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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把行政执法工作当成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领导,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本区域内、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具体任务和措施。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切实承担起各自的行政执法责任,特别是行政一把手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受利益驱动,利用部门、行业垄断地位滥用执法权,致使法律、法规、规章不能正确实施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责任单位: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要结合行政执法证件换证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拟订下一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计划,采取邀请法律专家、法官和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讲授法律知识、研讨行政执法案例、脱产集中培训、自主选学、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每年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以及新法律法规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培训登记制度,强化培训结果的使用,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和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责任单位:区人资局、区法制办、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权限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坚决取消不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将合法的执法主体经确认后对外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在此基础上,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的执法依据和职责进行全面梳理,将法定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在年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部门执法职责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并于年11月31日之前将修改和完善后的执法职责汇编报区法制办。。(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确保严格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已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按照近两年国家和省、市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新要求于年年底之前对原有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形式,并明确有效期。规范性文件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产生严重后果和影响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继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合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的职权,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职能衔接机制。完善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区编办、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局)、火车站综合管理办公室)
(四)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细化标准和“三步式”执法程序规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坚决防止执法随意性,杜绝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不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工作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只能按照下限实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行政执法部门自行承担。对不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清理和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或者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发﹝﹞11号)的规定,严肃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五)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制定出台《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试行办法》,对行政检查的依据、计划、次数以及检查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切实解决滥检查、乱检查、多头重复检查问题,维护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区投资发展环境。区政府各部门要对本部门的行政检查进行全面清理,能减少的坚决减少,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规范行政检查的具体办法或措施,切实规范行政检查行为。(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细化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一)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区政府各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建立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全面清理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并公开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严格按照程序执法,切实保障程序公正。(责任单位: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区政府各部门在收集违法证据过程中,应当力求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以违法手段收集证据。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责任单位: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完善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责任单位: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开展行政执法听证。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探索建立重大复杂疑难行政执法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各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责任单位: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五)推行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制度。对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开。(责任单位: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一)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区法制办拟对照《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在10月组织开展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件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对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年1-8月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检查、评分,评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区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此次评查工作,同时要认真开展好本部门的评查工作。(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各行政机关要最大限度地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让更多的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在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服务场所和区政务中心放置行政复议指南,广泛宣传行政复议制度,方便申请人了解行政复议的程序及有关法律规定。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缓和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加强专门监督。区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行政执法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区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效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勤政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和行政处罚电子监察。(责任单位:区审计局、区监察局)
(四)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给予答复。行政记关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重大案件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查或者调查。(责任单位: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五)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对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应诉,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积极引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出庭参加行政诉讼;自觉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积极回应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责任单位: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六)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区政府各部门应当通过开展社会评议、开通热线电话和网上信箱等途径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权利,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批评与建议,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单位: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七)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责任单位:区监察局、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着重对照群众普遍关注的行政执法问题,认真查找差距,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法制、监察、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监察,确保本《意见》全面、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