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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制定《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二季度报审。
二、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制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四季度报审。
三、为全面实施《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加快我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制定《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一季度报审。
四、为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制定《关于推进中心镇扩权强镇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推进办起草,一季度报审。
五、为了保障“1255”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更高更大更快发展,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实施意见》,由市征迁拆迁办公室起草,一季度报审。
六、为加快发展服务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制定《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二季度报审。
七、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速构建“6653”现代产业体系,制定《关于促进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由市政府研究室起草,二季度报审。
八、为解决我市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由市经信委起草,三季度报审。
九、为加强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制定《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文件,由市招标采购监管局起草,主文件一季度报审,配套文件三季度报审。
十、为积极做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由市卫生局起草,二季度报审。
十一、为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在缓解看病难、看病贵,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卫生局起草,二季度报审。
十二、为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配套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关于市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卫生局起草,二季度报审。
十三、为扎实推进我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村卫生室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制定《市建立健全基层医改试点村卫生室考核激励机制暂行办法》,由市人社局起草,一季度报审。
十四、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实现食品安全全程无缝监管,制定《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由市卫生局起草,二季度报审。
十五、为推动我市供销合作社发展,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供销社起草,三季度报审。
十六、为大力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制定《市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试行)》、《年市招商引资载体单位考核实施细则》、《年市招商引资引荐单位考核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局起草,二季度报审。
十七、为促进担保行业和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意见》、《关于建立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制度的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起草,三季度报审。
十八、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制定《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起草,三季度报审。
十九、为切实发挥金融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作用,制定《关于金融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由市人民银行起草,二季度报审。
二十、根据《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由市科技局起草,一季度报审。
二十一、为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制定《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由市质监局起草,一季度报审。
二十二、为贯彻落实近期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系列政策,制定《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由市住建委起草,二季度报审。
二十三、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国有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和调整容积率行为,制定《关于规范国有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起草,一季度报审。
二十四、为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行为,推进土地市场运作程序制度化,制定《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起草,三季度报审。
二十五、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理顺拆迁工作体制,制定《关于下放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分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由市住建委起草,二季度报审。
二十六、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制定《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由市住建委起草,三季度报审。
二十七、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为,制定《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由市住建委起草,四季度报审。
二十八、为加快推进廉租房、安置房建设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步伐,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和拆迁户的住房困难,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由市住建委起草,二季度报审。
二十九、为解决安置房建设中资金周转困难,制定《市市级安置房建设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起草,一季度报审。
三十、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建立健全农村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市市区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设监管查处若干规定》,由市市容局起草,二季度报审。
三十一、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制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由市规划局起草,一季度报审。
三十二、为加快发展我市社会福利事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若干政策》,由市民政局起草,一季度报审。
三十三、为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制定《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起草,二季度报审。
三十四、为实施城乡一体、标准统一的居民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起草,三季度报审。
三十五、为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保护,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制定《关于做好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局起草,三季度报审。
三十六、为确保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有序,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由市住建委起草,四季度报审。
三十七、为统一管理我市城市行洪河道,加强对城区排涝设施的保护,制定《市城区排涝设施管理办法》,由市住建委起草,四季度报审。
三十八、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设计、建设环节中形成的交通安全隐患,制定《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规定》,由市公安局起草,一季度报审。
三十九、为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解决我市工业企业无证排污问题,制定《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起草,三季度报审。
四十、为了规范餐厨垃圾的处置,从源头上控制餐厨垃圾的违规使用,制定《市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办法》,由市市容局起草,三季度报审。
四十一、为明确我市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与管理的目标、内容、进程,制定《市集贸市场建设与管理标准》,由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市场协会起草,三季度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