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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广告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题,大力推进公益宣传广告管理法制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更好地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创建、加快建设“产业、都市、文化、绿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加强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公益宣传广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理顺完善联合审批管理体制,使户外公益宣传广告在管理上更加科学规范;在内容上更加突出主题,紧贴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文明城市创建;在数量质量上更加符合文明城市创建标准要求,确保主要公共场所公益宣传广告占广告总量的20%以上,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益广告比例不少于商业广告的3%。
三、管理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辖区内各种媒介公益广告,具体包括:
1、高速入口及城区主入口、主干道大型户外公益广告;
2、市区主要路段、公共建筑物、广场及大型电子屏公益广告;
3、公交车、出租车等车体公益广告;
4、公交停靠站台、书报亭、电话亭、道路牌、果壳箱体等公益广告;
5、道路交通电子屏及道路交通护栏公益广告;
6、建筑工地、在建楼体及非通透式围墙墙体公益广告;
7、宾馆、酒店、旅游景点的电子显示屏和展示牌公益广告;
8、社区(小区)文化墙、宣传展示牌公益广告;
9、临街文明单位、窗口服务单位的门楼、电子屏公益广告;
10、报刊、杂志、公益阅报栏公益广告;
11、广播电台、电视台公益广告;
12、市区两级政务网、新闻网和各部门(单位和企业)网站的公益广告;
13、移动、电信、联通短信平台公益广告;
14、邮政信件及印刷品公益广告;
15、重大活动场所的空飘、垂(条)幅等公益广告;
16、户外商业广告中批准插入的和商业广告设施闲置及征用期间的公益广告。
四、部门职责
公益宣传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提升品位”的原则,实施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管理,在具体管理过程中,既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责,又要协作配合、形成合力。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市文明办:主管全市户外公益宣传广告工作,提供和统筹安排宣传提纲,对户外公益宣传广告、城区网架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户外公益宣传广告位置设置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两报两台等新闻媒体及主要新闻网站,做好舆论宣传、公益宣传工作;统筹协调和督办落实重点区域大型展示牌公益宣传广告。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审批,提出城区公益宣传广告规划选址意见。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审批、监督、执法和管理工作,按≥20%的标准安排落实城区户外公益宣传广告量;协助市文明办、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户外公益宣传广告设置规划、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城市规划、布局、环境、街景相协调;协同有关部门加强重要路段沿线两侧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定期组织集中巡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市工商局: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者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确保户外广告的内容真实、健康、合法;参与城区公益宣传广告规划的制定;对户外公益广告位置、内容以及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公益广告进行备案;依法查处广告经营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建委:配合做好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和监督;做好建筑工地“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制度牌、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消防保卫牌、平面布置图)广告监管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在建筑工地围墙和建筑楼体上开展文明创建公益宣传。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户外公益宣传广告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
市文旅新局:负责市区宾馆酒店、旅游景点电子显示屏、宣传展示牌,以及高速公路进出口沿线旅游宣传牌的公益宣传广告。
日报社:负责报刊、网站、公益阅报栏等媒介的公益宣传广告。
广播电视台:负责广播电台、电视台公益宣传广告。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区公路汽车停靠站台、车箱车体、出租车屏显等的公益宣传广告和维护。
市公安交警、电信、邮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利用各自管理载体,积极做好文明创建户外公益宣传广告的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户外公益宣传广告管理工作,对行政区域内公益宣传广告的设置、、监管进行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市里下达的各年度公益广告宣传任务。
五、相关要求
(一)设置要求
1、公益广告宣传要求主题鲜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语言文字规范,画面色彩协调、美观大方;媒体特征把握准确,视听语言简炼精确。
2、入市区高速路口、主要入城口及市区主干道等重点路段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固定大型公益宣传广告;户外公益宣传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施工安全的要求,做到完整、美观、安全。
(二)数量要求
1、市文明办根据全市中心工作和创建文明城市要求,编制每年度全市大型主题公益广告宣传计划,安排相关责任部门承担公益宣传广告的任务,大型公益宣传口号、标识、画面等,对公益广告宣传内容进行前置审查。鼓励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有序公益性宣传广告,对涉及面广时效较长的户外公益广告,须向市文明办提出申请,经市文明办审核、统筹后,再报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审批。
2、各城区(开发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益广告宣传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充分挖掘公益广告资源,狠抓工作任务落实,积极完成各自承担的每年度公益广告宣传任务,确保各自辖区内和主管媒介常年保持20%以上为户外公益宣传广告内容,且按要求做到定期更换。
3、报纸、期刊每季度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不少于商业广告的3%。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应按照商业广告的3%比例公益广告。
4、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在闲置期间应当公益广告。户外广告招租内容可与公益广告同时,但只能在广告设施的左下角,且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1/5。
(三)监督检查
1、各类户外公益宣传广告的媒介设施,一律不得或变相商业广告。
2、市城管、工商、规划、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户外公益广告的日常监管,做到审批前置,保证户外公益广告率常年保持20%以上。对擅自改变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用途的,由市文明办会同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3、各类媒介的户外广告者,应当保持广告整洁、美观、安全和完整,对不及时更换维护、严重影响观瞻和广告效果,及超过时效的广告,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该广告资格,并在该广告位安排相应的公益宣传广告。
4、市城管委把各城区、开发区完成文明城市创建公益广告宣传任务的情况和效果,纳入全市城市管理考核目标之中,进行检查督办,实行奖罚挂钩,强化政策激励和约束。
5、市文明委协调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公益宣传广告评选活动,并适时举办公益宣传广告设计大赛,对设计、制作、户外公益广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