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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机动车泊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市容整洁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按照《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市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心区。科技城、国际教育园、各镇(街道)镇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区城市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规划、建设、物价、工商、税务、财政、公安交警、街道办事处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泊车位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广场、街巷等公共场所,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统一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五条道路泊车位按照省《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设置,设立统一标识。
第六条道路泊车位的设置(撤除)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道路泊车管理工作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道路泊车服务单位由辖区街道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或者按照市场化运作择优选用。
第八条道路机动车泊车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泊车服务收费使用统一票据。
第九条道路服务收费收入由属地镇(街道、分区)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停车服务管理和设施维护建设。
第十条对泊车服务单位的要求:(一)具备泊车服务从业资质;(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三)建立并落实教育培训、服务、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四)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对泊车服务人员的要求:(一)统一着装,佩戴服务牌证,按标准收费,一车一票;(二)对寻泊车辆应主动引导、安全提示,维护泊车秩序;(三)加强巡查,避免发生停放车辆被损被盗。
第十二条对泊车驾乘人员的要求:(一)按照标志牌公布的车型、时间和标线、方向有序停车,规定位置以外不得泊车;(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自觉维护公共环境;(三)按规定标准支付泊车费,保管好泊车凭证;(四)关闭车门、车窗,落实防溜、防盗等安全措施,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五)不得将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驶入泊车位。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泊车位,不得在泊车位内设置障碍、妨碍泊车。
第十四条车行道违规泊车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人行道违规泊车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