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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组织资金补贴暂行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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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组织资金补贴暂行计划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及个人参与养老事业,按照《市老龄工作规划》和《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组织主要是指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两大部分。机构养老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经区民政局批准、在区民政局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综合性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家政料理、精神慰籍等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

区民政局是区养老服务组织资金补贴的主管部门,区各街道的“邻里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养老服务组织资金补贴由开办经费和运营经费两部分组成。

开办经费补贴标准:

一、机构养老:对社会力量兴办(新建)的养老机构,根据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的不同类型,经民政局验收合格后,分别按每张床位不低于2500元、3000元、3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补贴经费指定用于购买炊具、康复器材、文娱器材等养老服务的设施。

二、居家养老:根据家庭养老院发展的规模,对各街道“邻里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指定用于家政服务员的培训、制定统一的标识等管理经费。具体的标准是:80户以下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80户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运营经费补贴标准:

一、机构养老: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以入住6个月以上的老人数,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类型,分别给予每月不低于70、90、100元的床位补贴。

二、家庭养老:对全面承担家庭养老管理工作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于运营经费的补贴。

(一)每吸纳一位户籍在本地的老人实施居家养老的,每年给于200元运营经费补贴。

(二)凡经审核,符合送钟点工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每户200—450元/月的补贴。

第五条

开办经费补贴申请方法:养老服务组织凭设置批准书,向区民政局提出开办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并附设置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区民政局对养老服务组织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经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补贴资金;不予同意的,由区民政局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运营经费补贴原则:机构养老补贴是根据核定的床位数和实际所收养的本地老人数,给予运营经费补贴。居家养老是根据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老人数给予运营经费补贴。

运营经费补贴申请方法:养老服务组织凭年验收认定合格证书向区民政局提出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民政局根据运营经费补贴标准和原则审批发放。

第七条

对同意给予资金补贴的,双方签订补贴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享受补贴的养老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民政局有权中止补贴,必要时可以追回补贴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养老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合并、解散养老机构的;

(三)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年度验审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或者业务考核不合格的;

(五)财务帐目混乱,不按规定填报月度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

(六)业务管理差,服务质量低下,老人及其家属意见较大的;

(七)屡次违反民政行业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区对养老服务组织资金补贴的来源为年财政预算的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其中市承担30%、区承担70%。区民政局每季度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资金补贴情况进行统计,并向区财政局报告。每年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