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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楼宇及总部经济发展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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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楼宇及总部经济发展计划

一、适用范围

开发、盘活商务楼宇的企业和注册在商务楼宇的企业总部、金融保险证券业、信息与通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法律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等信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以及第三方物流、高档连锁餐饮酒店、休闲旅游、咨询与培训服务、各类中介服务等新型业态服务业。

二、供地保障政策

鼓励县内外各类经济组织来我县投资建设商务楼宇,所需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对总建筑面积达8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商务建筑面积不低于80%以上(不包括楼宇业主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的商务楼宇,根据楼宇的实际功能、投资强度及财税贡献等,对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相应财政扶持。

三、税收扶持政策

1.注册在商务楼宇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20万美元以上(含房产)的新设企业,自入驻项目竣工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含不动产销售和出租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不含不动产销售和出租所缴纳的税收)前五年50%奖励企业。

2.若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将县外的企业总部迁入商务楼宇的,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认定,报县政府研究,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企业总部税收优惠政策。

3.县外企业将企业总部迁至商务楼宇并在我县纳税的,比照新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4.自商务楼宇竣工投入使用后三年内入驻的新设企业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购置商务楼宇内所在的房产所缴纳的契税全额奖励企业。

四、财政补贴政策

1.自商务楼宇竣工投入使用后两年内入驻的新设企业、搬迁企业及商务楼宇投资业主(指税收优惠措施中明确的对象),其经营及办公房屋(地下室除外,下同)的第一次装修,按其面积一次性给予入驻企业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

2.拥有省级以上名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企业,国内外著名企业分支机构及服务机构(包括银行),符合商务楼宇业态规划、实际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将总部或其合作的国际公司总部搬迁至商务楼宇并在注册完税、年纳税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享受本办法各项优惠政策以外,实行“一企一议”。

3.上述各项奖励和补助,每年兑现一次,凡符合政策扶持标准的企业,凭税务部门完税票据和相关证明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和县招商局负责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予以兑现。

五、规费优惠政策

1.对建设总建筑面积达8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商务建筑面积不低于80%以上(不包括楼宇业主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的商务楼宇项目,县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供水设施投资补助费一律按标准下限的30%收取。

2.商务楼宇建设涉及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的50%收取。

3.企业涉及社会中介服务的,县招投标中心实行招标等方式确定定点中介服务单位和收费标准。

六、服务保障措施

1.组建商务楼宇(总部)经济管理机构,并以每栋商务楼宇为单位,分别派驻一名得力的干部为企业提供审批,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投资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2.将楼宇招商纳入全县招商引资考核体系,建立楼宇招商长效管理机制。

3.入驻商务楼宇且符合楼宇业态规划的新设企业高层技术、管理人员(具体认定标准另行规定),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奖励50%。

4.入驻商务楼宇企业的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本县人员同等待遇,并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5.凡入驻商务楼宇项目投资业主及其家属涉及户口、就业、入学、参军入伍等事项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6.入驻商务楼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由县审计部门负责认定。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