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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提高我区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对重点工程、实事项目的督查和考核,加强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年度目标计划的完成,根据区委、区政府“三个文明”考核的要求和《市重点项目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安监局、项目办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重点工程、实事项目督查考核小组,负责对全区重点工程、实事项目进行督查、考核。考核对象为重点工程、实事项目责任单位。
本办法所指重点工程、实事项目,是指列入我区年度重点工程、实事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每年第三季度,区发改局征集有关部门、街道项目计划意见后,编制下一年度重点工程、实事项目投资计划,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报区委常委会通过后,提交区人大审议。下一年度年初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下达当年区重点工程、实事项目投资计划,确定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年度考核目标。
第四条建立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年度目标责任制。把责任分别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对项目实行年度目标管理。每年年度重点工程、实事项目计划公布后,政府主要领导同各责任单位负责人签订年度目标责任状。
第五条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年度重点工程、实事项目计划的要求,完成年度目标和形象进度目标,并按每两月一次联络员例会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以年度项目形象进度情况、项目基建程序、重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项目管理、投资控制、资金争取、廉政建设等方面为考核内容。
考核实行百分制,基本分100分。
(一)年度项目形象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基本分为30分:
1.超额完成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要求的加5分;
2.完成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要求的得基本分;
3.未完成年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要求的酌情扣分。
(二)项目基建程序,基本分为20分:
1.符合或基本符合项目基建程序要求的得基本分;
2.不符合基建程序要求的每项扣3分。包括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概预算等;
3.未按规定开展招投标、政府采购、审计等工作的不得基本分。
(三)工程质量,基本分为20分:
1.工程质量合格得基本分;
2.未能通过质量验收不得基本分;
3.获市姑杯加5分、省鲁班奖加10分;
注:非基建项目单位得20分。
(四)项目管理,基本分为25分:
1.责任单位设有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设专门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有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得基本分;
2.及时、准确地向区发改局上报实事项目、重点工程月报的,得基本分;未报的,每次扣5分;未及时报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3.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的,得基本分;缺席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五)投资控制,基本分为5分:
1.项目投资低于概算的加2分;
2.项目投资不超概算的得基本分;
3.项目投资超概算的扣2分。
注:特殊情况经发改部门批准者除外。
(六)争取市级及以上政府性资金(属市以上项目除外)加分:
1.争取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加2分;
2.争取到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加5分;
3.争取到100万以上的加10分。
(七)圆满完成市、区人大、政协视察的每次加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
(八)在建设项目中当年出现严重违反廉政建设的、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对重点工程、实事项目的督查考核采取以下形式:
(一)随机检查。区发改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考核,随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证重点工程、实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定期督查。每两个月,区发改局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对重点工程、实事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小结,了解工作进度,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政府。
(三)年末考核。每年年末,区项目考核工作小组对重点工程、实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责任单位于每年年底根据考核内容和办法进行自我考核,并将自评结果及有关材料和依据报区发改局;次年1月份由项目考核小组对项目承办单位进行考核,提出考核初步结果,并将考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批,最终形成考核结果。
第九条区发改局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评比奖惩方案,上报区政府审定并进行总结表彰。
(一)区政府对完成重点工程、实事项目任务、目标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从区政府核拨的重点工程、实事项目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对没有完成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全年计划任务、因故调出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全年计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对工作实绩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