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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是实现管人与管房相结合、人与房信息采集录入相结合的重要手段,是落实以房管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办法》明确规定流管站受房管和公安部门委托,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综合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办法》规定和《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房屋租赁管理实际,进一步完善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将房屋租赁管理与社会综合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形成综合管理和服务机制,促进我区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根据市流管办、市房管局和市公安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流管办〔〕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在区综治办的统一部署下,配合公安、街道等部门切实将社区流管站建设起来,充分发挥法律、法规赋予流管站的工作职能,满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需要,推进租赁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三、组织领导
成立《开展房屋租赁管理再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调研员王运全、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房管站、物业科、鉴定站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日常工作专班设在房管站,具体负责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各科室要积极配合,统一行动,圆满完成该项工作。
四、职责分工
在市、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职能科室要切实落实协作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加强沟通。
(一)房管站依法开展房屋租赁管理。
根据新的《办法》,进一步加强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管理,推广网上备案,逐步向新的工作方式转向。
根据《办法》的规定和《通知》的要求,在区综治办的统一部署下,配合公安、街道等部门切实将社区流管站建设起来,充分发挥法律、法规赋予流管站的工作职能,满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需要。加强房屋租赁工作组织管理,与社区流管站签订委托书,组织业务培训。印发相关资料,推进租赁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二)物业科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管理。负责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社区流管站开展小区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流管站提供出租房屋、出租人以及承租人员信息。
(三)鉴定站加强对出租房屋安全的监控。经鉴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出租,并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拒不采取排险措施的,要采取强制排险措施。
(四)办公室负责专班工作经费、车辆、硬件、宣传等后勤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专班成员要把流管站建设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建设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中。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工作落实。
(二)落实责任目标。把流管站建设工作纳入到年度考核制度中,各职能科室要履行法定责任,大力支持、积极参与流管站建设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争取区政府支持,落实流管站建设经费,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地投向基层,加强工作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流管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四)明确时限,稳步推进。8月份召开《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再动员会,完成人员培训和资料印发,理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流程等准备工作。9月份每个街道选择1-2个社区开展房屋租赁备案工作试点,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未及时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出租人,协管员应督促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下达《督办通知书》;对不符合房屋租赁条件的,要采集人、房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10月份验收试点社区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相应解决方法,进一步理顺工作流程,指导推动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落实。11月份力争在全区展开住宅类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五)健全机制,落实租赁备案制度化管理。流管站建立后,将着手完善租赁备案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确保管理到位,建立健全管理、督办、整治、考核的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