事人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告知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限制当事人行政复议救济渠道;今后,凡出现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市政府将予以纠正,并追究该部门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行政责任。除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外,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制度。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逐步建立我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行政应诉制度。

以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该单位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授权分管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以市政府为被告的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根据情况出庭应诉,或指定专人出庭应诉,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该部门行政首长应当同时出庭应诉。

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依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委托机关行政首长和被委托组织的主要负责共同出庭应诉;委托机关的行政首长不能出庭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三、建立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联系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每年一次,由市政府法制办商请市人民法院共同召集。联席会议主要通报行政诉讼情况,剖析典型案件,分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就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执行与适用法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

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与市人民法院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阶段性行政审判工作和已结典型案件审理情况,着重分析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的主要问题,向市人民法院通报行政复议等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和行政执法动态。市政府法制办应与市人民法院不定期组织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方面的研讨会,定期交换统计资料、典型的裁判文书、文件汇编等,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实行资源互通与共享。

庭审旁听制度。对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判的行政案件,市政府每年将选择1—3起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相关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到庭旁听,并在法庭宣判后,组织有关人员与法院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交流讨论,从中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四、健全和完善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案情分析制度。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深刻剖析原因,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建议书,要认真研究整改,并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专题报告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中典型违法案件,应在所属单位予以通报,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防止同类错案重复发生。

建立行政执法情况定期统计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本部门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总结行政执法中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完善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凡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都要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建立案情通报制度。每年市政府将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通报,其主要内容包括:全市案件数、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单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判决情况,行政首长出庭行政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情况。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行政机关应与市政府法制办、监察、人事等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衡量行政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当责令写出深刻检查,并记录在案;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及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措施,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