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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散税收范围
各街办事处协助税务部门征收的零散税是指由区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征收的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私人房屋出租户、个体运输户(仅限市区内经营运输业务的小型货车),且征收方式采取定期定额形式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
二、协税目标与协税统计
1、协税范围内的征管户由正常户和非正常户两部份组成。正常户是指在协税范围内已办理登记、取得纳税识别号并正常纳税的正常征管户。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登记未申报纳税、已纳税未办理登记、减免税期未满、不达纳税起征点以及漏征漏管户。
2、每年元月底以前,由税务部门根据上年度零散税统计系统中的正常征管户数作为当年正常户(不含私人房屋出租户)拟定协税目标,反馈给各街办事处,各街办事处审核认可盖章后报税务部门和区财政局备案,由区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发文下达,年度内不予调整。
3、协税范围内各类征收管理数据的统计由税务部门开发的软件进行单机操作,税务部门每月向区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十三条街及税务所传送正常户和非正常户管异动情况、入库税款、滞欠税款等相关明细数据。
4、协税户管的异动。(1)协税范围内的新开业户履行正常的征管程序且定税后可直接转入正常户;(2)对非正常户转入正常户征收的,按月由街道办事处与税务所共同提出申请,区地(国)税局审核,报区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备案后可转入正常户;(3)对正常户转入非正常户的从次年算起,由街道办事处与税务所共同提出申请,区地(国)税局审核后,送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审核批准。
三、协税工作经费的分配
1、每年根据下达各街道办事处的协税目标,结合各街道办事处所处的区域及协税户数,安排每条街道协税工作经费定额30-50万元,如果没有完成协税目标,按未完成比例相应扣减定额协税工作经费。
2、凡属年度内新开业户和非正常户转入正常户入库的税款(从转入之日算起),按区级财政所得的85%兑现协税工作经费,次年纳入协税目标。
3、私人房屋出租户入库的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凡当年私人房屋出租户入库的税款,按区级财政所得的90%兑现协税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半年预兑现一次,年度结算。
四、协税人员管理
1、各街道办事处在选聘协税人员时,应挑选政治素质好、文化水平高、业务素质强、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协税工作,并对协税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提高协税队伍的素质。
2、税务部门应根据街道协税人员情况,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加强对协税人员在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严格遵循培训合格上岗、持证上岗的规定,保证协税工作的正常开展。
3、街道办事处应制定《协税人员管理办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协税人员实施管理,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4、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协税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业绩给予报酬和奖惩。税务部门对协税人员的表现和工作情况可以提出评议意见。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具体的管理考核办法,并报区政府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协税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税务部门是零散税收行政执法的主体,各街道办事处协助税务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征收管理工作。零散税协税工作继续按照“街道组织、税务指导、财政考核、审计参与、财税办协调”的运行模式协调推进。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协税工作的日常事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核算兑现协税工作经费,界定各街道协税区域、协调解决各街协税户数、入库税款中的相关问题,落实区财税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意见和指示。
区地(国)税局相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分别由局长和分管局长任正副组长,由相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对街道协税人员进行岗前、业务知识的培训以及零散税收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履行协税范围税收的定税、公示、抽样检查或专项检查等职责;负责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以及其它法定职权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本街协税工作,成立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协税领导小组(税务部门可指派一名副所长参加街道协税领导小组,指导街道协税工作),并下设“协税管理办公室”,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协税工作;组织税款入库,对应纳税款催报催存催缴,清理辖区内漏征漏管户,清理滞欠税款并组织压欠;对非正常户加强服务管理,及时纳入正常户范围;整理、填写、归档保管好各类相关信息资料。
由税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签订《协税协议书》。协议书由税务部门统一制作,重点明确协税税种、范围等内容。协议书一式三份,税务部门、街道办事处、区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执一份。《协税协议书》每年签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