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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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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计划

一、扶持对象和条件

1.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及大学生创业团队。

2.年龄35周岁以下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3.上述对象自办实体,工商注册地在区,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单位基本信息采集的手续。

4.创办实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区产业发展导向,创业项目(提供完整的《创业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经区创业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对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的,可优先考虑。

二、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融资办法。放宽《市区市民创业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试行办法》规定中的户籍条件,对于初次创办实体,正常经营满6个月,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可申请初次创业贷款。对于持续经营3年以上,规范用工在5人(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可申请创业发展贷款。(具体详见金府办〔〕97号文件)

2.创业贷款奖息。对于享受初次创业贷款并按期足额还清贷款的,在规定的额度内,给予第一年全额利息奖励,第二年50%利息奖励。对于享受创业发展贷款并按期足额还清贷款的,在按定的额度内,给予50%利息奖励。(具体详见金府办〔〕97号文件)

3.创业用工补贴。放宽《区创业实体聘用本区失业人员补贴办法(试行)》规定中的创业人员户籍条件,对于聘用本区户籍的失业人员(不包括直系亲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的用工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具体详见文件)

4.创业房租补贴。扶持对象经批准入驻我区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与本市户籍创业人员同等享受该创业孵化基地的房租补贴政策和提供的各项创业服务。

三、申报和审定流程

1.申请人持高校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本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创业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至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相关扶持政策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

2.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初审通过的创业项目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定期报区创业领导小组进行项目评审,并根据需要通知申请人进行现场问答评审。

3.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及时将评审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对创业项目评审通过的申请人落实好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四、资金列支渠道

上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在年度创业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各项创业补贴的发放及资金管理工作接受区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