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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入家庭物业费减免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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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入家庭物业费减免计划

一、减免对象

(一)凡在区范围内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老住宅小区、定销房以及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等小区中的最低收入家庭,缴纳物业服务费确有困难的(包括已实施老住宅小区整治后长效管理的小区在内),经申请可以减免物业服务费。

(二)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和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持有认定部门颁发的特困职工家庭、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特困证明”)。

(三)对于区政府已实施的最低收入家庭困难补助政策中包含相关物业服务费的,按照原规定执行,该家庭不再享受物业服务费减免政策。

(四)对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出租给他人居住的不予减免。

(五)对于居住在自治小区中的最低收入家庭暂不列入减免范围。

二、减免标准

物业管理费减免标准暂定为每平方米0.5元/月。实际收费标准低于每平方米0.5元/月的按实减免,超过每平方米0.5元/月的按每平方米0.5元/月减免(含0.5元/月)。

三、操作办法

(一)每季度符合申请减免条件的业主(居民)向居住地物业管理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减免申请审核表》,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及最低收入家庭特困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做好相关登记手续。

(二)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将上一季度收集的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物业服务费减免申请审核表交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盖章(主要初审内容为确定是否居住在该住所内,是否是本社区居民等内容)。

(三)初审通过后,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将业主(居民)每户减免申请审核表和各个管理小区减免申请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送区民政局和区总工会审核。

(四)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审核后将材料反馈给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办理减免补贴手续,同时将审核情况反馈到各物业管理企业(单位)。

(五)全部审核手续结束后,以每个物业管理企业(单位)为单位,将所属减免对象(经审核后的)进行汇总,并根据汇总的总额出具财务收据发票到区财政局办理具体补贴手续。

四、经费承担

最低收入家庭的物业服务减免费用由区政府对物业管理企业(单位)进行补贴。

五、监督管理

(一)区住房和建设局、属地街道应协同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相关物业管理企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最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减免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减免手续。

(二)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应当将减免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业主,并在小区内公示。

(三)区住房和建设局、总工会、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