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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区特色街区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区政府设立特色街区建设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特色街区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本区级财政安排,对已纳入我区商业特色街区建设项目的十条街区予以资助的政府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如每年区财政另行安排资金扶持特色街区提升发展的,不在此列。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量入为出、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区经信局(区商业特色街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并负责扶持项目的业务管理。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及对象:
1.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商业特色街区“软硬件”的改造提升工程,优先用于商业特色街区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改造项目的投入和补贴。
2.扶持资金实行“补贴”方式,主要根据特色街区建设项目进度及考核验收结果情况,对承担特色商业街建设的各街道、部门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其中175万元用于十条商业街的建设,25万为统筹资金。
3.区经信局(区商业特色街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特色街建设发展情况对列入扶持的特色街进行调整。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拨付程序及材料送审要求:
1.阶段性创建工作结束后,由各项目所属街道向区经信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特色商业街项目建设情况阶段性总结;
(2)具体支出项目明细。
2.区经信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具体审核后报区特色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依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其他
1.对积极创建市级及以上示范特色街区称号的街道、部门,在统筹资金中另行给予奖励。
2.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或挤占挪用。每年年底由区商业特色街区建设领导小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3.特色街区的建设和发展,必须明确“政府引导、协会自治、制度管理”的街区长效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发挥各商家和行业组织推动街区发展的主观能动性,各街道、部门要鼓励各商家和行业组织共同出资参与街区的各类宣传和建设发展。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商业特色街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