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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补偿机制的基本思想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取消药品价格加成的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体制,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在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要的目标,本着“科学、公平、效率、节约、规范”的原则,建立“推进综合改革、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多头补偿”的预决算补偿机制。
推进综合改革,就是要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一要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任务,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我区暂按全区总人口的1‰确定编制内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临时人员控制在全区总人口的0.2‰以内,作为基层医疗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并作为计算经常性支出的基础参数(人口很少的建制乡镇,每个最少不低于8名)。二要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内部用人机制,鞭策和激发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三要结合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在工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健全内部考核,适当拉开分配差距(最高不得超过全员职工绩效工资的1倍)。
核定收支,就是要科学测算和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经常性收入和经常性支出,认定其经常性收支差额,作为计算补偿的基本依据。
绩效考核,就是要建立健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把基本医疗任务完成情况、公共卫生服务情况和人民群众满意程度等,与补偿水平结合起来,实行弹性补助,奖勤罚懒。
多头补偿,就是在加强内部管理节约运转开支和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消化一部分减收的基础上,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通过财政预算和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弥补。
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核定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加价销售后,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核定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公共卫生项目收入、基本药物外的药品销售收入、财政现有经常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服务收入按前三年平均收入加35%(含调价因素)测算核定。公共卫生项目(包括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收入主要根据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和财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合理测算核定。药品销售收入主要根据基本药物外采购价格、常年性用药数量及其变化趋势,合理测算核定。财政现有经常性补助收入按照年财政安排的经常性补助支出预算(扣除基本建设及其他一次性因素)核定。其他收入主要根据常年性其他收入水平(扣除特殊因素和一次性因素),合理测算核定。
(二)核定经常性支出。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业务支出、药品成本支出、其他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定员是指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或按比例计算的全部人员标准配备数量,定员未到位前按实有人员计算。定额是指人事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暂无工资标准的按我区事业单位全员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员经费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和在职人员参加社保的支出等)。按照国家有关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规定,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我区绩效工资水平暂按人平1.4万元/年计算)。业务支出包括消耗性支出和运转性支出。消耗性支出主要根据常年性基本医疗服务消耗性支出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成本等,结合节约要求,合理测算核定;运转性支出主要根据常年性公用开支(水电费、燃修费、差旅费、办公用品、人员培训及其他各项公用开支)水平,结合节约要求,合理测算核定,药品成本支出按核定的药品销售收入加上药品正常损耗的成本后等额核定。
(三)确定经常性收支差额。经常性收入减去经常性支出后的差额为负数的,即为经常性收支差额,差额通过财政预算和医保基金全额弥补;为正数的,即经常性收支盈余,作为医院发展基金,以后年度安排使用。
(四)收支核定工作的具体操作。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核定工作,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区级卫生部门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核定办法,把保证基本运转与发展结合起来,把单位需求与财力可能结合起来,科学合理地核定每一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经常性收支差额。
三、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
按照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绩效考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程度、健全内部机制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绩效考评工作由区级财政、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除进行定性评价外,还要确定量化指标,作为“弹性补助”的依据。弹性补助的具体办法在全区财政补助总额内,根据考核结果的量化得分,按0.8-1.2的补助系数计算每个机构的财政补助额,奖优罚劣。
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运转,财政补助采取“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拨付。
四、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确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和中、省、市补助后的差额,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医保基金各补助50%的比例进行补偿到位。
(一)财政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中央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省级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补助2元,市级补助1-3元的原则补助,其余差额由区级财政预算和医保基金全额补助。
(二)医疗保险基金补偿
根据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精神,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在财政补助的同时,发挥三项医保基金(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安徽会议”精神和省、市要求,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三项医保基金的补偿主要通过向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同时,围绕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转换机制,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增设药事服务费等付费方式改革。我区目前具体付费方式,暂按核定收支差额的50%从三项基金中拨付,待上级将来出台新的文件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三项基金承担的补偿额按三项医保基金年收入总额进行分摊。
五、统筹协调,保证基本药物制度利实施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与区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对每个机构的具体确定,要与三项医保基金的补偿水平相互衔接,以确保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让广大群众真正得到实惠,既要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换机制,又要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利实施。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建立补偿机制的工作中,要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送配、储备等关联环节,进行认真研究,采取综合措施,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切实控制药品进价,努力降低人民群众的医药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