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促进就业工作实施计划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一、明确总体要求,落实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广开就业门路,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机会和创造就业岗位。通过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及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二)目标任务。以失地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为重点,努力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的人数,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建成社区和行政村创建市级充分就业社区、充分就业(转移)行政村的比例达100%;扶持1000名劳动者创业并带动社会就业超过6000人。其中,年建成社区创建市级充分就业社区比例达到100%,行政村创建市级充分就业(转移)行政村比例达到90%;扶持300名劳动者创业并带动社会就业超过1000人;对2000名失地(失业)人员实施免费技能(创业)培训;建立10个就业创业见习(实训、孵化)基地。
二、完善扶持政策,稳定扩大就业
(一)实行岗位补贴
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的女45周岁以上和男55周岁以上(含市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200元/月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至年12月31日止。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原规定执行,不再重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
(二)实行社保补贴
1.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以及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社区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中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结算年度补贴标准为233元/月。
3.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对经创业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并成功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创业补贴。对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无单位就业经历,经创业培训合格,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自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四)实行用工补助。对向区就业岗位储备库提供岗位(非公益性岗位)并成功吸纳本区籍“零就业家庭”或“女35周岁、45周岁”以上失地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给予用工补助。按实际吸纳人数,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的,补助200元/月;吸纳“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失地人员就业的,补助100元/月。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高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申报程序。将区级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至10万元。
扩大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为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并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贴息采取“以奖代息”方式,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贷款不贴息。
三、强化资金支持,落实保障机制
年区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区级创业引导资金、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各镇(街道、开发区)每年要根据各自创业就业状况和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多渠道的促进就业资金保障机制,把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确保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设立区级创业引导资金。区级创业引导资金在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引导、鼓励、扶持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方面等;每年度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区财政部门,根据各镇(街道、开发区)推动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年度资金额度,由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后安排。
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加大对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投入,按照不少于本级上年度财政收入的5‰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创业扶持资金,确保各项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创业资金使用情况匹配一定的创业引导性资金。
四、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一)实施免费技能培训。对有就业愿望的失地人员免费进行就业指导培训和技能(创业)培训,凡经培训合格的颁发有关证书,凭证优先推荐就业;对外来农民工实施免费上岗前就业指导培训。就业指导培训所需费用均由区承担,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所需费用由区、镇(街道、开发区)各半承担。
(二)实行学历教育、职业资格补贴。失地人员(含农民)参加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专学历及以上成人教育学习的,实行先登记后培训,学习结束后,凭相关学历证书,为其报销80%的学费;参加经劳动部门认可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费用报销100%。所需费用由区、镇(街道、分区)各半承担。
(三)实行培训补贴。对经企业自主申报核准列入试点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企业,按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企业300元/人、500元/人的培训补贴。对经企业自主申报核准列入开展企业内外来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的企业,给予企业200元/人培训补贴。
(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从年至年,利用2年左右时间,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经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开展职工培训,参照当地失业人员社会培训标准,最高不超过50%(约250元/人)给予企业补贴。
(五)开展培训送企业活动。组织讲师团进企业进行免费职业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劳动者素质,稳定职工就业岗位。
(六)建立青年见习制度,设立青年见习基地。凡具有(含市区)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要求的失业青年,通过双向选择,可进入青年见习基地,参加全日制职业(创业)见习活动,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享受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还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商业保险补贴,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政府按当年度实际吸纳的见习学员人数对见习基地予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学员见习前,应参加政府指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见习培训,培训机构的经费由政府补贴。学员见习结束并取得《见习合格证书》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于留用本区户籍大中专毕业学生、失地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见习基地单位用工留用奖励2000元/人,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
(一)强化服务机构建设
1.继续强化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充分发挥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基础作用。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将农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由镇(街道、开发区)向行政村延伸,在行政村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配备劳动保障专职工作人员。
2.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制度。实施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推动职业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对为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职业介绍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完善就业促进体系
1.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充分考虑可能给就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种因素,加强失业预警制度建设,提高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区域、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2.建立用工联络制度。对全区重点企业明确专人联系,掌握企业急需用工信息,及时传递、反馈信息,整合各方资源,畅通服务渠道,及时调剂全区人力资源,切实解决重点企业用工需求,稳定全区就业形势。
3.建立就业岗位储备库。提前采集就业岗位,建立动态的“就业岗位储备库”。通过与用人单位主动沟通联系,对用工岗位信息进行提前分析规划,筛选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将其纳入就业岗位储备库,经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向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定向,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实现就业。
4.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总结和推广我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做法和经验,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加大力度,进一步增加公益性岗位数量、拓宽公益性岗位领域,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各级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区、镇(街道、开发区)两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勤杂人员以及动迁小区的保安、保洁、保绿、保养人员中,原则上应拿出80%以上的岗位用来安置本地失地人员,对已经在岗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失地人员,合同期满后,无特殊原因,合同应予以续签。
5.加强岗位预测、预留。需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区劳动保障部门。各级招商部门对新引进的外资或内资企业,在签订引进协议的同时,应尽可能争取与投资方协商签订优先使用本地失地人员意向书或增加相应条款;新办(新引进)企业和用人单位,在招用勤杂人员时,原则上应拿出不少于30%的岗位用于吸纳当地失地人员;区内已经投产的企业,应尽可能逐步腾出部分相关工作岗位,用于吸纳当地失地人员。
6.定期举办免费招聘专场。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所要通过定期举办失地人员就业免费招聘专场等形式,积极为失地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全区每年举办不少于4场大型公益性招聘会和不少于20场的社区(村)现场免费招聘会。对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举办大型公益性招聘会和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用人单位进社区、行政村招聘的,由区就业促进资金分别按2.5万元/场和0.5万元/场予以经费补贴。
(三)构建创业促就业长效机制。
按照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要求,依托三级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以创建市充分就业社区(村),省充分转移乡镇“三个创建”的考核机制为抓手,构建以创业培训为基础,将创业政策扶持与创业服务有机结合的“创业促就业”长效工作机制,结合地方特色,打造“一镇一品”的特色创业扶持体系。
1.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建立多种类型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训基地、创业见习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等创业孵化平台。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街),为缺乏经营场地的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帮助其顺利实现创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创办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街),对为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和创业服务的,根据创业效果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完善创业服务机制。区、镇(街道、开发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要统筹做好促进创业工作,完善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专家评析、项目推介、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服务“八位一体”的创业服务机制。要建立完善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向创业者广泛推介。积极培育创业文化,开展创业培训,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加强对创业典型的培养和宣传,并定期进行表彰奖励,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区里将每年评选区级创业带头人和创业明星,并予以资金奖励。
3.制定鼓励创业特色产业目录。大力发展地方特色经济,保护和引导“镇湖刺绣”等吸纳当地劳动力较多的地方传统特色产业。鼓励并引导本地的传统特色产业走特色化和规模化之路。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制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列入目录的产业,可出台特殊扶持政策,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当地传统特色产业从业人员的社保补贴等,区创业引导资金将予以匹配。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将就业工作主要目标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把统筹城乡就业、失业调控、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等纳入就业工作目标。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的考核、检查和监督。要进一步发挥工青妇、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二)营造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舆论氛围。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促进就业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事例,为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区里给予年度表彰和奖励。
七、本《意见》所指“就业困难人员”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对象: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以上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5.残疾人员;
6.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7.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