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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1.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市建立较为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2.培育和引进国内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40家以上。
3.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到40家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30家以上。
4.债券、基金、资产证券化等其他资本市场融资额不低于150亿元,推进资本市场跨越式发展。
二、政策措施
5.新引进的金融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缴纳额给予50%的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1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本市留成部分。
6.新引进的金融机构,5年内按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资金额80%的标准给予奖励。
7.在我市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资金额,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投资我市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满2个会计年度以上的,给予投资额2%的补贴。
8.对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出现代偿的,对净损失部分给予10%的补偿,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发生损失的,对履行追偿手续后的净损失,给予10%的补偿,对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9.发展壮大期货经纪公司。抓住钢材期货等金融期货交易品种推出的机遇,在全市引进1—2家规模大、竞争力强的期货经营机构。积极支持在我市设立钢材期货交割仓库,对申报成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10.大力推动保险创新。积极开发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保险产品,重点发展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险种,对开发以上险种有突出贡献的,在年终考核时给予相应奖励。
11.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成功发行按照募集资金1‰给予发行企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2.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市政府金融办会市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金融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奖励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中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
三、组织保障
13.市政府金融办要认真做好金融协调服务工作,研究解决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问题,加强与辖区金融机构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准确把握金融形势,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14.县区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指挥部)要确定相应责任部门,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工作,依法强化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创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确保各项金融工作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