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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依据及目标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政发【】87号)、《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市蓝天工程行动方案(—2015)》(府办发【】78号)。
(二)工作目标
1、年起新建或改造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须同步实施油气污染治理。
2、2012年12月底前我市辖区内的所有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并通过验收。
本方案中的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单指汽油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
二、职责分工
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县(市、区)政府及环保、发改、财政、安监、消防、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为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现将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油气治理推进工作,具体负责对全市中石化、中石油、中化道达尔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治理改造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组织验收等工作;负责全市油气治理的宣传引导等。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中石化、中石油、中化道达尔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治理改造时间的统筹安排,确保供油稳定。
市消防支队负责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治理改造过程中涉及到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批、监管和验收工作。
市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加油站、储油库按照《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府发【】70号)实施油气治理改造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改造后加、储、运油计量设备的计量检测和涉及量值的技术服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全市油罐车实施油气治理改造。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落实油气治理改造的财政奖励或经济补助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除中石化、中石油、中化道达尔外的社会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的油气治理改造工作,包括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统筹安排治理时间;负责辖区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治理改造的安全审批、监管、验收等。
三、工作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
1、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交通局开展对辖区内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情况调查摸底。
2、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本地区社会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方案,合理安排本地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时间进度,于年5月25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市发改委会同中石化、中石油、中化道达尔分公司制定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改造计划。
3、为确保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成效,各油品经营单位应根据“库、车同步,先于油站”的原则安排回收治理工程进度。
(二)实施治理改造
1、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度安排,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并督促各油品经营单位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一个月内上报改造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2、各油品经营单位应按照一站(库/车)一案的原则,在限期治理任务下达的一个月内,逐站(库/车)上报治理改造技术方案,并在限期内完成治理改造。
3、中石化、中石油、中化道达尔所属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由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改造方案和设计施工图统一报市环保局备案。
4、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的接口。鼓励有条件的加油站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5、市交通局应会同市发改委、公安、质监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油罐车改装单位应为列入国家发改委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生产油罐车资质的厂家。油罐车改造完成后,罐体应经质监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凭检验合格证到公安、交通部门年审。未到年审期限的油罐车完成改造后可提前进行年审。
(三)组织验收
1、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治理任务完成后,各业主单位应向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
2、加油站、油罐车及油库污染物排放验收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和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以及省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3、加油站及油库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要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工作要求
(一)油气排放治理要求
1、油库、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须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2、鼓励场界距离民用建筑物50米以内的加油站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处理储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
(二)油气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1、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原则上应为原防爆电气制造单位,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防爆电气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68)系列标准的要求将改造技术文件和改造后的样机送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检验合格后有检验单位颁发“防爆合格证”。
3、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等标准实施防爆电气的改造工作。
4、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防爆、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油气回收质量技术监督要求
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经过油气回收改造后,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其他要求
1、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2、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3、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油气回收工作是蓝天工程的重要内容,要在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消防支队、安监局、质监局、交通局组成的油气回收工作联合办公室,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制度。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地区、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油气污染治理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目标任务,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确保责任到位、考核到位。
(三)强化协同推进。为加快推进我市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市及各县(市、区)相关职能单位要为各油品经营单位油气回收治理审批、备案、验收等工作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的,发改委不准予审核上报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未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交通主管部门不准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
(四)制定经济政策。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借鉴北京、天津、深圳等市的油气回收治理经济政策,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财政奖励或经济补助政策,全面推动我市的加油站、油库及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宣传和发动,让广大油品经营、运输单位和市民充分了解油气回收治理的意义、内容和进展情况,督促各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所属单位按要求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