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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以街为主的原则。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街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规划局、城管局、水务局、园林局是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建设局、房产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协调工作。区城管局驻街队伍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三)整体控管、突出重点的原则。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重点区域是: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列入旧城改造的区域;城中村区域;商务区开发范围;重点工程项目周边;储备挂牌出让土地的区域。
(四)疏堵结合、分类处置的原则。在控违、查违工作中坚持依法执法、执法为民的理念。既要严格执法,堵住源头,又要有情操作,疏导矛盾。对违法建设科学分类、合理处置。
(五)网格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以网格化管理为主要依托,把网格化违建案件的处置情况作为各责任单位和执法单位控违查违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实行奖惩挂钩。
二、职责分工
(一)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作为控违、查违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1、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2、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民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3、开展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快速处置;
4、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
5、完成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协调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2、制定工作意见、实施方案和措施;
3、完善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快速处置、社会举报的长效管理机制;
4、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执法;
5、组织大型拆违行动。
(三)区规划分局。负责依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查处在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加强房屋改造的审批、验收、移交工作,明确验收标准,做好批后的管理。
(四)区水务局。负责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湖泊水域线内和排水设施上的违法建设。
(五)区房产局。负责依法查处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督促物业公司开展对居民小区中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劝阻,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实行强制拆除。
(六)区园林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城市公园、绿化广场、单位绿地、道路绿化带等绿地的行为。
(七)区建设局。负责依法查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查处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行为。
(八)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负责对全区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按要求快速发现、取证、立案、定责、分派至相关责任部门和执法单位。加强对网格化违法建设案件的调度、监督和考核工作。
(九)区工商、卫生、文化、环境保护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严格经营场所合法性的审核,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三、工作程序
(一)发现环节。各街道、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案源的收集整理,以网格化管理中心发现的违建案件为主,同时将群众投诉件、领导批示件、媒体曝光件等纳入处置范围。网格化违建案件要在30分钟内传送到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群众投诉件、领导批示件、媒体曝光件要在1个工作日内批转到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发现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建设案件,要在30分钟内退回区拆违协调办公室,区拆违协调办公室要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到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有争议的,由区协调办指定管辖。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注意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发现控管工作。
(二)拆除环节。各街道、部门对违法建设要进行快速处置,依法坚决拆除。违法建设建至一层尚未封顶的,1至3日内拆除完毕;违法建设由一层建至二层的,3至6日内拆除完毕;违法建设建至二层以上的,6至10日内拆除完毕。拆除行动由街道组织实施;确有难度的,区拆违协调办公室组织力量实施。
(三)清场环节。违法建设拆除后,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安排环卫部门清理现场。坚持拆建并举,拆除后要创造条件进行绿化美化。
(四)督办环节。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三级督办:一是专项督办,区协调办对责任单位范围内的违建案件进行专项督办,限一周内结案;二是政务督察,区政府对协调办移送一周内未结案的违建案件进行政务督察;三是效能监察,对政务督察规定时限内仍未结案的移送区监察局进行效能监察。
四、保障措施
(一)人员、装备保障。区城管执法局和控违大队是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主要执法力量。各街道、部门要建立并充实一定数量的巡查、控管、拆除队伍,配备执法车辆和必要的执法装备,保障日常控管和拆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经费保障。各街道、部门要投入必要的经费,保障执法队伍开展日常巡查控管工作。拆违经费由区政府统筹安排,相关单位按区政府关于拆违经费管理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完整规范的拆违案卷,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划拨。
(三)司法保障。公安分局安排10至20人相对固定的警力,为日常巡查控管和拆违工作提供执法保障。各街道公安派出所安排一名副所长为街道控违工作常驻领导,配合街道办事处控违、拆违工作。区检察院、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力量,加大对个人、集体经济组织涉嫌与违法建设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区法院负责及时审理涉及违法建设的案件。
五、绩效考核
(一)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办法》规定,将查违、控违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列入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对街道考评分重点街和一般街,兴、常青、唐家墩、万松为重点街,其它为一般街。对各单位按月考评,年终计入全年绩效成绩。
(二)考核内容。一是网格化违建案件处置率要达到100%,处置以拆除为标准,确保新增违建为零。此项为基础分。二是拆除存量违建情况。此项为加分因素,多拆多加分。三是领导批示件、群众投诉件、媒体曝光件的办理情况。此项为减分因素,未办扣分,办毕不减分。具体考评细则由区目标办另定。
(三)奖惩办法
1、各街道办事处
对一年内一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街道,扣除该街分管领导、责任科室、执法队负责人及相关队员当月月度目标奖。
对一年内累计二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街道通报批评,扣除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执法队负责人及相关队员一个季度的月度目标奖。
对一年内累计三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街道,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扣除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该街道责任科室、执法队负责人及相关队员半年月度目标奖。
对一年内累计四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街道,或者未完成全年拆违目标任务的街道,取消年终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执法队负责人及相关队员扣除全年月度目标奖。
2、区城管局
单月全区有3条街不达标,或一条街全年累计三次不达标,扣除区城管局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一个季度月度目标奖;
单月全区有4条街不达标,或一条街全年累计四次不达标,对主要领导戒勉谈话,并扣除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半年月度目标奖;
全年区拆违工作被市评定为不达标,取消年终绩效考评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并扣除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全年月度目标奖。
3、规划分局、水务局、园林局、房产局、建设局等部门,按照对街道办法考评。
4、城市网格化管理监督中心
城市网格化管理监督员对违建案件在1小时内未发现上报的,视为漏报;超过1个工作日未发现上报的视为瞒报。对接线员、派单员未在30分钟以内将违建案件立案、分派至相关部门和街道的视做工作失职一次。具体惩罚办法按监督中心制度执行。网格化违法建设案件处置率达100%,年终给予网格化监督中心奖励5万元。
5、年终评选查控违优胜单位、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对优胜单位给予5?10万元奖励,对先进单位给予2?5万元奖励,对先进个人给予2000?3000元奖励。奖励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六、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违法履行查违职责的,按照《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和《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违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进行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