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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规范有序的教师招聘制度,根据《、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招聘(含幼儿教师和教辅人员,下同)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严控编、规范程序、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中、小学校。
第一章教师招聘的组织管理
镇(街道、分区)所属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工作,由各镇(街道、分区)负责招聘计划的拟定,区教育文体局负责招聘计划的审核,区人事局负责招聘计划的审批。教师招聘信息的以及应聘教师的笔试、面试、政审和体检等工作由区教育文体局负责组织实施。录用人员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区教育文体局和区人事局共同负责。
区直属学校的教师招聘工作,由区教育文体局具体负责招聘计划的拟定、招聘信息的以及应聘教师的笔试、面试、政审和体检的组织实施。区人事局负责教师招聘计划及录用人员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章应聘教师的条件
第五条应聘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
2、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3、具有专业对口的相应学历,其中:小学教师应具有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有师范类本科及以上学历。面向社会招聘的在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4、面向社会招聘的在职教师,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大市级学科(学术)带头人、名教师、特级教师等优秀骨干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
5、身体健康。
第三章教师招聘的办法和程序
第六条教师招聘应按照申报计划、信息、组织报名、公开考试、专家面试、政审体检、张榜公示、录用聘用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教师招聘的时间原则上于每年暑假、寒假各进行一次。
第八条各学校应根据空编情况,提出招聘教师计划数,并说明招聘教师的专业要求和必备条件。镇(街道、分区)所属学校的招聘计划,经所在镇(街道、分区)组织人事办同意后,报区教育文体局审定。区直属学校的招聘计划,经区教育文体局同意后,报区人事局审定。
第九条招聘教师的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所应聘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术)能力。
区教育文体局应建立各学科面试专家库,随机抽调有关人员组成面试专家组,进行试教和面试工作。
第十条录用程序
1、被录用人员须到指定的市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有关教师体检标准的规定执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
2、各镇(街道、分区)所属学校录用教师的确定,须经所在镇(街道、分区)审核、区教育文体局批准后,报区人事局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区直属学校录用教师的确定,须经区教育文体局审核,报区人事局核准后,由区人事局负责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第十一条聘用规定
1、新录用人员须有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凡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可适当延长其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延长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2、各学校须按有关规定,与录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人事局、区教育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年8月印发的《、中小学教师招聘管理暂行办法》(办[]65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